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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能否当证人(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向证人取证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蓝精灵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9 09:50:36

刑事案件律师能否当证人(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向证人取证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刑事案件证人适格的条件是怎样?

网友咨询:

刑事案件中担任证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解答:

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

(一)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三)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四)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解析:

证人证言是否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联系是多样的,既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也可以用来否定案件事实的存在。

2、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的。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3、合法性,证据的内容和收集程序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和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刘勇律师简介

军队转业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领域。从业以来,始终秉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在合法范围内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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