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协议怎么签?
现实案例
小王到法院起诉小李,朋友都说打官司应该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人劝他请一位律师,这样代理人既懂法律,又可以给他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也有人劝他就请一位自己的亲戚,这样也省钱,小王不清楚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协议怎么签?
律师说法
首先,本案主要涉及诉讼代理人的问题,每一位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都有权委托代理人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需要签订诉讼委托合同。
其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因此,当事人要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其中,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时,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也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所以,授权分为两种:一种情况是一般授权,即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另一种情况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由于这些行为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关,这时当事人就必须作出相应的特别授权。
最后,一份完备的委托代理协议通常须包括: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内容、律师工作方式、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和后果承担、争议处理等方面。要注意,应避免在任何实质问题上出现模糊不清的措辞。如果聘请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则要和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接受聘请和自行收取费用。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也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58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59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60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61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9.授权委托书须有哪些内容?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现实案例
小王因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要起诉医院,但是他怕自己不懂法律,所以,他想请一位律师,可是他不清楚如何写授权委托书。另外,他想知道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律师说法
首先,本案涉及授权委托书和诉讼代理人的权限问题。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委托他人代理自己表达意思表示时必须要具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只有拿着授权委托书才能代理该诉讼。
其次,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详细地列明授权的事项、期限、范围。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做的一切都将被看作本人亲自做的,这意味着本人将承担诉讼代理人工作中因过错而造成的后果,因此,本人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一定要细致、谨慎。在诉讼活动中,本人最多可聘请两名委托代理人。
再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分为两种:一种情况是一般授权,即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另一种情况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由于这些行为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关,这时当事人就必须作出相应的特别授权。
综上,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59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61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10.律师可以从事哪些业务?有了律师,本人还需要出庭吗?
现实案例
小王请了一位律师代理其案件的诉讼,但是他不清楚律师到底有哪些职能,可以从事哪些业务?如果小王请了律师,小王不知道本人还需要出庭吗?
律师说法
一般来说,在打官司时最好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至少也应该向律师进行一些咨询。首先,律师通晓法律,能够指点迷津,较快而准确地指出已经存在的以及今后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并且给出相应的对策。其次,律师熟悉诉讼中的程序性事务,从而使诉讼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另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以及参加诉讼活动时比普通公民代理更为方便,有利于案件的进行。
按照《律师法》第28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另外,一般情况下,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但在离婚案件中,即使有诉讼代理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本人也应亲自到庭。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62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律师法》
第28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29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4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11.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起诉状该向哪个法院提交?
现实案例
小王现在被劳动教养,他欠小李1万元,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还款,小李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呢?是小王的户籍所在地,还是小王现在的被劳动教养所在地?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一般地域管辖以及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也就是在打官司确定管辖法院时常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一般来说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首先是指被告的住所地,也就是被告的户口簿上所记载的居住地址。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还经常出现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点与户籍地址不同的情况,如果公民到起诉时已经在目前的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那就应当在这个地方的法院起诉。在“原告就被告”原则之外,还存在着不少例外。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这样原告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地起诉,切实地保护忠实履行合同一方的利益。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此,小王是属于被劳动教养的,应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小李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23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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