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检、法两家“量刑权争夺战”白热化的重要标志,其中还涉及大量影响辩护人、被告人权益的条款,辩护人、被告人应当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期待法院出台相关意见,给予针锋相对的回应,将“火药味”再提升一个层次。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心得:办案实践中,存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但是公诉人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不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形。今后辩护人可以适用这一条,要求公诉人必须提出量刑建议。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宽严相济。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轻重有度。
心得:认罪认罚,一定会“从宽”吗?不一定!因为还有“当严则严”。司法讲究“宽严相济,轻重有度”,被告人也应当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三)客观公正。应当全面收集、审查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从宽、从严等证据,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客观公正提出量刑建议。
心得:全面收集定罪、量刑证据的义务在公诉人。
(五)量刑均衡。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保持基本均衡。
心得:办案实践中,公诉人为了“攻克”部分被告人的口供,承诺给予量刑优惠,导致其他同案被告的量刑不“均衡”。比如鉴宝诈骗案,鉴宝公司的鉴定师,涉案金额500万元,公诉人给其认定从犯,量刑建议3年;鉴宝公司的业务小组长,涉案金额100万元,公诉人给其认定从犯,量刑建议4年半。你觉得这是不是属于“量刑均衡”?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心得:如果法定、酌定情节不是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那么公诉人就不用查清。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和解谅解、是否退赃退赔、有无前科劣迹等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审查,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成长环境、心理健康情况等进行审查,综合判断。
有关个人品格方面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与犯罪相关的个人品格情况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
心得:辩护人今后要注意酌定情节的证据审查和辩护。如果没有法定量刑情节,从酌定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一些量刑优惠,也是可以的。另外,人品辩护(立功受奖、见义勇为、乐善好施)有了法律依据。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是否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及赔偿责任等,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心得:被害人不愿意接受赔偿、不愿意和解的,可以坚决不和解。没有必要为了迎合司法机关的认罪认罚率违心的接受和解。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和案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侦查机关未委托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拟提出判处管制、缓刑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检察院提出判处管制、缓刑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已收到调查评估材料的,应当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已经委托调查评估但尚未收到调查评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案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提出判处管制、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将委托文书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心得:犯罪嫌疑人能不能判缓刑,重点看侦查机关的社会危险性和案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听话,可能就没有缓刑了。
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院没有启动委托调查评估,说明公诉人不想给被告人缓刑的量刑建议,能不能判缓刑,要看法院了。
第十四条 在从宽幅度上,主动认罪认罚优于被动认罪认罚,早认罪认罚优于晚认罪认罚,彻底认罪认罚优于不彻底认罪认罚,稳定认罪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罚。
对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心得:看来,认罪认罚还分八种类型,我一直以为只有一种,即自愿认罪认罚。被动、不彻底、不稳定的认罪认罚,还算认罪认罚吗?既然公诉人说算,那么被告人也可以被动一点、不彻底一点 、不稳定一点。
认罪认罚是一个量刑情节,但不具有减轻处罚(降挡)的效果。
第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提出量刑建议,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
心得: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只能降一档量刑。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提起公诉后可能出现的退赃退赔、刑事和解、修复损害等量刑情节变化,提出满足相应条件情况下的量刑建议。
心得:检察院可以提出附条件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被告人在起诉后仍可积极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借助量刑智能辅助系统分析案件、计算量刑,在参考相关结论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心得:量刑软件,可以买起来了。
第二十二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心得:虽然强调被告人应当获得“有效”法律帮助,但是很遗憾,没有明确有效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心得:先有法援律师,后有委托律师,法援律师并非自然退出,委托律师并非自然介入。虽然拍板权在被告人,但是由谁负责听取被告人意见、听取意见的形式,没有明确下来。这个问题,仍然是一团糟。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听取意见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情节,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律依据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心得:告知,是口头告知?还是书面告知?建议书面告知,同时建议直接把起诉书(底稿)给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通过出示、宣读、播放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开示或部分开示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材料,说明证据证明的内容,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言词证据确需开示的,应注意合理选择开示内容及方式,避免妨碍诉讼、影响庭审。
心得:辩护人、被告人可以申请公诉人证据开示。
第二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并签字,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签署具结书时,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并在具结书上注明。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检察官应当听取其意见,告知其确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
心得:辩护人终于可以不用被绕开了。辩护律师可以拒绝签字,但值班律师不得拒绝签字。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开庭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组织听取意见。达成一致的,被告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心得:被告人拿到起诉书以后、开庭以前,也可以和公诉人谈认罪认罚。
第三十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
心得: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又反悔的,检察院可以提出加重刑罚的量刑建议!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反悔权!
第三十四条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
心得:被告人庭审中反悔,可以再次认罪认罚。这意味着,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有反悔权!
第三十五条 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心得:辩护人可以独立辩护,不影响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被告人承认有罪,辩护人辩无罪,可能是未来无罪辩护的一种常态。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作出判决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
心得:法院未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径行判决的,属于程序违法,检察院应当抗诉(今后检、法死磕的现象会多起来,但是往往是“神仙打架,小鬼遭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但检察院拒不调整,法院加重量刑的,检察院一般不抗诉。
第三十九条 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心得:被告人的上诉权,被限制了!建议被告人上诉时,多少加入一点事实问题,不要“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这样可以避免检察院抗诉。
来源于刑事辩护参考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体会(论述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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