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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刑事辩护律师联系方式(六安市刑事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王铁柱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1 14:17:01

安徽六安刑事辩护律师联系方式(六安市刑事律师)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安徽律师吕先三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诈骗罪一案备受社会关注。

9月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吕先三辩护人处获悉,8月30日晚,长达六天的二审庭审结束,案件未当庭宣判。此前,合肥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未认定吕先三涉黑,但认定其参与诈骗,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根据该案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律师及旁听人员的相关介绍,澎湃新闻梳理出了几个焦点问题。

庭审焦点一:是民间借贷还是“套路贷”?

39岁的吕先三是安徽淮南人。20岁那年,他从六安师范学校小学教育专业毕业,进入老家的一所镇小学教书,后来又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几年。直到2009年,吕先三才开始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进入安徽省的一家律所实习,3年后成为执业律师。

2012年,徐维琴、邵柏春成立了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启博商贸”),专做小额贷款生意。2013年12月,吕先三开始为徐维琴的家人代理案件。

公诉机关曾指控称,徐维琴、邵柏春等人先后拉拢、网罗亲属、律师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的方式,大肆侵占借款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徐、邵二人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卷材料显示,2014年4月开始,吕先三陆续接手了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与商人李光建的借贷纠纷。正是这些与李光建相关的案子,把他卷入了风波,被指控诈骗。

一审判决中,认定吕先三是徐邵夫妇诈骗犯罪的共犯。法院认为,吕先三作为律师,主观上具有帮助被告人徐维琴、邵柏春等人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通过代理诉讼实施了帮助行为,应认定系诈骗罪共犯。

“构成诈骗共犯的前提是徐邵夫妇诈骗犯罪,那么他们夫妇行为构成诈骗罪么?”吕先三辩护律师周泽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所谓诈骗系列案件并不成立,纯属徐维琴、邵柏春与所谓被害人李光建之间在履行高利借贷协议中产生的经济纠纷,李光建没有被诈骗,徐维琴、邵柏春也没有对李光建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其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诈骗犯罪行为。

一审判决书显示,吕先三经人介绍认识了徐维琴,之后为徐维琴及其亲属成功代理两起借贷纠纷,并于2014年3月起,受徐维琴、邵柏春等人委托,陆续代理了12起民间借贷案,其中有9起案件的借款方是李光建。

据《北京青年报》梳理,李光建在对警方的供述中称,与徐维琴相识是在2010年广齐公司的一个项目中,通过项目经理介绍认识。李光建因经营需要,从2011年3月2日起,先后向邵柏春借款三次,共计1600万元。

其中,2011年3月2日,李光建向邵柏春借款1000万元,借据上未约定利率,徐维琴称双方口头商定月息8分;2012年1月13日,李光建以合肥广齐钢膜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广齐公司”)为担保,又向邵柏春借款300万元;2012年4月6日,李光建以广齐公司和李劲明为担保,再次向邵柏春借款300万元。

李光建供述,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他和广齐公司共还款2700余万元,其中一笔300万的款项李光建认为是第三笔借款的本金。但徐维琴、邵柏春称其所还的都是利息,1600万元本金分文未还,且尚欠400余万元利息。李光建称,在二人威逼下,其被迫同意尚欠本金2000万元。

李光建与邵柏春夫妇的“借贷案”进一步发展至“诈骗案”,源起于广齐公司的报案。

2017年11月28日,广齐公司向合肥市公安局报案称邵柏春放高利贷给李光建,其情节和手段已构成诈骗罪。

周泽认为,徐维琴、邵柏春夫妇向李光建借款,就是为了追求双方约定的利息,没有违背李光建的意志占有其财物,主观上不存在一审判决认定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并未实施任何诈骗李光建的行为。

庭审焦点二:对真实借贷关系是否知情?

检察机关指控,吕先三在明知徐维琴、邵柏春利用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仍积极代理多起虚假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教唆他人作虚假陈述、制造虚假证据,系共同犯罪。

二审庭审现场,出庭检察官认为,吕先三知道徐维琴、邵柏春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在明知对方还款的情况下,一方面隐瞒还款事实欺骗法庭,一方面通过诉讼方式帮助他人索要非法债务,存在帮助对方索要非法债务的事实。

旁听人员向澎湃新闻介绍,二审过程中,吕先三屡次表示,“作为律师,正常代理我有什么错?从来没有人告诉过我他们之间的真实借贷关系。”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二审法庭上,吕先三与邵柏春之间只隔着一个人,陈述环节吕先三多次表示,“他没有告诉过我他跟李光建的真实借贷关系,现在他就在我旁边,不信可以当场问他。”

吕先三辩护人周泽则表示,吕先三代理相关案件是事实,但这完全是吕先三作为律师的正常执业行为,与诈骗犯罪完全没有关联。他表示,在本案中,吕先三作为律师,对相关案件的代理,完全正常收费,正常代理,依法履职,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违法,更不可能犯罪。

周泽说,吕先三代理徐维琴、邵柏春夫妇与李光建之间的借贷纠纷共计8个案件,如果一审、二审分开来算的话,共有15个案件,有的标的高的达1000多万元,“但这么多案件吕先三总计只收了不到40万元律师费,相当于一个审判阶段吕先三只收了两三万块钱。这个收费标准,是相当低的。”

周泽说,吕先三案对相关案件的代理,与其他十余名律师对徐维琴、邵柏春相关案件的代理并无分别。其他律师也都代理过徐维琴、邵柏春夫妇的多个案件,“那其他律师岂不也是在帮助徐维琴、邵柏春夫妇实施套路贷诈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庭审焦点三:发表“不实意见”是否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认定吕先三构成诈骗共犯的“事实”还包括吕先三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表了不实意见。

二审出庭检察官称,吕先三在代理徐维琴邵柏春的系列民事诉讼中,其作为法律工作者,其知识、业务经验、年龄等自身素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徐维琴与李光建系列民事诉讼中存在违背事实的情况,知道徐维琴邵柏春本人存在非法占有别人财产的故意,向司法机关编造虚假事实,指使委托人编造虚假证言,为徐维琴等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属于帮助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吕先三在二审庭审时表示,自己没有教唆任何人做虚假陈述,只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实事求是提供证明,“我的代理意见是依据徐维琴和委托人他们提供给我的证据和陈述来发表的。”

对此,周泽认为,律师代理案件就是要发表意见,但意见不等于事实,只有事实才存在真实与不真实之分,且代理律师作为争议一方的代理人,发表意见时通常只能说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意见。

《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周泽认为,以此为由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

“如果按照本案的情况,你主张的不符合客观事实就是诈骗,那任何一个民事案件都有一方是犯罪嫌疑人,这是非常可怕的。”周泽说,“为什么这么多律师都在关注这个案件?为什么这么多律师都从全国各地跑到合肥来旁听这个案件?就是因为吕先三的遭遇可能落在每一个人身上,这是吕先三、也是任何一个民事律师不堪承受之重。

“本案就是一个经济纠纷,我在代理时么有任何违法行为,没有教唆任何人违法犯罪。”庭审辩论阶段,吕先三表示。

案件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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