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一年内对两起重大产权案作出再审判决专家解读
● 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 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过去被定罪的情形,应当认真审查证据,看证据形成的链条能否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如果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确实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依照当时刑法规定成立犯罪,那么也要依法予以确认
本报记者 陈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顾雏军案作出再审宣判。去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文中案,改判张文中等人无罪。在一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对两起重大产权案件作出再审判决。
一个值得注意的背景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不仅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还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
对此,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精神,也折射了国家依据刑法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两起产权错案再审改判
彰显有错必纠法治精神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判决称: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
2008年1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顾雏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4月10日,广东省高院对顾雏军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顾雏军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3年后,顾雏军刑满释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称,决定对顾雏军案启动再审,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直接提审。
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剑波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于顾雏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宣判时撤销了两项罪名,减轻了一项罪名的量刑,彰显了有错必纠的法治精神。
“另外,从再审结果来看,顾雏军一案的改判,折射出国家依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护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用法治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王剑波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梅针对此案撰文说,顾雏军案再审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再审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重新评价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撤销了其所涉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因原审适用罪名不当,危害结果证据不足,再审撤销了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因有从轻情节的存在,再审减轻了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做到了“全部错全部纠、部分错部分纠”,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司法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开开庭宣判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文中案的罪名均不成立,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集团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张文中,物美控股集团创始人。2008年10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文中提出上诉。
2009年3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张文中在2013年得以刑满释放,于2016年10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于2018年5月等来改判无罪的结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晓亮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从张文中案到顾雏军案,这两起案件的改判,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审判活动,是对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的积极贯彻和落实,是以实际行动对民营企业及其企业家给予刑法保护。”黄晓亮说。
在王剑波看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衡量司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尺。
王剑波认为,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刑事错案的再审和改判,向全社会释放了中央努力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同时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机关敢于担责、勇于纠错的态度,这对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强调加强产权保护
司法机关纠正多起错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一年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2014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受到保护,其中强调“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016年8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为落实中央精神,几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到了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强调,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8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涉产权重大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13件,除1件因当事人原因中止审查外,其余12件均已办结,7件获得纠正;各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的71件案件中,已办结64件,14件获得纠正。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2月披露的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以来新挂牌督办9件,其中1件已办结并纠正;各省级检察院新挂牌督办案件59件,目前均在办理之中。
王剑波认为,按照中央的要求,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妥善地处理了一批产权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保护产权、平等对待各类企业的决心和态度,既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的良性竞争、诚信经营,又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在黄晓亮看来,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措施和改判活动,是对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具体贯彻。这些活动对涉及的民营企业的行为从法律上给予了准确的性质认定,从历史的视角分析这些行为在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方面的实际表现,坚决将不宜认定为犯罪的违法活动从原来的犯罪认定中排除出去,是对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的积极落实,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定罪量刑贯彻两个原则
合理界定刑事违法界限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我多次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最近人民法院依法重审了几个典型案例,社会反映很好。”
随后,“两高两部”陆续发声,要求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要求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
司法部随后下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公安部要求公安机关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严格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发现错拘错捕等执法问题的,必须在第一时间依法纠错;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鲜明地指出了我们过去一段时间的一个重大软肋,即司法领域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对产权的保护比较薄弱。
在程雷看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司法。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肯定需要一个公正的司法程序予以保障,司法保障就是让要让民营企业家能够安心发展他们的事业,同时表明只要是正常的投资、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一定能够依法得到保障。
程雷认为,司法机关应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明确刑事司法手段适用的界限,特别是要采取柔性执法,加强对产权的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撰文说,党的十八大之后,尤其在最近一段时期,对于企业家权益保障和企业产权维护的重视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级司法机关依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慎把握司法政策,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中企业家的犯罪问题,纠正了一系列侵害企业家正当权益的陈年错案。
黄晓亮建议,对民营企业过往犯罪的纠正,确实需要建立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因而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过去被定罪的情形,也应当认真审查证据,看证据形成的链条能否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严格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来认定民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旧有犯罪的实际情况。但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确实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依照当时刑法规定而成立犯罪,那么也要依法予以确认。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2018年的28家。
黄晓亮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作出了并继续作出卓越的贡献。但其在成立初期和发展过程中,因为资金、人力、政策等原因,不免有些违规的地方,如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给予或者收受回扣、不实广告宣传等。对此,不能动辄启动刑事程序,一概以刑事犯罪视之。相反,要准确地界定行为的危害性,认真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要求,定罪量刑要求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而这两个原则的具体适用都依赖于司法机关根据证据、按照国家刑事政策的引导对相关行为进行分析,看是否属于刑法规范所规制的内容。刑法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则是当前刑法教义学所强调和重视的。因此,也要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要求,合理地界定刑法规范的含义或者具体犯罪之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对民营企业涉及的犯罪而言,更要合理地解释和界定刑事违法性的界限。”黄晓亮建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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