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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录像,律师被监委调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律师刑事吗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8:05:43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录像,律师被监委调查】,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录像,律师被监委调查】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辩护律师在纪委监委调查期间真的起不了作用吗?(上)
  • 【检答网集萃—77】辩护律师可否复制同步录音录像
  • 100个问题 |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首次会见指南
  • 辩护律师在纪委监委调查期间真的起不了作用吗?(上)

    前天,一位朋友的亲属被某县监察委员会留置,朋友来律所找我咨询,一来她们家从来没经过这种事,家属不知所措,想让律师帮忙判断被留置亲属目前的处境,二来想委托律师辩护,也想了解在纪委监委调查阶段律师是否能会见到当事人,如果不能会见到当事人,律师在纪委监委调查阶段能做哪些工作?

    其实纪委监委办理的案件我虽做得不多,但是也有办案经验,且调查单位比县纪委监委级别更高。2020年我有幸与孙振兴律师、王站律师一同办理某省会城市纪委监委调查的案件,最后案件的效果还不错,其中纪委监委指控最严重的职务侵占罪因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某地法院判决无罪。当时我是在一审审判阶段才介入该案,但据我了解,在该案的调查阶段,辩护律师也没有会见到当事人,当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知道当事人被指控的罪名一共有5个,分两批起诉。也就是说,在办理这个案件中,辩护律师在调查阶段只能是根据家属提供的有限材料和打听到的有限消息,帮助家属对案件走向进行初步分析。当时虽已出台《国家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但是《国家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则是在办完这个案件之后才出台。借此次朋友咨询之机,我又仔细阅读了《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试图找到辩护律师在纪委监委调查阶段介入案件的切入点。

    一、立法的缺陷和遗憾

    (一)未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我检索了这两部法律,发现《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没有提及“律师”两个字。在两部法律中,只有《监察法实施条例》提及了一次“辩护人”,出现在监察人员离任回避的内容之中,未涉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在两部法律中,只有《监察法实施条例》提到了5次“委托代理人”,分别是在《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是关于纪委监委查封、冻结财产后,权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这里的“委托代理人”也不仅限于律师,而是接受委托且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人。也就是说,这两部法律的立法过程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至少这两部法律没有很好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也没有与已经较好保障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的《刑事诉讼法》顺利衔接;在确定和保障辩护人诉讼权利方面,《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突然出现对现行法律体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造成了一定冲击。

    (二)纪委监委和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发生重叠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些案件本属于检察院管辖,但是《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也规定了,“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纪委监委对这类案件也拥有了管辖权。当管辖权出现了重叠,就可能会导致一个人因为一个行为受到两个不同单位的追诉,或者两个单位都认为应该由对方来管辖,结果放纵了犯罪嫌疑人。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多一个控告渠道,多一个更强力的监察部门来管辖,对被害人来说是好事,但是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谁有优先管辖权,亟待明确。

    (三)纪委监委在立案之前就可以实施调查措施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立案后可以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依法执行。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不同于《刑事诉讼法》在受案后立案前,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只能采取谈话、询问等措施,《监察法实施条例》使得纪委监委在立案前,初核时就可以采取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等调查取证措施,甚至还可以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采取技术调查(限省级以上监察机关)、限制出境措施。立法上的有罪推定倾向极为明显。

    二、立法亮点

    那么,《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有没有亮点呢?经我仔细地阅读,发现了不少亮点。

    (一)讯问被调查人,必须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要求对所有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只是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必须有同步录音录像。而《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均明文规定,对任何被调查人的讯问过程,都必须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也许是为了弥补辩护律师无法介入调查阶段保障被调查人诉讼权利的不足和遗憾)

    (二)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也必须对对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询问证人必须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至于非法证据排除往往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明文规定“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证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虽然,《监察法实施条例》并未对“重大案件”、“有社会影响案件”和“重要证人”作出解释,但是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根据体系解释可以推知,以下三种情况,属于“重大案件”、“有社会影响案件”:(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2)被调查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3)案件在全国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至于“重要证人”,只要是涉及被调查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人,我认为都属于“重要证人”。因此,在纪委监委调查的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延伸到了证人询问笔录。

    (三)不仅是讯问被调查人和询问证人,调查人员进行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都必须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只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侦查的刑事案件,对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过程只需要附笔录。纪委监委调查的刑事案件,这些活动都需要有同步录音录像,甚至《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拆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也要求有同步录音录像。

    (四)被调查人的陈述也属于证据

    很少有人能关注到这一点细微的变化。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形式有八种,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证据的形式包含“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受案之后,立案之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笔录,在刑事诉讼中没有证据资格,但是在纪委监委办理的案件中,纪委监委在发现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后,立案之前的初步核实阶段,找被调查人做的询问笔录,被调查人的陈述也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还对这个立法变动进行了加固。《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和本条例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纪委监委调查的案件中,能作为证据的被调查人的口供前移到了立案之前,这或许可以解决被调查人因为串供翻供导致原始陈述无法被作为证据使用的尴尬。

    (五)指定管辖案件的追加起诉更为规范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补充移送起诉的,可以直接移送原受理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需要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再次商请人民检察院办理指定管辖手续。”有同案犯需要被追加起诉,纪委监委不能直接将被追加起诉的案件材料移送至被指定管辖的检察院,而需要再次商请检察院办理指定管辖手续。如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发现自己的当事人是被追加起诉的,且这个案件是被指定管辖的案件,那么辩护律师必须要求看到指定管辖手续,否则检察院或者法院对被追加起诉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如果还想了解辩护律师在纪委监委调查期间能起到哪些作用,请关注杨晨律师。

    杨晨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目前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发布文章时),擅长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金融类等重大复杂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

    有效代理案例:

    1.某省会城市纪委监委提级调查的职务侵占罪案,无罪判决;

    2.某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总队移送某市公安局提级办理的寻衅滋事罪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高利转贷罪案,三个罪名全案不起诉;

    3.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办理的贩卖毒品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4.某挪用资金罪案(2000万元),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未诉;

    5.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无罪判决;

    6.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侦查阶段获无罪结果;

    7.某故意伤害罪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8.某故意伤害罪案二审发回重审(这应该是个无罪案件);

    9.某合同诈骗案,控告成功;

    10.某诈骗案,控告成功。

    刑事律师录像,律师被监委调查

    【检答网集萃—77】辩护律师可否复制同步录音录像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检答网集萃”第七十七期,敬请关注。


    辩护律师可否复制同步录音录像


    咨询类别:案件管理


    咨询内容:辩护律师阅卷,要求刻录监控录像或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可以?


    咨询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 侯杰


    解答专家陈鼎元:根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或者要求辩护人保密;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但辩护人无权自行查阅、复制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



    往期回顾




    【检答网集萃—76】撤销国家赔偿决定是否必须基于同一案件


    【检答网集萃—75】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是否应以法院执行终结为前提


    【检答网集萃—74】检察机关可否追加单位犯罪


    【检答网集萃—73】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案件需要补充证据时,采用何种文书


    【检答网集萃—72】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是否适用于监察委员会所办案件


    【检答网集萃—71】《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应引用刑事诉讼法哪个法条


    【检答网集萃—70】退出员额后,副检察长不能留任原职


    【检答网集萃—69】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实习的警校学生能否以司法工作人员论构成渎职罪主体


    【检答网集萃—68】关于撤销不起诉决定的启动主体、情形及程序


    【检答网集萃—67】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同一商品”


    【检答网集萃—66】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查询”


    【检答网集萃—65】民事检察监督的虚假诉讼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检答网集萃—64】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


    【检答网集萃—63】行政拘留的时间能否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扣除


    【检答网集萃—62】不服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检察院是否有权监督


    【检答网集萃—61】提请逮捕案件可否撤回


    【检答网集萃—60】出庭时检察官助理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检答网集萃—59】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是否需要报经分管副检察长审核


    【检答网集萃—58】执行异议之诉中诉讼费用的收取问题


    【检答网集萃—57】列席检委会“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包括系统外人员


    【检答网集萃—56】对治安案件执法行为及处罚决定不服,能否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答网集萃—55】审查批捕时是甲罪,经审查以乙罪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处无罪,是否应当赔偿


    【检答网集萃—54】交通事故受伤后何时可以做伤残鉴定


    【检答网集萃—53】依据特别法食品安全法作出最低罚款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用一般法行政处罚法降低罚款数额


    【检答网集萃—52】盆腔积血是否可以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4 h)条款


    【检答网集萃—51】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诉前,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期间应当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吗


    【检答网集萃—50】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案件,已经作出相对不起诉,公安机关是否能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检答网集萃—49】审计报告是否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


    【检答网集萃—48】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如何计算


    【检答网集萃—47】裁定不予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检答网集萃—46】在办理案件中如何把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检答网集萃—45】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能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检答网集萃—44】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买卖”是否包含居间介绍行为


    【检答网集萃—43】案件已经移送至法院,律师能否申请在检察机关阅卷


    【检答网集萃—42】非公益林被盗伐、滥伐,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答网集萃—41】如果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既不受理也不答复,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监督


    【检答网集萃—40】“上级院转来已作出处理决定的申诉如何处理”等两问两答


    【检答网集萃—39】关于追诉时效的两个问题


    【检答网集萃—38】“对于食药品领域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两问两答


    【检答网集萃—37】“遗落之诉”如何启动监督程序


    【检答网集萃—36】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拟作相对不起诉是否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答网集萃—35】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作为证据使用的作案工具如何处理


    【检答网集萃—34】留置人员立案后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检答网集萃—33】公安侦查阶段执行取保或监视居住已获人大许可,检察环节是否还需重报?


    【检答网集萃—32】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数额问题


    【检答网集萃—31】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


    【检答网集萃—30】检察长作为独任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办案的几个问题


    【检答网集萃—29】敲诈勒索罪中老年被害人年龄如何界定


    【检答网集萃—28】冷藏贮存服务提供者没有履行监管义务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答网集萃—27】强迫交易罪中“威胁”如何理解?


    【检答网集萃—26】被揭发人已死亡,能否构成立功?


    【检答网集萃—25】判决宣告后又犯同种新罪的并罚


    【检答网集萃—24】“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有关程序性问题”等两问两答


    【检答网集萃—23】缓刑期间异地再犯罪,谁来管辖?


    【检答网集萃—22】“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中的“凶器”如何界定?


    【检答网集萃—21】“在未中止诉讼或决定延期情况下案件超期审理,检察机关能否监督”等两问两答


    【检答网集萃—20】特别程序的生效裁定的监督方法


    【检答网集萃—19】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怎么办


    【检答网集萃—18】如何审查申请人在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时提交的单方委托鉴定意见


    【检答网集萃—17】“毒品互易后自行吸食行为性质的认定”等两问两答


    【检答网集萃—16】被强制医疗人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由律师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如何定性,由谁负责


    【检答网集萃—15】对取保候审的审查起诉案件流程监控怎样把握


    【检答网集萃—14】“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等两问两答


    【检答网集萃—13】“套取公款的去向是否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等两问两答


    【检答网集萃—12】“拆迁公司负责人能否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等两问两答


    【检答网集萃—11】罪犯是否可以主动选择减刑或假释


    【检答网集萃—10】法律援助律师阅卷是否需提交犯罪嫌疑人同意接受援助的意见


    【检答网集萃—9】随机分案轮案规则与不在位补偿关系等两问两答


    【检答网集萃—8】“入户抢劫”中的“户”怎么认定等两问两答


    【检答网集萃—7】关于徇私与枉法的关系等两问两答


    【检答网集萃—6】关于诉讼规则的日期问题等两问两答


    【检答网集萃—5】沥青能否对照危险废物名录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等两问两答


    【检答网集萃—4】“乘客抢夺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怎么定罪量刑?等两问两答


    【检答网集萃—3】“如何理解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等两问两答


    【检答网集萃—2】“羁押时间超过判处刑罚时间相关问题”等两问两答


    【检答网集萃—1】“抢夺方向盘是否一律入罪”等三问三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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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个问题 |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首次会见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会见权的明确规定。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会见是律师办案非常关键的一环。通过会见,辩护律师可以清楚地了解当事人在案件中的真实想法,并与其沟通具体案情,以及辩护策略,给出专业的意见建议。

    关于会见时,律师可能存在的执业风险问题,可参见《刑事办案,我们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本文不再赘述。

    笔者将结合过往的会见经验,就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首次会见,特别是刑事侦查阶段首次会见需要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常见问题进行集中汇总,供各位法律同行交流参考。文中如有不足,也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第一环节:建立基本信任,了解基本信息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非常重要,而这种信任关系的建立主要通过会见时的当面沟通实现。因此,第一次会见时双方建立第一印象,构建基本信任就至关重要。

    在短时间内建立基本信任的过程中,主要有三个方面可以快速实现:①辩护律师的言谈举止间表现出的专业与敬业;辩护律师的人文关怀与当事人建立某种默契;③辩护律师的委托,来源于当事人非常信任的亲属朋友等

    而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既是建立信任的一种方式,也是辩护律师充分了解案情的前提,甚至是在辩护过程中提供辩护思路的一环,需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一)委托律师的情况介绍

    问题1:你好,你是 先生/女士吗?委托人 先生/女士是你什么人?

    问题2:我们是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受你家属 先生/女士委托作为你的辩护律师,你同意吗?(确认委托关系)

    问题3:你家属 先生/女士是通过你的朋友/亲戚/同事等 先生/女士找到我们,同时向你带好!(建立信任)

    问题4:转达家属/朋友的问候。

    (二)当事人基本信息的了解

    问题5:你的真实姓名?有无曾用名、别名、外号?

    问题6:你的出生日期?

    问题7:你的身份证号码?

    问题8:你的国籍、籍贯和住址?

    问题9:你的民族,是否为少数民族?

    问题10:是否是党员?有无加入民主党派?

    问题11: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问题12:你的家庭情况请介绍一下。

    问题13:你的受教育情况请介绍一下。

    问题14:你的工作情况请介绍一下。

    问题15:你之前是否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了解是否为初犯、偶犯或累犯、再犯以及社会表现)

    (三)当事人身体状况的了解

    问题16:你现在的身体状况怎么样?进入看守所的体检状态如何,是否属实?

    问题17:你有无疾病史(重大疾病、传染病、抑郁症等)(女性是否怀孕?)

    问题18:你的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上述三个问题,主要了解是否存在以身体状况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

    (四)当事人在看守所内的情况了解

    问题19:最近在看守所生活情况怎么样?钱够用吗?是否需要通知你家人为你存钱?

    问题20:你关在哪个监室?监室里有多少人?你们相处的怎么样?

    问题21:近期的饮食情况、睡眠情况?与监管人员的关系处理如何?

    问题22:在生活上是否有什么需要?需要书籍、衣服等看守所允许家属送的物品吗?(疫情期间,一般禁止送衣送物)

    问题23:在看守所内的值班等分工是否正常合理,有无受到不合理对待?

    问题24:这段时间,看守所的驻所检察官是否找你进行过沟通?

    第二环节:开始介入案情,了解程序性问题

    在了解完上述基本信息以后,开始进行案件情况的了解阶段。首先要了解的是关于程序性问题的相关信息,结合相关情况看能否对于辩护律师的程序性辩护提供相关的信息。

    这个阶段,让当事人明确了解其在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拥有的各项权利也至关重要。当事人只有在充分了解个人法定权利时,才能相对情绪平稳地面对办案机关,真实、客观的回答办案人员的各项问题。

    (一)了解当事人被抓获的相关情况

    问题25: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抓获的?

    问题26:你是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还是侦查人员在其他地方将你抓获归案的?抓获的过程中你是否有反抗行为?

    问题27:侦查人员在抓获你之前,是否有过电话沟通,通知你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问题28:你被抓获时,正在做什么?

    问题29:你是什么时间被拘留的?是否签收了拘留通知书?

    问题30:你是什么时间被逮捕的?是否签收了逮捕通知书?

    问题31:你是哪一天被送进看守所的?

    问题32:进看守所时有无进行体检?

    问题33:你在进入看守所之前,办案机关有在其他地点对你进行过讯问吗?

    问题34:进入看守所前,随身携带了哪些物品?

    问题35:你家属让我通知你,侦查机关已经(尚未)让他领回的物品。

    (二)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情况

    问题36: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你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申请回避;

    (二)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三)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四)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五)有权拒绝签名不予以补充、改正的笔录;

    (六)有权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七)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八)有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九)针对以下情况,有权申诉、控告:

    ①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的;

    ②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③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④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⑤办案人员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以上你享有的基本权利,你是否听清,是否了解?

    问题37:上述权利你是否明白?不明白的地方,我可以为你详细解释。

    问题38:你是否有行使过上述权利?在行使时是否遇到阻碍?

    (三)了解当事人的权利有无受到侵犯的情况

    问题39:办案机关在提审你的时候,有无打骂、恐吓、威胁、刑讯逼供、冻、饿、烤、晒、疲劳审讯过你?如有,请说出具体时间、地点、当时的办案人员是谁?

    问题40:办案机关在对你进行每一次讯问的全程,是否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是否准确?

    问题41:办案机关有无在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向你发问或者暗示、明示内容?在讯问过程中有无关闭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行为?

    问题42:讯问过程中,办案机关有无将你带出讯问室?这个过程有无其他人员与你接触过?

    问题43:办案机关在第一次对你进行讯问之前,是否向你告知了你的法定权利?

    问题44:你在每次接受讯问的时候,讯问人员有几个人?

    问题45:每次的讯问笔录签字之前,你是否认真通读过?

    问题46:办案人员记载的讯问笔录内容是否与你所述相符?有无不符或者多记、漏记的情况?

    问题47:讯问笔录存在与你所述不一致的情况,办案人员是否允许你作出修改?

    第三环节:沟通实体问题,充分了解案情

    从这部分开始,进行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沟通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对案件主要事实的了解,从这个阶段中可以初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接下来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的基本方向。

    (一)了解案件事实,充分了解细节

    问题48:你知道你涉嫌的具体罪名吗?

    问题49:跟你释明一下,法律关于你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上面的这些法律规定你都明白了吗?不明白的我可以再具体跟你解释。

    问题50:请你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问题51: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的上述事实?

    问题52:实行犯罪行为的现场在哪里,现场有无人员看见你实行犯罪行为?

    问题53:是你一个做的还是几个人做的?(非共同犯罪则不需问)

    问题54:你们是如何分工的?你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什么(了解主从,非共同犯罪则不需问)

    问题55:你实行的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方式、手段是什么?

    问题56:你在实行的犯罪行为时候有无其他情况发生?你是如何处理的?

    问题57:你实行犯罪行为后,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

    问题58:你与被害人是什么关系,有无发生过纠纷或过节(案件的起因)?

    问题59:被害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怎么样?你了解吗?

    问题60:案件是如何案发的,你是否了解?

    问题61:目前侦查机关指控的事实与你认为的事实是一致的吗?有哪些出入,请具体讲一下。

    问题62:关于案件事实,你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二)了解办案机关的讯问情况

    问题63:你知道承办你案件的具体侦查机关和的名称和姓名吗?

    问题64:你是否知道承办你案件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与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与案件有什么关联?比如说是被害人的近亲属等。

    问题65:侦查机关对你共提审过几次?

    问题66:你在进看守所前做过几次笔录,进入看守所后提审过你几次?

    问题67:检察机关是否提审过你?

    问题68:除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否还有其他人员以什么身份见过你?

    问题69: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你讯问的重点是什么,你是如何陈述的?

    问题70:办案机关每次提审你的间隔时间有多长?单次提审你的时间有多长?有无保证你的休息与饮食?

    (三)了解讯问情况与会见情况的一致性

    问题71:你向办案机关所供述的事实,以及刚才你跟我所陈述的事实是你做的吗?哪些是你做的?

    问题72:你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否一致?若有不一致,体现在哪些方面?

    问题73:你对你在办案机关所作的供述还有没有需要补充的地方?

    问题74:你回答办案机关的问题与你今天回答我的问题,是否一致?

    问题75:办案机关给你做的笔录你是否都认真看过?跟你说的是否一致?每页笔录你有无签名确认?

    第四环节:了解案件证据,确认合法办案

    在刑事案件中,除了案件事实,对于在案证据的了解也非常重要。除了了解在案证据,通过会见当事人,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的过程中了解是否存在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接下来的办案过程中,可以通过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或申请办案机关调查取证,来影响案件的进展。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办案人员并不是很愿意与辩护律师进行当面沟通,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辩护律师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办案人员对于证据的高度重视,使得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当面沟通的方式,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案情。

    (一)了解本案的在案证据,以及可能的证据

    问题76:除了你的供述外,还有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是你所为或者不是你所为?

    问题77:有无你在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对相关场所或人身进行过搜查的行为?有无让你进行过辨认?

    问题78:有无让你签署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问题79:侦查机关有无告知你本案的鉴定意见结果?

    问题80:侦查机关有无查封、扣押、冻结你其他物品(随身携带的除外)?

    问题81:有哪些证人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问题82:你的手机、电脑是否被办案机关扣押?手机、电脑等电子数据中是否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问题83:你还能想起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线索吗?

    (二)了解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合法办案

    问题84:自被羁押之后,有没有将你带离过看守所?

    问题85:讯问你的时候,有无为你提供翻译人员?(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或者聋哑人)

    问题86:侦查机关询问或讯问你的时候,有无成年家属在场?(仅限当事人为未成年人)

    问题87: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诱供的情况,比如让你认罪,可以马上取保之类的情况?

    第五环节:关于会见的其他重点问题

    (一)是否存在有利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问题88:你愿意退赃、赔偿或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吗?

    问题89:你有没有能证明你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人或其他相关材料?

    问题90:你有无立功的情形?有无举报检举的事项?

    问题91:你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介绍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

    问题92:本案的发生背景是什么?是否与其他案件有关联?

    (二)对于本次会见情况的沟通和问题确认

    问题93:你有自我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你是否同意我继续为你辩护?若同意,请你在《授权委托书》中加签你的名字并捺手印?

    问题94:在今天的会见中,律师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有无通过语言或肢体动作威胁、恐吓你?律师有无其他任何违法、违规或不良的行为?

    问题95:今天会见中你对律师的提问所回答的内容是否真实?

    问题96:你对律师这次会见及今后的工作是否有意见或者建议?

    问题97:你有无问候需要转达,或有无家事需要转告?

    问题98:除了委托我作为你的辩护人外,你是否还聘请其他律师作为你的辩护人?

    问题99:我会在与侦查机关承办人员沟通过你的案情后,再根据案件的进展确定下次来见你的时间?

    (三)最终的确认、签字

    问题100:最后请你核对会见笔录,与你陈述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地方请你更正,并在更正处捺手印确认,无误或更正完后无误的,请在每页签名并捺手印确认,并在最后一页注明年月日。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首次会见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委托、了解事实、了解证据、确认程序问题以及适当的人文关怀。在会见中,辩护律师需要将专业讲清楚,将事实问清楚,将思路捋清楚,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或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基本辩护方向。

    结语

    以上100个问题,系笔者对过往多次会见时可能需要重点沟通的汇总,并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如此多的问题,也不是每一个案件的首次会见都有机会与时间来进行全面的了解,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取舍与调整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需要了解,作为可能无罪或罪轻的当事人,在羁押于看守所期间,通过律师会见,是很有限的可以进行对外沟通与交流的途径,也是获得法律帮助的有限途径。

    因此,重视会见,既要重视会见中了解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也要重视会见时对当事人心理的安抚,尽可能使得当事人在处于刑事司法困境的状态下,能够以一个良好的心态面对案件。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下,案件最终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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