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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蓟州刑事辩护律师(蓟县刑事案件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圆脸颖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4 21:45:12

天津蓟州刑事辩护律师(蓟县刑事案件律师)

由:寻衅滋事罪

指派单位:天津市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剑

案情简介:贾某,1939年9月1日出生,案发前系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某村农民。2007年10月,贾某以修桥工程影响秋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多次到京津两地上访。2011年8月,蓟州区下仓镇人民政府认为贾某所访事项属不合理诉求,并作出处理意见。2012年2月,经天津市相关部门审核,对贾某上访事项予以信访终结。贾某在信访案件终结后,仍然多次到津京等地非正常上访29次,多次受到上访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2015年3月,贾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1月被公诉至区人民法院。贾某之子在其村法律援助联系点、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指引下,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父申请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贾某系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当即批准了该申请,第一时间指派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刘剑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二天就到区法院查阅了受援人贾某的相关涉案材料,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贾某,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定性的意见。贾某在律师会见过程中,始终坚称自己属违法,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不予认可。援助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结从受援人处所了解到的案情,针对案件认定事实证据中所存在的问题,从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与主审法院沟通,使该案被人民检察院申请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期审理两次,该案审理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征得受援人同意的基础上,援助律师从被告人贾某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发,从公诉机关所出示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为突破口,充分阐述了援助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援助律师认为贾某出于对其信访终结的不理解,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越级上访,的确给所在乡镇带来一定的困扰和压力,但并未给上访地造成交通拥堵等严重公共秩序混乱的后果,应属违法行为,其行为并未达到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的客观条件,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贾某无罪。

承办结果:此案从法院立案到一审判决历时十个月,援助律师与法院主审法官、公诉人多次沟通,虽该案经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终认定,贾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但援助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无疑为法院从轻判处贾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贾某接到判决书时,向在场的援助律师深鞠一躬表示感激。

案件点评:贾某年过七旬,仍锒铛入狱,究其根源,是自身的法盲意识以及对利益的不当追求所致,令人扼腕叹息。援助律师在承办该刑事案件过程中,面对案情复杂、精力牵扯大、受援人系七旬老人沟通困难等客观困难,仍满腔热忱,不走过场,对受援人全心履责,让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充分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全景展现了援助律师高尚的境界与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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