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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刑事律师,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05:57:06

立足新时代,实现新发展,如何进一步强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切实做好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显得尤为重要。多年来,东营市检察机关以监督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为主线,不断更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让刑事被执行人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创新机制、担当作为,多措并举降低审前羁押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3月21日,《法制日报》专门报道了河口区院的相关经验做法,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稿件原文

山东河口审前羁押率降低17%是如何实现的

刑事案件的批捕率、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是许多地区司法办案常见情况。而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是政法机关必须答好的新时代课题。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审前羁押率从4年前的42%降至目前的25%。这组来自检察机关的数据引起《法制日报》记者的注意。

居住本地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可以从羁押转为取保候审。降低外地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率,又是如何实现的呢?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近日走进河口区刑事执行人权保障中心一探究竟。


  建立无羁押必要人员帮教基地

使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有托底

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

外地犯罪嫌疑人有了中转站

初春时节的黄河入海口,静水流深,百木衔绿。行车向北,河对岸一座暖色调的建筑物进入视野,楼前一块写有刑事执行人权保障中心字样的牌匾,在太阳的映照下闪烁着光亮。

看着眼前这座并不太显眼的3层小楼,很难将它和审前羁押率降低17%的显著成绩联系在一起。

“刑事执行人权保障中心的作用是什么?这个中心是在什么情况下建立的?”记者接连发问。

河口区检察院检察长束斌对记者说,刑事执行人权保障中心的起源要追溯至2012年。那一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赋予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由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同年,河口区检察院申报的研究课题——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工作机制研究,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立项。

河口区检察院开始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工作,建立了无羁押必要人员帮教基地,取名黄河中途驿站。

从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职能行使有了托底,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外地犯罪嫌疑人有了“中转站”。而这个黄河中途驿站,便是刑事执行人权保障中心的前身。

在这项工程的后续完善中,河口区检察院在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下,牵头成立了刑事执行人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社会力量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重大事项相互通报等制度,协同推进工作开展。

“提供临时帮教措施,促进了羁押必要性审查顺利开展,也打消了办案机关的顾虑”。河口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王新宏告诉记者,在配齐各项硬件设施过程中,来自社会各界的帮教力量也实现稳步跟进。数年间,河口区检察院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建了涵盖社会各界的志愿者人员库,筛选建立法律教育基地、技能培训基地、就业安置基地和关爱基地,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协作共赢的帮扶教育新机制。

几家政法单位干警之间的

信息交流更加畅通

推进权利保障

在各个诉讼环节无缝衔接

司法行政机关驻中心工作室、律师工作室、志愿者帮教工作室……跟随刑事执行人权保障中心值班干警周洁走进中心大门,记者注意到,中心办公区设立了各办案机关驻中心工作室。

“几家政法单位干警之间的信息交流比以往更加畅通了。”河口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李红介绍说,刑事执行人权保障中心的成立,有力推进了权利保障在各个诉讼环节的无缝衔接。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联合网上追查、联动执法,对违反规定的刑事被执行人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对可能侵犯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执法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与法院、看守所联合建立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纳入量刑衔接机制。

特别是今年以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进程明显加快,对事实清楚且认罪认罚的案件,缩短诉讼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认罪刑事案件快诉、快审、快判。李红说:“下降的羁押率和案件快速流转,为非羁押诉讼模式插上了翅膀。”


  既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又提高社会包容度

增强悔悟革新的

自觉性和回归社会的能力

办公区的后方,是一排整齐划一的宿舍。这里没有高高的围墙,也不见悬挂栅栏的铁窗,却成功地修正了许多迷失的人生航向。

“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把刑事执行人权保障统筹整合到一个平台管理,强化监管和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合法权益保障,既解决了刑事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又提高了社会包容度,增强他们悔悟革新的自觉性和回归社会的能力。”话说到这儿,周洁给记者讲了一个令她印象尤深的案例。

去年,程某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办案机关依法逮捕。检察机关在对他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发现,程某属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羁押期间服从管教。程某的多位亲人患病,家境贫寒,但其有较好的帮教条件,能够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为此,检察院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办案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后,程某自愿入驻刑事执行人权保障中心。

刑事执行人权保障中心根据程某的实际情况,联系技能培训基地为其提供了免费的烹饪培训。其间,程某表现良好,河口区检察院向办案部门建议对其进行从轻处理。目前,程某经营起一家小餐馆,经济条件渐好,一家人重燃对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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