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为。
法律援助是为民服务的事业,是兜底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业。金牛区法律援助中心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群众期盼。2021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997件,其中刑事2250件、民事639件、行政9件、执行99件,涉及农民工745人、妇女374人、少数民族168人、未成年人93人、老年人78人、残疾人38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2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达10591人(次);为困难群众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逾1200万元。(案例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姓。)
典型案例一
巧解工程转包谜题
助农民工安“薪”跨年
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4名农民工于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在包工头齐某某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处承包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某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四人尚有共计158729元工资未收到。四人多次向齐某某和建筑公司催要工资,齐某某以建筑公司尚拖欠其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经多次协商未果,5月,四人以“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金牛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指派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张海燕律师办理此案。
张律师认为,本案中建筑公司将该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包工头齐某某,为违法分包。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能够最终落实,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将建筑公司与齐某某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责令二者共同支付拖欠的工资。庭审中,因建筑公司尚拖欠齐某某工程款未支付,张某某等四人均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工资。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建筑公司支付四人的全部工资158729元。判决书生效后,该建筑公司仍不履行判决。张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冻结其银行账户,促使建筑公司主动与张律师沟通协商执行和解事宜。最终,建筑公司于当年11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四人支付全部工资及本案受理费用。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项目工地层层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在建筑领域,通常存在施工企业将项目工程的部分施工违法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由包工头单独招集工人做工和支付工资,从而令工人的工资发放没有保障,被违法拖欠。本案的成功化解,在于律师及时介入并准确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以确保农民工工资“落袋为安”为目标,在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仍不履行时,又积极代受援人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案例二
从录音设防到锦旗赞扬
构建残疾民工的法治信念
段某某已66岁,且双手残疾,同样年事已高的妻子长年患病,也有残疾。段某某于2014年底从仁寿县某村来到成都打工,受雇于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020年9月21日,因段某某在工作之余帮助该公司服务的某酒店的员工拆取老租客留下的热水器时,新租客报警后产生纠纷。某公司对段某某提出的“其系帮忙,并不了解情况,也未收取任何报酬,且已经在派出所由新租客和老租客对情况进行说明处理”不予理睬,强行以段某某盗窃他人物品为由在公司指纹打卡系统中取消其指纹,将其开除,并以不支付其当月工资及绩效工资相胁,要求其提出离职申请或签字办理离职手续。2020年9月,段某某向金牛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审查后指派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刘波律师承办此案。
刘律师对段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2014年至2020年9月的银行交易明细及段某某提供的21个录音资料)进行反复研究并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结合段某某实际情况为其制定了维权策略。诉讼过程中,因刘律师准备了充分的有利于段某某的证据,某公司同意协调。经过多轮协商,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令段某某和刘律师都满意的调解方案。某物业公司于调解后3个工作日内对调解确定的款项向段某某进行了支付。
案件点评
本案段某某为残疾人,家庭困难,多年来工作生活处处碰壁让他内心充满戒备,甚至申请法律援助时也偷偷录了音。在亲身经历了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尽心尽力为他争取最大权益,认真对待他的诉求时,他终于有了对法律和对政府的信任。来寻求帮助的人大多不懂法律,遇到不公平待遇凭自己的力量无法得到解决,只能向政府求援。他们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免费的法律援助,但同时也会因免费而“不信任”。因此,法律援助人员不仅要用高度的专业能力从法律上为受援人排除困难,还要用诚恳、耐心的服务突破受援人的心防,搭建起受援人与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律师之间沟通和信任的桥梁。
典型案例三、四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公堂之争变共赢
罗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某美容院从事保洁工作,用工合同到期后,美容院表示不再续约。罗某某遂以该美容院未足额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为由,向金牛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区仲裁委以罗某某已满50周岁、与美容院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罗某某申请法律援助后,中心指派四川博锐律师事务所刘唐红律师办理。经深入了解,罗某某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并不充分,贸然提起诉讼也大概率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这与罗某某的维权初衷相悖。同时,因事发时正值疫情期间,往返路上也会增加风险。鉴于此,刘律师征得罗某某同意后尝试通过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
刘律师多次联系该美容院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经过反复磋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美容院把罗某某推荐至另一关联企业,仍从事保洁工作,工资待遇更高;罗某某与美容院签订离职协议,并不再就加班工资事宜进行主张。
年近六十的邹某系泸州市某镇的农民,在金牛区某电动车配件公司从事货运运输和搬运工作。临近春节,因邹某在送货时出错,老板以送错货为由将他解聘,之前承诺的年底奖金也不予兑现。邹某心里不服气,然而,面对一分工资都从未拖欠过的老板,若真要“对簿公堂”,他又显得有些没底气。到金牛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时,他独自一人在等候区徘徊,很是纠结。
工作人员见状主动询问,了解到邹某并非真的想把老板和公司告上法庭,也知道自己确实送错货造成了损失,但仅仅因此就丢了工作还没了奖金,眼看要过年了,两手空空地回家无法跟家里的老父母交待。邹某试着询问工作人员能否帮他打个电话和老板协商一下。考虑到事情本身并不复杂,如果能通过沟通化解矛盾纠纷,既能减少双方讼累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工作人员便拨通了对方的手机。
经向老板全面了解事情经过并陈明利害关系后,邹某与老板之间的问题解决了。第二天,邹某便电话告知援助中心自己已经收到老板的转账,也真诚地就送错货的事情向老板道歉并取得谅解,并表示今后在工作中会更加认真负责。
案件点评
这两起案件有三处相似之处:一是争议标的额较小,通过诉讼解决可能得不偿失;二是申请人本身的证据较为薄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三是争议双方在长期的合作中有一定的感情,对促成和解有较好的基础。硬要将之演变成公堂之争,对双方来说都是需要消耗巨大的成本和精力的“麻烦事”。如何在照顾劳动者合理诉求和考虑经营者实际困难之间、在保护受援人正当诉权和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之间寻求平衡?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并未墨守成规,而是精准把握申请人的实质性需求,始终围绕法理和情理据理力争,最终促成矛盾纠纷化小化早。
典型案例五
得手不到四小时
他再次折返实施第二次抢劫
曾某某出生于2005年6月24日,初中肄业。2021年7月22日22时40分许,曾某某前往成都市金牛区某小区附近一无名按摩店,以言语威胁和勒脖子、捂嘴等方式,抢走被害人范某某现金1400元后逃离现场。21日凌晨2时许,曾某某再次前往附近小区另一无名按摩店,持刀威胁被害人潘某某要钱,在取得财物前因被害人呼救,其害怕被抓而逃离现场。随后,曾某某被群众挡获。侦查阶段,曾某某家属为其聘请了律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其家属未再委托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金牛区法律援助中心依金牛区人民检察院通知,指派四川锦琛律师事务所(原四川陈律陈律师事务所)陈玉山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陈律师在成都市看守为曾某某讲解了涉嫌罪名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制度,并现场见证曾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中心依金牛区人民法院通知,再次指派陈律师担任曾某某的辩护人。经审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曾某某构成抢劫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曾某某为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近年来,因一些广受关注的案件,刑事法律援助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其中不乏诸如“犯了罪的人为什么还要国家出钱帮他们请律师”之类的质疑。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文明法治的标杆。法律援助是国家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制度,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也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内容。法律援助工作始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其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保障人权的重心,也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手段。
编辑:法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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