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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刑事律师推荐(丹东最厉害的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马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4 10:41:39

丹东刑事律师推荐(丹东最厉害的律师)

黄坚明律师:丹东黄码父女袭警案是否牵涉“表演”成分及法律问题探究?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我是一名专业刑事律师、毒辩律师,常年办理各种复杂刑案。平时我也会介入热点事件,但不是核心工作。但作为律师,我们也会就一些热点法治事件进行撰文普法,所谓蹭流量也好,普法也罢,自我营销也好,毕竟刑事律师也要刷存在感,酒香也怕巷子深,律师也是要赚钱养家糊口。在持续撰写《黄坚明律师:丹东黄码父女袭警案之郝某莉闯卡该被罚吗?》和《黄坚明律师:丹东父女看病袭警事件之五大争议》两篇文章之后,有很多网友反馈此事件当中的“录了吗”的问题,在结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之“南方plus客户端”发表的《丹东袭警案引发争议后,辽宁省省长连夜开会释放重要信号》一文,我本人再度谈谈此案背后可能涉及的涉案民警“表演”式执法的法律问题。具体如下:

一、从宏观视角审视丹东黄码父女袭警案,精准防疫可取,对黄码人员“草木皆兵”型执法不可取

其一,2022年6月24日《国家卫健委再次重申“九不准”典型案例被通报》,其中明确载明:“不准随意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为急危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有感于此,在丹东黄码父女袭警案背后,有的人仅仅看到“袭警”行为该罚本身而没有看到背后的民生及就医难问题,更不晓得一线执法人员应考虑如何变通及实际帮助群众解决现实困难。不要让“有困难找警察”变成对执法民警“敬而远之”,甚至引发警民矛盾激化等其他更严重的负面后果。

其二,上述的《丹东袭警案引发争议后,辽宁省省长连夜开会释放重要信号》一文,已证实丹东黄码父女袭警案一案涉及的执法行为不得民心,事实上已“惊动”了辽宁省省长。对此,我们对相关新闻内容进行摘录。

其三,央视新闻客户端已发布《辽宁丹东:主城区普通公路和市政道路上不允许设置交通卫生检验点和进行物理隔离》一文,事实上已宣布丹东对原有防疫政策进行实质上的改变,这也侧面证实原有的“一刀切”防疫政策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以及在具体执行当中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

其四,国家卫健委对多地防疫过度的城市进行通报批评。具体摘录如下:

二、执法讲究保留证据的做法值得肯定,“表演式”执法遭骂是必然结果

其一,广大网友质疑涉案民警执法存在“表演”成分,上述的《丹东袭警案引发争议后,辽宁省省长连夜开会释放重要信号》的新闻报道也谈到此问题。具体摘录如下:

其二,广大网友反复查阅上述视频后,“录了吗”变成流行语,起码很多网友质疑涉案民警存在“表演”式执法的问题。甚至有网友质疑涉案女主郝某莉也存在表演成分。此外,还有网友根据第三者视角拍摄的视频,坚持涉案民警存在用“肘部”击打郝某莉,进而导致郝某莉倒地及膝盖受伤,进而引发其父亲因“护女心切”而袭警,最终导致此事件发生。

上述的“录了吗”话语,证实涉案民警存在蓄意“引诱”郝某莉及其父亲阻碍公务执行及后续的袭警行为发生,进而导致其袭警一案的发生,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嫌疑。对此,我们反问一句:此案的真实情况果真如此吗?你反复观看涉案视频,你会不会也得出这样的结论呢?此案是否存在“设局式”执法或“表演式”执法的问题吗?起码媒体对此也提出了质疑。

其三,个人看法,另一名在场执法民警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客观事实,以及案发现场视频广泛流传的客观事实,足以证实办案民警本意、初衷是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履行上级领导的指令。其“初衷”应是履行个人本职工作,这也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之一,在阻止涉案女主郝某莉上车之前,其在打电话的事实,可侧面证实其在请示领导,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可能性。最终办案机关对郝某莉及其父亲均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他们确实认定黄码人员在市区内驾车行驶的做法涉嫌违法,且违背当地防疫政策是铁一般的事实。

至于其中发生的“录了吗”的行为仅仅是其阻止郝某莉上车行为的延续,仅仅是“袭警”行为发生完毕之后“事后”固定证据的行为,绝非此案件的核心,更非涉案民警有意设计的“表演”式执法的核心行为。对此,个人观点,为何对整个事件进行录音录像,为何发生涉案民警倒地后本能地问一句“录了吗”,最大的可能是领导要求他们执法过程中要保留证据,进而导致上述全程录音录像行为及倒地行为“特写”画面的发生。

其四,涉案民警阻止女主郝某莉上车而继而引发后续的“拉扯”动作及“肘击”郝某莉,进而导致郝某莉倒地,进而导致郝某莉父亲“打脸”涉案民警,其中的肘击行为及致使郝某莉倒地的行为是涉案执法行为的核心“硬伤”所在,甚至从案发现场视频画面看,涉案民警确实存在蓄意“肘击或拉扯”涉案女生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郝某莉反复强调涉案民警不要靠近其本人,不要靠近其车辆的话语本身,可侧面证实涉案民警存在蓄意激化矛盾的重大嫌疑,但目的应是为了阻止涉案女主离开,或许这就是其领导在电话中下达的指令,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可能。

据此,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执法讲究保留证据的做法值得肯定,“表演式”执法遭骂是必然结果。本案执法存在不规范问题无疑是铁的事实。但是,客观地讲,我们也不应对一线执法人员提出过高的要求,毕竟他们也是在执行领导指令或当地的防疫政策。

三、丹东黄码父女袭警案背后涉及的执法紧迫性和合理性问题探究

其一,郝某莉能从封控区或防控区外出,社区工作人员为其开具外出证明是前提,客观性事由就是其父亲患病,社区工作人员对此应是知情的,为此郝某莉父亲“黄码且不持证”外出不是此案核心问题,也不是郝某莉涉嫌阻碍执行公务的核心理由所在。此案最终结果也证实其父亲确实患病,之前的检查卡口工作人员最终让其两人到达案发现场,不管其中是否涉及“闯关”问题,都可以证实此案事出有因,都可以证实其正当诉求就是“出门取药或求医”。

但不管之前的关卡防疫人员或工作人员是否放行问题,在案发过程中负责执法的两名涉案民警有无考虑过执法的紧迫性问题,则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对一些随时可能潜逃他乡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执法果断,当场控制涉案人员,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对其进行跟踪,甚至可以“诱骗”其停留在现场,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妥当。但此案涉案民警而言,不管是“推”郝某莉,不管是“肘击”郝某莉,其想达到的目的就是现场留置郝某莉及其父亲,或者是现场处罚郝某莉及其父亲,或者是继续等到正在路上赶过来的、负责防疫工作的医护人员,不管其动机如何,其最终蓄意激化矛盾的必然谬误,其且想达到的执法效果是什么呢?

对此问题,我至今百思不得其解,也没有得到权威的解释,毕竟郝某莉父亲有病的事实是客观存在,将其早点送回去养病也是应该的。即便办案民警要现场处罚郝某莉及其父亲,涉案民警是否有将其计划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告知郝某莉及其父亲呢?我看到的画面是郝某莉及其父亲拼命地想“说理”和解释,但最后结果是矛盾激化及袭警冲突发生。对此,我们坚持:涉案民警应考虑执法的紧迫性问题及合理性问题。

其二,对此事件中,我觉得涉案民警及相应领导应考虑的是,他们是否存在“黄码恐惧症”的问题,是否存在过度防疫及过度担心被追责的问题,进而导致他们的执法行为存在“草木皆兵”恐惧成分在内,进而导致他们那怕“主动激化矛盾”,甚至用上“阻拦上车、肘击及拉扯”等一些动作,就是怕郝某莉及其父亲离开现场。

对此,我们坚持:此案最核心行为是郝某莉及其父亲要回家的行为,而非主动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他们即便“闯卡”了,涉案父女持证闯卡的行为本身也不涉及违法犯罪,起码是仅仅限于“闯卡”本身,但后续涉案民警“先”有意激化矛盾,接着“全程录音录像”,最后反过来认定他们阻碍执行公务及涉嫌袭警,如此执法,怎样都摆脱不了“有意”炮制袭警案及阻碍执行公务案的嫌疑,起码很多公众觉得如此。

其三,个人观点,此案执法硬伤之一是执法民警蓄意激化矛盾,其二“硬伤”是对患病的七旬老人采取强制措施,且其涉案行为“情节不算严重”,甚至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袭警犯罪行为,其三“硬伤”是认定郝某莉涉案行为涉嫌阻碍执行公务,尽管其情绪过激是客观事实,但其拳拳孝心最终竟然被认定为违法,并处以拘留十天,如此执法行为及最终效果都是明显违背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的反常操作,最终被痛骂是少不了的。

据此,我们坚持涉案民警执法的合理性和紧迫性方面都存在问题,看不到“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实质性内涵。

综上所述,涉案郝某莉控制不好自己脾气的做法不妥,其拳拳孝心值得肯定,但其办事不周,没有提前电话进行详细沟通的做法更是不妥。涉案老父亲护女心切,动手打民警的做法更是不妥。但在此事件中他们是弱者,是求助无门者,起码也是说理无人倾听者,更是最终的被处罚者,进而导致我们对涉案执法行为的合理性、紧迫性及规范性进行思考。对此,我们坚持此案执法行为存在诸多问题,背后的防疫政策及配套安排也都存在诸多问题。期待我们能看到更多充满温情及人文关怀的规范执法行为,以及能看到更多高素质的一线执法人员,而不是单纯的机械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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