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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区代理刑事官司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免费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2 21:02:58

大连地区代理刑事官司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免费咨询)

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及大连海事法院审结的“海事强制令案”。报告指出:“辽宁法院以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及大连海事法院审结的“海事强制令案”。报告指出:“辽宁法院以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其中一起典型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1日,大连某食品公司通过韩国某海运公司进口的6个集装箱冷冻海产品,从韩国釜山港运抵中国大连港。12月15日,大连市发生境外输入型疫情。为迅速控制疫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相关部门对境外到港冻品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检验、检疫及监管措施,包括上述集装箱在内的数千个集装箱在港时间大大延长,超过了海运公司等承运人提供的免费用箱期。食品公司作为合法的收货人在办妥各项手续主张提货时,海运公司要求其先支付滞箱费54万余元才能提取集装箱。食品公司认为,超期使用集装箱是疫情爆发等不可抗力造成。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2021年3月5日,食品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强制海运公司立即向其交付6个集装箱冻品货物。

案件审理

大连海事法院审查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院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二是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三是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食品公司的申请符合第一、三项条件,焦点在于海运公司拒绝交付货物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第14条,法院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滞箱费,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该意见表明海运公司主张的滞箱费存在调减的可能性,在滞箱费数额不确定的情况下,食品公司有权以提供适当担保的方式提取集装箱货物。海运公司不接受担保、要求食品公司付清滞箱费后再提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因此,大连海事法院在食品公司提交足额现金担保后,立即签发了海事强制令。因法院在海事强制令签发前后做了大量释法、调解工作,海运公司迅速执行了海事强制令,食品公司顺利提箱,双方均迅速止损。经法院调解,双方以25万元解决滞箱费纠纷。

典型意义

海事强制令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强的示范性。

一是通过准确适用相关法律,为疫情背景下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审判经验。通常情况下,航运公司(承运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箱费的权利。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滞箱费有可能调减时,航运公司要求收货人付清约定的滞箱费后再提货,属于不当履约,应予调整。

二是海事强制令的签发,合法搁置了当事人双方的滞箱费争议,打破僵局,加速了大量滞留港口集装箱货物的流转,将船货双方的损失降到了最低。

三是促使航运公司接受收货人以提供担保的方式提货,避免大量海事强制令案件及诉讼案件的产生,促进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和生产加工等一系列合同的履行。

四是盈科大连律师牵头代理此类案件,彰显了盈科律师的责任担当,也为其他法院依法受理、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

结语

海事海商是我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一环。随着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日益提升,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司法管辖日益增多。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库收录涉疫情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指导意见,收录我国司法案例已达36件。今后,盈科大连将继续服务我国发展大局,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努力推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不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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