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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刑事律师收费标准(福建省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悦宝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0 20:16:02

安溪刑事律师收费标准(福建省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安溪县人民法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有效整治队伍中存在的顽瘴痼疾问题,现将安溪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度不高;

2.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4.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干警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整治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3.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4.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四、整治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罪犯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4.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五、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

3.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不按时送达法律文书,不合规变更审限,案件严重超审限久拖不决;

4.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5.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6.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消极不执行、选择性执行,违规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以及违规终本报结;

7.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量刑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8.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六、整治法院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从法院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

3.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整治司法公开不全面、司法礼仪不规范问题

1.裁判文书应上网公开未上网、上网不及时,裁判文书“差错漏”问题;

2.庭审直播未落实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3.审判执行流程信息未有效公开;

4.司法礼仪规范执行不到位,法院干警工作着装、日常接待、庭审行为、外出办案等司法行为不规范。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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