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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阶被刑拘的嫌疑人,从看守所打来电话。
12月9日,成都律师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已被四川省凉山警方刑事拘留的律师威12月5日11时右打电话给他,要求删除披露他被凉山警方刑拘信息的微博内容。而威打电话的时间,在其被凉山警方刑事拘留期间。
12月9日,凉山州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威被刑拘,与此前“凉山州发改委多名干部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举报有关。当地已对举报内容作出了处理,但地方在调时,举报人也不单纯,而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有意“设局”,而威在这中间拿了好处,参与炒作并起到了“推手”作用。
该负责人表示,威刑拘期间给律师同行打电话,是当地警方在侦讯过中,其配合办案的一个过,目的是告诉不了解真相的人,事情没么,不要盲目发帖。
多师称接到“看守所来电”
近日,一份题为“律师妻子的求助信”的帖文在网络上流传,署名是威的妻子。求助信称,威于2019年12月1日晚被凉山州警方在内江市威远县拘捕,涉嫌罪名是寻衅滋事。
求助信称,西一开发商因为凉山州官方的招投标目评标报告逾期未公示一事产生不满,进而获取了凉山州发改委相关人员接受企业主宴请的相关证据。该开发商找到威并告知此事,请求威协助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没想到,此事牵出其他一些问题,威本人被牵连其中。
12月9日,威的妻子女士向澎湃新闻证实,这封求助信是她本人所写。她称,10月份凉山州警方就找到他们,说是向威了解一些情。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封信在律师圈流传,还有人转发了微信、微博。12月9日,师称,接到处于刑事拘留期间的威打来的电话,要他们删帖。
一位律师告诉澎湃新闻,他是9日13时右转发的关于师被刑拘的微博,大约14时30分右,威的手机号码给他打了电话,但他当时有事没有接上。他说,他与威素不相识,也没相互存留电话,后来才是威的电话号码。
成都律师也告诉澎湃新闻,他平时与威并不熟,主要是网上、电话上有一些交流,听到威被凉山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捕之后,他发了微博、微信朋友圈。但几天之后,12月5日,他接到威打来的电话,删除有关他被刑拘的微博。
据凉山州局直属分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11时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凉山州看守所。
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看守所条例实办法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经办案同意。律师称,现实中,每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时都不允带手机。他无法确定,威在刑拘期间给近亲属和律师之外的人打电话是否获批准。
警方:威接受好处参与炒作
女士向澎湃新闻称,举报凉山州发改委官员的开发商给威3万块钱,主要是让他帮忙寻找举报信发布渠道,威并未占有。她认为,这意味着,开发商举报发改委官员的举报信,是通过威联系的人(发布平台)从网上发布出去的。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9月份,“凉山州发改委多名干部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举报,最先从一个名为“古朔说事”的微博上发出,该微名认息为:“周刊杂志社助理”。
该举报称,凉山州发改委四名干部因获组织拟升提拔,于2019年9月5日下午,在凉山州西市高档酒楼“随园”醉月包间,接受了当地一名企业老板的预宴请。举报称,宴席上烟酒是请客的企业老板自带的1573和进口红酒,以及大重九香烟。该微博公布的菜单显示,烟酒外当日总共消是1888元。
9月17日,四川省凉山州律检委员会、凉山州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凉山清风”发布消息称,有网友反映“州发改委多名干部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相关情,凉山州委监委已介入调核实。
12月9日,凉山州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凉山警方抓捕威是依规处置,没有不当行为。关于举报发改委官员接受宴请的事情,举报事实本身没有问题,当地已经做出了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但相关部门调的同时,举报人动机也不单纯,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有意“设局”。因此,当地也对这件事进行处理。警方有确凿证明,威在这中间接受了好处,参与炒作,起到了推手的作用。
该负责人称,威刑拘期间给律师同行打电话,是当地警方在侦讯过中,其配合办案的一个过。因为威被抓之后,就师发帖称其是因参与举报官员,疑遭到打击报复,实际上不是么回事。当地警方这个情之后,就对这个情对威进行了通告,让他打电话给发帖的朋友,对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进行告知,目的是让他们知道事情没么,不要盲目发帖。
会见一名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后,江西律师昕自己也成了犯罪嫌疑人。
昕被起诉的罪名为刑法306条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因是他在一次会见时没有关门,与当事人的谈话被附近的一名听到了。认为律师在教唆嫌疑人作伪证,随即将其举报。
从2018年7月3日被传唤起,昕一直未认罪。他表示自己只是帮当事人归纳事实要点,是正常履行律师职责。今年8月27日,昕案在江西省南市东湖区一审不公开审理时,他在庭上表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
昕案很快引起法律界的关注。上海律师撰文表示,“虽然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得被监听早在2012年就被写入我国刑诉法,但实践中,会见被监听的现象远未断绝。”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友则认为,律师是否构成辩护人伪证罪,要看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只有辩护人明知案件真实情,但为了赢得胜诉,指使被告人做出与真实情不的供述时,才合306条的情形。”
昕案并非一起律师触犯刑法306条的案例。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至少有14起案件的被告人涉嫌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
缘起一桩强奸案
昕案的缘由,要从一桩强奸案说起。
2018年2月2日,女孩丽丽走进了江西省南市局红谷滩分局。丽丽是来报案的,说遭到了强奸。
三天后,红谷滩分局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青海男子和马迈。因为提到,老乡也和丽丽发生关系,后来丽丽还向报了案,因此被红谷滩分局网上追逃。“2018年3月22日,在青家宾馆里被警方抓了,后来送到红谷滩分局接受调。”今年10月26日,的家属告诉报记者。
依据南市东湖区的判决,2017年7月的一天,添加了丽丽为微信好友,双方互相介绍后,丽丽提出向借钱。假意答应后,将丽丽约到了南市红谷滩的一家KTV门口见面。之后,和开车将丽丽带走,先与丽丽在汽车后排强行发生关系,随后也与丽丽发生关系。
依据判决,辩称与丽丽发生关系后,当场给了她100元。家属告诉报记者,还通过微信转给丽丽50元,他们见过微信转账凭证。
2018年4月14日,因涉嫌强奸被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之后,他的家人通过朋友找到昕,得到法律上的帮助。
昕是江西律师事务所,42岁,南人。1998年,21岁的昕从南大学酒店管理专业业后,参加了全师资格考试,2000年至今一直从事法律工作。
涉案律师昕。受访者供图
昕的妻子王记得,一次与的亲见面后,昕没有立刻接受委托。因为当时已被刑拘,而且做了有罪供述,他认为案子有难度。
考虑了一两天后,昕和的亲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了律师委托协议。
会见嫌疑人时被警方听到
签订委托协议的当天下午,昕在南市一看守所的6号律师会见室内,一次会见了。
据昕的辩护人透露,次会见时,否认了暴力恐吓及强奸。他说丽丽是提供性服务的,自愿与他和发生关系,没有抗拒或救,自己事后还给了钱。还告诉昕,前两次供述之所以认罪,是因为被办案人员打了。
昕为次会见制作了笔录,2019年10月22日,报记者从昕家属处看到了这份笔录。笔录上不是完整的对话,而是一些零碎的词,比如“认识一个女孩,搞过”“我没恐吓”“给了100元钱,微信转账50元,收下了”等。但笔录上没有签名。
案对应的管辖为东湖区,2018年4月24日,昕向该递交了建议对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依据会见时的,昕认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嫖娼。
递交意见书的当天下午,昕二次会见了,全大约20分。这次是在南市一看守所的12号提审室。昕的亲也是一师,据其介绍,看只有6间律师会见室,人多时,看守所可能安排律师在提审室会见嫌疑人。
昕的亲说,提审室是一间不足10平米的小屋,被铁栏杆隔开。昕和分别坐在栏杆两侧,两人背后各有一扇门,两扇门都是敞开的。
“我说,按照我的经验,如果接到我提交的意见书,会来讯问嫌疑人。”昕后来向辩护人回忆,次会见他没有重新回顾案情,两人一见面,昕就向说明了来意,并强调了提审时不能遗漏的内容:比如,讲清丽丽借钱、收钱的事;没使用暴力,丽丽也没有挣扎反抗。
昕对其辩护人强调,“这些内容都是一次会见时说的。”
依据部2012年发布的办理刑事案件序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但次会见时,红谷滩分局张某庆一直站在昕一侧的门边。昕的亲说,“昕背对着他(指张某庆),对此并不知情。”
据昕的辩护人透露,张某庆在询问时表示,当时,他和同事在13号提审室的讯问快结了,独自到走廊休息。昕会见就在隔壁,门没关,他正好听到了谈话内容。张某庆当场质疑昕“教唆嫌疑人翻供”,要追究他的“伪证责任”。
嫌疑人多次翻供
据昕的辩护人透露,2018年4月25日,昕会见的二天,东湖区的检察人员在南市一看守所提审了。的供述与之前确有出入。
告诉东湖区丽丽是卖淫的,他以为丽丽向他借的1000元是嫖资。
他还告诉东湖区,这次和之前说的不一样,是因为之前遭到刑讯逼供,他害怕。
10月22日,昕的亲告诉报记者,东湖区2018年9月17具的关于办案情的几点说明显示,鉴于改变了侦阶的供述,还自称受到刑讯逼供,东湖区当晚就联系了红谷滩分局,要求更换讯问的,实强奸案被害人情并做录音。
此外,东湖区还要求红谷滩分局调取之前的审讯监控,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但昕的亲告诉报记者,截至2019年8月27日昕案一审开庭,红谷滩分局仍然未就是否对刑讯逼供做出结论。
据昕的辩护人介绍,2018年4月26日,东湖区讯问的二天,红谷滩分局更换办案人员后再次讯问。此后,红谷滩分局、东湖分局又至少四次讯问或询问,对强奸案的描述反复更改。
案发前,昕是江西律师事务所。受访者供图
也是从2018年4月26日起,的调开始向与昕有关的倾斜,对此的回答同样反复无常。
比如4月26日、4月28日,对红谷滩分局供述,自己从没说过丽丽是卖淫女、性工作者,这些都是昕教的;但同年5月27日、7月4日,他又告诉东湖分局,是自己告诉昕丽丽是卖淫女的,自己也认为丽丽要借的1000元是嫖资。
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上,4月26日,告诉红谷滩分局,是昕让自己告诉遭到刑讯逼供的;但7月4日接受东湖分局询问时,又说是昕会见时看到自己眼部有淤青,问起来,自己才说被打了。
2018年10月15日,、、马迈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南市东湖区不公开审理。开庭当天,的供述又变了。
2019年10月22日,的家人告诉报记者,当时的辩护律师已经换成了鹏,鹏告诉他们,在上午开庭时不承认强奸,法庭为此休庭两次,直到中午11点半庭审才重始。下午4点右庭审结,鹏告诉家人,又认罪了。今年11月23日,报记者为此向鹏求证,鹏表示“不清楚”。
2018年10月25日,东湖区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等三人强奸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刑10年。
涉嫌辩护人伪证罪
自从2018年4月在看两次会见后,昕便再没与他见过面。
据昕的辩护人介绍,2018年5月2日,东湖区认为昕“可能存在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干扰诉讼的行为”,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犯罪,之后便将昕的犯罪线索移送至案的侦办单位——红谷滩分局。当月23日,南市局转而指定东湖分局对昕案立案侦。
昕妻子王向报记者回忆,东湖分局一共传唤了昕3次,一次是2018年7月3日。当晚回家后,昕没告诉家人被传唤是因为的事,只说是配合警方调,还说自己是正常开展律师工作,没教人说假话。
但2018年9月13日三次被传唤后,昕再没回家。当日,昕因为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刑拘,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自始至,昕都对东湖分局表示,强奸案的所有细节都是说的,他没让翻供;刑讯逼供的事也是讲的。”昕的辩护人表示,昕经向他回忆,称自己被拳打脚踢,还问他要不要向的同志说这些情,他叫如实就好。
2018年12月12日,东湖区以昕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湖区提起公诉。
2019年1月30日,案件承办法官、公诉人及昕的辩护律师一起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上,我提出了侦人员回避、公诉和公诉人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请证人出庭作证等四要求。”说,东湖区未对上述要求做出回应。
5月7日,昕案在东湖区一审开庭,因涉及等人的强奸案,法庭拒绝了昕的公开审理要求。记得,开庭后,昕指出本案公诉人正是案的公诉人,并再次请东湖分局、东湖区回避,法官随即布休庭,“次庭审只持续了几分”。
2019年8月27日,昕案在南市东湖区一审开庭。报记者 王翀鹏 摄
8月27日,昕案再次一审开庭,未支持昕一方的回避请。公诉人将、张某庆及另外两名红谷滩分局的证言列为案件证据,试图证明昕教唆进行虚假供述。
“但另外两名红谷滩分局的,其实都没看见或听见昕会见的情,所以还是要看和张某庆的证言。”说,尽管他多次请、张某庆出庭,与昕当面对质,但庭审时二人均未到场。“法庭认为,不需要证人出庭。”说。
“其实不管昕有没有教唆翻供,张某庆的证言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0月18日,昕的现任辩护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依据部2012年发布的办理刑事案件序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所以张某庆形成的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应该被排除。”说,一旦张某庆的证言被排除,能够直接指证昕的证据只剩下的证供。但的供述多次反复,而且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更重要的是,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一特权,意味着无论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说什么,当局都应该当做不知道,也不能追究责任。”称。
法庭上,昕一边也出示了证据——一次会见时的笔录,试图证明他了解的案情均来自的。但公诉人认为,笔录没有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证据。
争议306条
昕被公诉的罪名“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出自刑法306条。
该条规定,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犯罪;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友看来,律师的行为是否合刑法306条,要看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如果律师认为嫌疑人就是冤枉的,他之前做的供述不合真实情,甚至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律师让嫌疑人如实说,就不能叫做指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易友称,只有当辩护人明知案件真实情,但为了赢得胜诉,指使被告人做出与真实情不的供述时,才合306条的情形。
昕并非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律师。2019年11月25日,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刑法三百零六条”,至少有14起案件的被告人涉嫌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
针对306条,中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胜对媒体表示,“法律这样规定是没错的,假如律师在和辩护中,确实出现了306条所述行为,是应当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的。”胜认为,这不是针对律师的歧视条款,“而是对律师和辩护人提出了更标准、更的要求。”
与此同时,法学界、法律实务界也存在对306条的争议。比如中学刑法学研究所所认为,306条的表述不够严谨。“像‘引诱’一词,过于模糊,围太大,不好判断。”说,律师的工作本就是朝着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这样的词语出现在刑法中,哪句话说不好都可能出问题。“这很容易干扰律师业务。”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时看来,包括昕案在内的此类案件伤害了律师制度。“如果律师和当事人互相揭发、互相攻击,律师制度中最起码的信任从谈起?”
时表示,虽然部于2017年7月颁布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取消了律师会见的人数限制,一师也可以单独会见嫌疑人。但为了自我保护或规避风险,最好的办法还是两个律师一起会见,或者由律师带助理会见。“这样既能主动接受监,也能互相作证。”时说。
(、丽丽、、马迈为化名)
报记者 王翀鹏 实生 江报道
编辑 璇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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