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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肃,兰州刑事案件最好的辩护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唐朝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8 09:59:09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肃,兰州刑事案件最好的辩护律师】,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肃,兰州刑事案件最好的辩护律师】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兰州刑辩律师亲办案件」从一起“帮信罪”看委托律师的重要性
  • 谈谈刑事案件委托人换律师些事
  • 浅析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
  • 「兰州刑辩律师亲办案件」从一起“帮信罪”看委托律师的重要性

    【亲办案件】每一篇文章都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法律智慧的结晶。最近我办理了一个刑事案件,是和同事一起办的,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阅卷后案情非常的,犯罪嫌疑人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u盾”三套,俗称“三件套”,获利2万,其出售的“三件套”其中一套已被用于电信,银行流水300多万元,支付结算金额120多万元。在整个案件过中,其联系上线,指挥下线进行“三件套”的非法交易,在整个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经和犯罪嫌疑人沟通后,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缴纳罚金。在审起诉阶检察官认为,本案涉案人数,全国串并案30多起,涉案流水已达到解释规定数额的3倍多,向提出的量刑建议为2年6个月。

    我们了解该情后和检察官分沟通,认为量刑过重,向提交了量刑建议及最高、肃省其他的相关案例。最,开庭时我们向合议庭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及及最高、肃省其他的相关案例,出庭检察官在开庭时再没有提量刑建议。庭后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说经过研究决定,该量刑确实过重,已经重新确定量刑建议,大概在1年半右,并会分与沟通,听取的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该嫌疑人在该起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其指挥下线进行“三件套”的交易,获利大部分由我们的嫌疑人支配,其给下线很小的一部分获利,对该下线的量刑建议同我们的当事人一样,量刑建议为2年6个月,该下线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其本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时有效行使辩护权。

    刑事律师肃,兰州刑事案件最好的辩护律师

    谈谈刑事案件委托人换律师些事

    云: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东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一、前言


    遭遇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人)找对律师是一个难题,因为熟悉刑事规律的当事人少之又少,具体详见笔者谈谈寻找靠谱律师的标准一文。同样的道理,委托人换律师也是一个难题,因为换对律师是一门大学问,实践中,对的换成错的现象并不见。



    二、刑事案件换律师些事


    相较于民事诉讼律师稳定性特征,刑事委托人换辩护律师常见,某些委托人甚至频繁更换,本人有担任某案十位辩护人参与一审辩护的经历。换律师常发生于诉讼环节更替时刻。有些委托人为掌握对辩护人主动选择权,只愿意签订诉讼阶性委托协议。现实中,相对于二审换律师,一审更多表现为“加强辩护力量”。


    委托人换律师属法定诉讼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委托人,受托律师理应尊重。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重大权,甚至关乎取舍,作为其近亲属的委托人无不聘请的律师业务精,功夫,救当事人出水火。鉴于委托人、阅历、经验等差异,对待辩护律师要求存在差别,不妨将他们归于专业服务型和结果承诺型委托人。结果承诺型委托人律师不惜手,达成某种诉讼结果,由此,签订协议前,他们会直白律师对辩护结果承诺,在选择律师理念上,重关系而轻专业;服务型委托人对刑事诉讼现状较为清醒,他们选择律师,重点考察律师专业技能和敬业态度,专业服务达到利最大,他们不会要求律师作出诉讼承诺。


    结果承诺型委托人请律师前,常顾右盼,聘请律师后,仍怀骑驴找马之有态,受托律师一旦令其不满,被走马换将成常态。专业服务型者,注重律师服务过和执业态度,不会以阶性诉讼结果取舍律师。这里对委托人作了二分法,但现实中,两者并不泾渭分明,委托人换律师动机很复杂,某些委托人两种形态兼有。


    面对委托人心猿意马,律师们自保不外乎以下举措,非三阶委托不签,律师一步到位,单方面解除不退等,他们的核心思维是,增加委托人换律师之诉讼代价。


    其实,很难对委托人换律师现象作化评价,大多委托人请律师并非深思熟虑,对于他们来说,更换不称职律师不失为及时止损,对维护当事人诉讼利有利,律师办案似医生问诊,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对此,相信人们不会有异议。


    换律师问题上,委托人需要思考,律师换对没有?承诺结果型委托人在换律师时,进退失据,换律师不仅未给当事人带来诉讼转机,相反,对的换成错的现象并不见,请来坏律师,如无律师,形成此类悲剧的根本原因,在于承诺结果性委托人遭遇结果承诺型律师几率高,虚假承诺如同风中的承诺。有些委托人浮云遮望眼,将适格称职律师错误更换,继任者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此类现象,笔者执业经历中,屡见不,颇有感触。

    委托人寻找适合律师很难,难就难在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对中国刑事实践欠缺理性思考,不客气地说,太多情形下,委托人寻找好律师,类似撞运色彩,刑辩现实是,刑事当事人命运取决于委托人是否正确辩护人,说来话,这个话题太沉重。



    三、为什么说好律师不承诺案件结果?


    很多委托人在找律师时,经常会问:“这个案件能不能胜诉?”“有几成把握?”“能不能放出来?”“能不能保命?”如果律师不做出肯定的回答,一些人会大失所望、甚至失去对律师的信任。但是,律师为什么不能保证官司一定赢?在中国国情下,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1、部和全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律规(2001年11月26日协会修订)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的,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部与全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律师的专业水平、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因为律师不是算命先生,不能信口,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另外,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2、律师能否进行“关系化”运作


    如上所述,当事人可能要问,既然有么多可变因素,决定权又在人员手里,不进行“关系化”运作、直接搞定人员?这样岂不一劳永逸?这也是绝大部分当事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从利害关系来说,绝大部分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的;即便是利诱惑巨大,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受贿的人员也时时刻刻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另外,其是重大刑事案件,些追求无罪、放人、保命的案件,“关系化”运作更是死路一条。


    由于刑法与确规定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一旦东窗事发,律师也将面临丢掉饭碗、定罪科刑的风险,同时当事人的违法利将被重新清算,这样的案例在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由此可见,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无疑是饮鸩止渴、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在实践中,进行“关系化”运作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往往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说能搞定,没问题,能放人,以此来欺诈当事人的钱财。等当事人受骗之后,大多苦于没有对方收受财物的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讨苦吃。当然也有部分律师因此而受到罪的刑事追究,原东律师东、肃律皆因“走关系”之路触犯罪而深陷囹圄。


    3 、当事人与律师该当为


    写到这里,很多人要问,走“关系”不行,律师又不能保证办案结果,当事人该怎么办呢?在中国国情下,虽然律师不能保证、承诺案件结果,但有专业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通过自己的技能、办案会最大限度地影响案件的结果,最大化地实现当事人的利。些无罪案件,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所取得的结果,无一不是有专业水平的律师通过据法力争、据理力争而得到的,而不是通过疏通“关系”轻松搞定的。


      如果当事人想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一生唯谨”,真正有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只有没有业务能职业道德的律师,才会向当事人拍胸脯、打包票。这一点上,迫切需要当事人有一双“慧眼”。


      最后,律师的声誉和案源靠的是自己的能力、品质和。好的,才是律师的招牌。

    浅析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

    刑事辩护的在于如形成有效辩护,我们强调的是有效辩护,不是用无罪来量辩护是否。有的案件比如罪名减少或者刑期减少,都能算作。还有的涉黑涉恶案件,如果能把“黑”或“恶”的指控去掉,也算,所以在辩护时最重要的是实事求是。对于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分的案件,应当从被告人成经历,生活经历等出发,看被告人是否存在诱发犯罪的心理及人格缺陷,依次争取从轻处罚。对于案件证据存在缺陷、不足的案件, 则应当从案件证据出发,重点找到有利于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在具体案件中,要分析诱发被告人犯罪的所素,具体分析是内因还是外因是导致其实犯罪的性因素,其次要分析实犯罪的手、方式,是单独作案还是结伙作案,处于犯罪的什么阶和位置,然后结合犯罪动机、目的、结果,受害人伤亡及财产损失等结果, 找到有利于被告人从轻减轻的法定及酌定情节。同时,通过阅卷及对证据的研判,确定公诉指控罪名是否正确, 量刑是否适当,以便确定具体辩护意见。

    在会见被告人期间, 务必要把握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引导被告人详细全面的还原案件事实。其次,定罪和量刑分开通俗点说就是先无罪辩护再罪轻辩护。刑诉法解释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这条规定明确了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中两个相对独立的序,二者并行不悖。还有其他法律规定,比如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这说明辩护人发表量刑辩护意见并不会影响之前对定罪问题的辩护。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十三条强调:“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所以,律师完全可以在定罪阶先作罪名不成立的辩护,在量刑阶作罪轻辩护。此外,应当积极协调被告人家属向受害人予以赔偿,争取取得受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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