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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东刑事律师,认罪认罚速裁序适用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工商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7 23: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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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8日,我院对某波涉嫌开设赌场一案提起公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实后,我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速裁序的刑事案件。该案从受理到起诉仅用了5个工作日,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资源。

    12月12日,揭东分局以被告人某波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我院审起诉。我院受理后于14日告知被告人某波享有的诉讼权利;

    17日,某波在看守所听取了值班的师的意见,在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之后,在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出的8个月刑期量刑建议认罪认罚。

    18日,我院对某波提起公诉,并建议揭东区适用速裁序审理本案。

    同日,同样以速裁序审理的被告人陈某纯涉嫌盗窃罪一案在当庭判,最以被告人陈某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刑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新修订刑事诉讼法

    一百七十二条 对于监察、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合速裁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刑超过一年的,可以至十五日。

    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序的,可以适用速裁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刑超过一年的,可以至十五日。

    揭东区于12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判,以被告人某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文稿:公诉科

    编辑、摄影:子谦

    审核:文洲

    揭东刑事律师,认罪认罚速裁序适用围

    刑事辩护律师-十大犯罪典型案例-知名刑事辩护团队

    以下为10件2018年以来审结的犯罪和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

    其中3件是死刑案例,分别是:镇民、林少雄制造案,云华贩卖、运输案,华富故意杀人案;

    另7件非死刑案例分别是:有贩卖、运输、有增贩卖案,军贩卖案,力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非法持有、庆贩卖案,谢非法持有、容留他人案,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永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建贩卖案。

    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体现了当前犯罪案件的特点,也阐述了对相关类型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

    最高2019年十大(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镇民、林少雄制造案——纠集多人制造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镇民,男,汉族,1973年1月27生,无业。

    被告人林少雄,男,汉族,1970年11月2生,无业。

    2015年6月,被告人镇民、林少雄密谋合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镇民出资8万元,负责购买主要制毒原料及设备等,林少雄出资20万元,负责租赁场地和管理资金。同年7月,镇民纠集大江、、森(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参与制毒。大江提出参股,后通过镇民交给林少雄42万元。镇民自行或安排大江购入部分制毒原料、工具。林少雄租下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的一处厂房作为制毒工场,纠集、光(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协助制毒,并购入部分制毒配料、工具。同月20日晚,镇民以每袋7.8万元的价格向元木、(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购买10袋麻黄素,并通知林少雄到场支付40万元现金作为预付款。林少雄将麻黄素运至上述制毒工场后,镇民、林少雄组织、指挥大江、、森、、光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23日23时,人员抓获正在制毒的镇民、林少雄等七人,当场获甲基苯丙胺约149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体共计约621千克,以及一批制毒原料和工具。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东省揭阳市中级一审,东省高级二审。最高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认为,被告人镇民、林少雄结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罪。镇民、林少雄分别纠集人员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镇民、林少雄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镇民、林少雄已于2018年12月13日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据统计,甲基苯丙胺已取代海洛因成为我国滥用人数最多的种类,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等的犯罪形势也较为严峻,在部分地方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镇民、林少雄分别纠集人员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专门租赁场地作为制毒场所,大量购置麻黄素等制毒原料及各种制毒设备、工具,人员在制毒场所获成品甲基苯丙胺约149千克,另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和固液混合物约621千克,所制造的数量特别巨大。制造犯罪属于刑事政策上应予严惩的重点类型,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对二人均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源头性犯罪的严惩处,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案例2

    云华贩卖、运输案

    ——跨省贩卖、运输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云华,男,汉族,1963年3月1生,无业。198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刑二年;1996年5月因犯贩卖罪被判处有期刑一年;2005年3月7日因犯贩卖罪被判处有期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币二万元,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

    2016年11月24日早晨,慧(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雇车与被告人云起从上海市出发前往东省。云华与严某某(在逃)联系后,严某某及其子严进鸿(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车在东省公路普市尾出口接应云华等人。同月25日上午,云华、慧分别让他人向慧的银行卡汇款32万元、5万元。慧从银行取款后,云华、慧将筹集的现金共计40万元交给严某某子。后严进鸿搭乘云华等人的车,指挥司机驶入返回上海市的公路。途中,严进鸿让司机在公路某处应急车道停车,事先在该处附近等待的严某某将2个装有的黑色皮包交给云华、慧。当日23时30分,云华等人驾车行至福建省武平县闽速检站入闽卡口处时,例行检的人员从该车后排的2个黑色皮包中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1袋,净重10 002.6克,云华、慧被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一审,福建省高级二审。最高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认为,被告人云华以贩卖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购买并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罪。在共同犯罪中,云系上家,积极筹集毒资且为主出资,参与支付购毒款、交接和运输,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云华伙同他人跨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余千克,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两次因犯贩卖罪被判处有期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后不足一年又犯贩卖、运输罪,系累犯和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云华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云华已于2019年2月22日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内地省份的犯罪分子前往东省购买后运回当地进行贩卖,已成为我国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与此同时,加大了执法缉力度,一些案件得以在运输途中被破获。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驾车从外省前往东省购买,携毒返途中被获的案件。被告人云华伙同他人跨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重的主犯,又系累犯和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根据云华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案例3

    有贩卖、运输、有增贩卖案

    ——大量贩卖、运输新精神活性物质,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有,男,汉族,1972年3月25生,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有增,男,汉族,1982年8月19生,公定代表人。

    被告人有、有增期从事化学品研制、生产、销售及化学品出口贸易工作。2015年4月,有租用江省宜兴市中药化技术有限公司的设备、场地进行化学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其间,有雇用他人生产包括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简称5F-AMB)在内的大量化工产品并进行销售。同年10月1日,5F-AMB被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存和进出口。2016年1月,有增与有知5F-AMB已被相关部门列管的情下,仍商定有以每千克2 200元右的价格向有增贩卖150千克5F-AMB。同月22日,有根据有增的要求,安排他人将约150千克5F-AMB从宜兴市运送至浙江省义乌市,后有增将钱款汇给有。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有用约1千克5F-AMB冒MMBC贩卖给某某(另案处理),后在某某安排他人寄出的邮包中获477.79克5F-AMB。

    2016年8月和9月,被告人有、有增先后被抓获。人员从有租用的中药化技术有限公司冷库内获33.92千克5F-AMB。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省南京市中级一审,江省高级二审。

    认为,被告人有明知5F-AMB被列入管制仍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罪。被告人有增明知5F-AMB被列入管制仍大量购买,其行为已构成贩卖罪。有贩卖、运输5F-AMB约184千克,有增贩卖5F-AMB约150千克,均属贩卖数量大,应惩处。据此,对被告人有、有增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新精神活性物质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管制,修改被管制的化学结构而得到的类似物,具有与管制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被国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确定为继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之后的三代,对人体健危害很大。本案所涉5F-AMB属于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于2015年10月1日被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根据涉案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种类、数量、危害和被告人有、有增犯罪的具体情节,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案例4

    军贩卖案

    ————利用网络向外人员贩卖大麻,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军,男,汉族,1980年3月9生,无业。

    被告人军起意贩卖大麻后,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大麻图片,吸引他人购买。浙江省南县某英语培训机构的一名外教员在社交网络上看到军发布的大麻照片后,军便询问其是否需要,后二人互加微信,并联系大麻交易事宜。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间,军先后31次卖给对方共计141克大麻,得款1.7万余元。经鉴定,获的检材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县审理。

    认为,被告人军明知大麻是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罪,且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应惩处。鉴于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军判处有期刑四年,并处罚金币一万六千元。

    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4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大麻属于传统,我国对大麻类犯罪的打击和惩处从未放松。但目前,一些推行所谓大麻“合法化”,这一定度对现有国际禁毒政策产生冲击,也容部分外人员对我国的全面禁毒政策产生某种误解。本案就是一起通过网络向国内的外务工人员贩卖大麻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军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大麻照片吸引买家,而购毒人员系外教员。在案证据显示,此人称在其本国吸食大麻并不违法。但军明知大麻在中国系禁止贩卖、吸食的,仍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已构成贩卖罪,且属情节严重,对其判处了刑罚。此类案件对在中国境内的留学生、外务工人员以及赴外留学的中国青年学生都有警示作用。

    案例5

    力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非法持有、庆贩卖案

    ——非法利用网络平台组织视频,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力元,男,汉族,1974年1月2生,无业。

    被告人庆,女,汉族,1970年10月1生,无业。2015年8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币一千元。

    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力元加入名流汇、CF中国网络平台,在平台中以视频方式与他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3月,力元主动联系网络技术员“OV”,重新架设名流汇视频网络平台,通过名流汇的QQ群及QQ站务群对平台进行管理,交付网络维护、服务器租赁等,发展平台会员,并对平台内的虚拟房间进行管理。经,该平台在此期间以虚拟房间形式组织大量人员一起视频,居住在州的某、某(已另案判刑)等人通过该平台达成买卖意向并下交易。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力元在林省白山市被抓获,人员从其驾驶的汽车内获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11.28克。

    被告人庆自2016年起在组织活动的名流汇视频平台等非法网络中进行活动,并结识人员某某。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庆先后3次通过微信收取某某支付的毒资共计4 500元,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24克,从中获利9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省州市中区一审,州市中级二审。

    认为,被告人力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食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力元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罪。对力元所犯数罪,应并罚。被告人庆明知是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罪。庆因犯非法持有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罪,系再犯,应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力元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并处罚金币一万元,以非法持有罪判处有期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庆以贩卖罪判处有期刑九年,并处罚金币二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8年11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信息网络技术促进了经济发展,便利了社会生活,但网络自身的快速、大量传播等特点也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使网络平台成为实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和工具。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组织、交易的案件时有发生,危害很大。为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2015年11月1日行的刑法案(九)增设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016年4月11日实的最高关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四条也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食、注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力元重新架设并管理维护视频网络平台,发展平台会员人数(加入会员需视频验证),以虚拟房间形式组织大量人员一起视频,并间接促成线下交易,已有部分会员因犯贩卖罪被判刑,其犯罪行为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被告人庆通过非法网络平台结识人员后进行线下交易,贩卖数量较大。对二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案例6

    谢非法持有、容留他人案——容留多名未成年人,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男,汉族,1990年10月26生,民。

    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谢在西壮族自治区川县大桥镇家中,容留某某、某甲、某乙、王某甲及未成年人某某、陈某、王某乙、某丙等8人吸食。当日14时,人员对该房间进行例行检时,将谢及上述8名人员抓获,当场从谢的电脑台抽屉内获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重526.5克。经对上述人员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呈氯胺酮阳性。

    裁判结果

    本案由西壮族自治区川县审理。

    认为,被告人谢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罪;谢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罪。谢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且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应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对其所犯数罪,应并罚。据此,对被告人谢以非法持有罪判处有期刑八年,并处罚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并处罚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币七千元。

    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 2019年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容留他人案件发案率较高,人员低龄化特征也较为明显。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进而诱发侵财、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很大危害。本案是一起容留多名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谢本身系人员,其从一名受害者演变名传播者,一次容留4年人、4名未成年人在其家中,且非法持有数量大。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警示作用。

    案例7

    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买卖邻酮,数量特别巨大,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男,汉族,1982年8月3生,民。

    2015年冬天,边某某(已另案判刑)与王某某结识并商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邻氯苯基环戊酮(简称邻酮),王某某负责提供部分原料、指导设备安装及生产、联系买家等,边某某负责提供厂房、设备、资金、组织人员生产等。2016年3月,边某某纠集被告人等人租用山东省民县胡集镇一闲置厂房开始承建化工厂。其间,边某某与商定,由出资建厂生产,后期双方分红。同年3月至6月,续出资25万余元,多次到工厂看进度,并前往江省盐城市接送王某某。同年6月,将生产出的800千克邻酮运至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由边某某等人通过物流发往河北省石家市,后边某某给25.5万元现金。同年7月12日,人员在上述工厂附近隐藏的车辆上获邻酮373千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民县一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二审。

    认为,被告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邻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明知他人非法生产、买卖邻酮而积极参与投资建厂、接送人员等,生产、买卖邻酮共计约1 173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应惩处。据此,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刑八年,并处罚金币八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8年1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制造犯罪影响,我国制毒物品犯罪问题也较为突出。为遏制制毒物品犯罪的蔓,增强对源头性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行的刑法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设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买卖邻酮的案件。邻酮是合成羟亚胺的重要原料,而羟亚胺可用于制造氯胺酮。本案被告人犯罪所涉邻酮数量特别巨大,根据最高关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八条的规定,其犯罪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源头性犯罪的坚决打击。

    案例8

    华富故意杀人案——有期,持刀杀死邻居夫妇2人,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华富,男,汉族,1981年7月9生,民。2007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币二千元,同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币一千元。

    被告人华富住四川省安县护龙镇聪明村,有期,因琐事对邻居某某(被害人,男,殁年53岁)、游某某(被害人,女,殁年52岁)夫妇素有不满。2016年6月14日18时,华富携带尖刀到某某家,见某某夫妇在堂屋看电视,即持刀捅刺某某的肩部、右胸部等处数刀,捅刺游某某的胸部、腰背部等处数刀,致某某、游某某二人死亡。随后华富返回家中烧毁了作案所穿裤子、胶鞋,清洗了作案工具尖刀,并将此事告知家人。华富之报警后,人员赶到家将华富抓获。经鉴定,华富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对其上述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资阳市中级原审、四川省高级复核审。最高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认为,被告人华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华富因琐事而起意行凶,到邻居家中杀死2名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大,且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虽然华富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华富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身。

    罪犯华富已于2018年7月27日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具有刺激兴奋、致幻等作用,可导致吸食者出现兴奋、狂躁、幻视、幻听、被害妄想等症状,进而导致自伤自残或对他人实暴力犯罪。近年来,因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教训十分深刻。本案就是一起因期导致精神障碍,进而诱发故意杀人的典型案例。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华富有期,出现导致的幻想等症状,并伴有行为异常。华富因琐事对邻居夫妇不满,案发当日持尖刀进入邻居家中杀死某某、游某某夫妇2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经鉴定,华富对其实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华富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不足以从轻处罚。该案分反映出对个社会的严重危害,其值得者深刻警醒。

    案例9

    永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

    ——后驾驶机动车冲撞,并撞击执行公务的警车,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永良,男,汉族,1972年10月10生,务工人员。

    2017年5月28日下午至29日,被告人永良在云南省瑞丽市某公司宿舍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9日5时,永良和某某驾驶一辆皮卡车从瑞丽市行至云南省芒市。当行至芒市医院路边时,永良怀疑某某对其不利,遂用刀威胁某某并将某某赶下车,自己驾车在芒市城区行驶。其间,永良手持刀对着路人及路上车辆挥舞。当日7至8时,永良先后在芒市阔时路菜市场门口、造纸厂驾车撞击车牌号为云NC5765、云NH8977的车辆,致二车受损。处警在造纸厂附近驾驶警车追赶永良所驾车辆,并通过车载扩音器多次向永良喊话,让其停车接受检。永良拒不停车,在造纸厂旁驾车撞向正在现场执行处警任务的辅警某某,某某及时躲避。后永良继续驾车在造纸厂撞击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N0475的警车,致该车受损。8时17分,永良驾车在造纸厂撞击一辆电动车,致车上的某某、某某受伤,该车受损。来到永良驾驶的车辆旁让其停车,永良不听从指令,继续驾车前行。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将永良击伤制服。经鉴定,某某、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受损的3辆汽车、1辆电动车修理共计755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芒市一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二审。

    认为,被告人永良吸食后,在公共道路上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永良以暴力方法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永良拒不听从指令,驾车撞向执行公务驾驶的警车,属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应从重处罚。鉴于永良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对永良所犯数罪,应并罚。据此,对被告人永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刑四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刑四年六个月。

    上述裁判已于2018年4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甲基苯丙胺类合成具有中枢神经兴奋、致幻等作用,吸食后会产生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视幻听等症状,此种情形下驾驶机动车极易肇事肇祸,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案就是一起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妨害公务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永良后不顾群众的财产安全,驾车在市区冲撞,致2人受伤、多辆汽车受损、多名群众受到惊吓,还拒不听从指令,驾车撞向执行公务驾驶的警车和辅警,暴力阻碍执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永良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其判处了刑罚。

    案例10

    建贩卖案——对取证瑕疵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纳相关证据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建,男,汉族,1991年4月11生,务工人员。2013年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刑一年,同年5月13日刑满释放。

    2017年4月5日、7日,被告人建通过微信等方式与人员林某某商谈交易事宜后,在福建省霞县一小区先后两次向林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各1包,收取毒资250元。同月8日12时,建在霞县松港街道欲再次向林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时被当场抓获。人员从建身上获2小包甲基苯丙胺,重1.59克,从建住处卧室床头柜的抽屉内获10小包甲基苯丙胺,共计重约28.07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霞县一审,福建省德市中级二审。

    在审理案取证序存在一定问题,如,侦人员搜现场时未出示搜证,现场勘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对包数和位置的记载不一致。对此,出具了工作说明,并有相关侦人员当庭作出合理解释,再结合本案视听资料及搜时在场的两名证人的证言,相关证据可以采纳。认为,被告人知是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罪。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0克,且其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建判处有期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币五千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8年10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全面、规地收集、提取证据,确保案件证据质量,是有力打击犯罪的基础和前提。犯罪隐蔽性较强,证据收集工作有一定特殊性,对于不属于非法取证情形的证据瑕疵,通过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纳相关证据。本案侦人员在搜时未出示搜证,现场勘笔录与扣押清单中对包数和获位置的记载不完全一致,但通过侦出具说明、调取在场证人的证言、侦人员出庭作证等方式,使得证据瑕疵得到合理解释,能够确认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体现了审判阶对取证规性的要求,有利于确保犯罪案件的证据质量。

    文/刑事辩护律师

    以专业法律服务暖群众生活 汕律师事务所揭牌仪式

    近日,汕律师事务所中国公记录者揭阳站开展了主题为“以专业法律服务暖群众生活”汕律师事务所揭牌仪式律师事务日活动,并邀请揭阳市揭东区政府常务副区黄济勇,揭阳市局副局叶元春,揭东区局局旭 ,揭阳市律师协会会奕练等领导、以及东法远律师事务所、东雄爵律师事务所、东律师事务所、东法展律师事务所、东瑾事务所、东粤剑律师事务所、东榕南律师事务所、东鉴定所、揭阳市众逸友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东望天湖业科技有限公司、东望天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至远钢结构工有限公司、揭阳市行之美鞋业有限公司、东回信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揭阳市新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走进律师事务所,近距离了解律师事务工作。

    代表们现场参观了律师事务所办公环境,并在随后的座谈会上,听取律师事务所的建所特色、管理亮点及社会基层综合治理工作事例和经验,对该律师事务所开展的公法律服务等活动表示肯定,并就保障、法律服务、社会稳定等方面问题,向律师们进行了咨询,并开展交流讨论。(记录者:明)

    责任编辑: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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