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阅卷律师,刑事阅卷记录】,以下3个关于【刑事阅卷律师,刑事阅卷记录】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文|辉 河北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卷权是辩护人的一重要诉讼权利,法律设立辩护人阅卷权主要目的是基于对刑事诉讼中控辩双等对抗和辩护人本身收集证据能力的局限性的考虑,其最目的是达到控辩平的效果,使处于相对弱势的辩以在一定度上运用控诉获取的证据,从中寻找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加以运用,以保障辩护的有效性。
在我国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之下,案卷就是控方的武器,而辩方往往手无寸铁,若不进行证据开示,或者搞证据突袭,则控辩双方无法形成对抗局面,辩来属于防御一方,没有器装备,结果可想而知,对于法庭来讲,其就无法最地事相。对于辩护律师只有越及时地看到案卷,越全面地看到案卷材料,越细致地问题,才可以确认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是否确实分,做好防御准备,还可以从案卷材料中获取相关有价值的线索,以致绝处逢生,所向披靡,在阅卷的基础上寻找“辩点”和辩护,争取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做到有效辩护。
对于刑辩律师来讲,阅卷是一基本功,北教授在一次刑辩培训班上提出一种现象,对于理发师来讲,摸头是理发师最为基础的工作,相当于律师阅卷,以两种职业的摸头数量和阅卷数量考量、评测、判断该人是否值得信任、技筹,娴熟练达。实践中,存在很多律师,甚至所谓的大律师、师不进行阅卷,或者泛泛阅卷,仅靠会见了解事实,庭审中严重言不对题,进行形式辩护,假大空,内行人一眼揭穿,贻笑大方。
接下来,笔者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谈一谈对阅卷工作的感想和体会,暂且称不上方法或者技巧。
一、阅卷之“阅”字解
自1996年刑诉法修订以来,律师便可以在审起诉阶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但律师阅卷难问题登堂入室,2008年律颁布后,虽然扩大了律师阅卷围,但还是难以全面阅卷,运地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使得律师在审起诉阶可以全面阅卷,根据刑诉法规定,辩护人自审起诉之日起有权摘抄、复制、阅案卷,这是对“阅”的一种法律解释;如果为了分保障律师阅卷权,检法应当为辩护人提供一切阅卷便利,例如复印、拷、拍照、复制等等都应当是“阅”的应有之义。实务中,大部分的案管部门都会提供光盘刻录、优盘拷的阅卷服务。在阶,这种电子阅卷的便捷方式还没有普及,律师只能对着案卷进行拍照或者复印。笔者正在办理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案卷材料381本,因在阶只能拍照,为了节省时间,笔者到市案管请阅卷,但是案管的两个计算机都没有留存电子卷,无奈到拍照,阅卷还是一体力活。
正常的诉讼序中的阅卷难的问题现在基本消除了,全国各地逐渐实行了电子阅卷,律师可以刻录光盘或者U盘拷快速完成阅卷,甚至个别地方实了律师网上预约阅卷的先进制度,与此同时,笔者也遇到过阶阅卷难的问题,比如案只允律师对着电脑拍摄扫描卷,不允拍摄实体卷宗,既然有电子卷宗为不给律师提供便利,既然其他可以刻录光盘,为还要收取一张复印不给律师提供便利。要求复制视听资料不被允,再就是诉阶阅卷难题依然未解决,诉案件只有立案复后律师才可以请阅卷,诉启动再审序本身就很难,诉律师又不能阅卷,无法掌握案件全貌,这为诉工作带来阻碍和困难,笔者正在与教授的张青绑架杀人诉案件,已经进入调卷复阶,省调卷都遇到困难,一直与协调阅卷问题,律师阅卷困难可想而知。
二、阅卷要全面、细致
律师阅卷一定要全面,对于侦整理的案卷材料移送到的一定要全面复制或者拍照,即便是光盘刻录案卷,也要审一下案卷是否有缺失,一旦有缺失的问题,一定及时要求阅原始案卷材料。一般地,律师对证据卷比较重视,都不会错过一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证人询知书等材料,但是往往比较容易忽视诉讼文书卷宗,比如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提请批捕请书提讯提解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起诉意见书等等。笔者在对把每一案件阅卷中,都会很重视这些诉讼文书和技术性材料,其准备做无罪辩护的案件,都会很细致地寻找问题,如果稍加留心注意,都会有意外惊喜的,即便没有侦的硬伤,也会为辩护观点做铺设。
例如,如果嫌疑人是传唤到案,若如实供述,则可能构成自首。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一、二。
再如,笔者亲办的一起受贿案件,笔者侦破经过中记载的群众匿名举报,本案于匿名举报,而不是组织上的移送,举报者暗中操作,举报失实;初的地点不合法,到武警总队干部培训中心询问“嫌疑人”,地点不合法,并且在初中不得解除初对象,接触的应当经检察批准(刑事诉讼规则172);侦破经过说到立案侦后将“嫌疑人”传至我院对其进行讯问,但没有向嫌疑人出示律文和手续,在案案卷也没有(刑事诉讼规则193条传唤嫌疑人,应当向嫌疑人出示传唤证和工作证件)。
再比如,笔者办理的一件强奸案,受案登记表记载的报案人不是被害人本人,而是被害人的朋友报案,这有可能表明报案不是被害人本意,后事实上确实不是报案人本人报案,顺着这一思路辩护,可以侧面印证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再举例,笔者办理的一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笔者注意到在案的搜证显示2017年12月13日对被告人的保健品店进行了搜,并当场扣押了一盒未销售的哥,但是在案的扣押物品清单显示扣押是2017年12月14日,保管人签字更是滞后的12月19日(后补证了),所以扣押的哥并不是鉴定检材。
从诉讼文书看罪名辩护轨迹。笔者办理一件合同案件,但是该案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逮捕后变更罪名为集资罪,经过审起诉后以合同罪提起公诉,从罪名变化的轨迹可以看出办案对案件的定性拿不准,而实际上该案确实是“四不像”,没有离开犯罪构成要件的罪名,也没有一个罪名离开犯罪构成要件,这个案子没有罪名一个合犯完整的罪构成要件的。笔者近期办理的一件性质案件,通过比较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追加起诉决定书的罪名和事实变化大量问题,有起诉书不予认定,追加起诉书决定书又替补上场的,有起诉书打掉的罪名又变性重新登场的等,辩护人都可以规律拿来所有。
一、阅卷围
1.审起诉阶的阅卷围
辩护律师自对案件审起诉之日起,可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人经、,可以阅卷。
携带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2.一审阶的阅卷围
同上
携带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3.二审阶的阅卷围
二审阶,辩护律师除了可以阅一审阶向移送的所有证据材料,还可以阅一审的正卷(包括一审序性文书、庭审笔录、辩护词、证据材料、判笔录等)
4.死刑复核阶的阅卷围
目前,最高虽然同意被告人委托律师,也接受律师提交的新证据,但不让律师阅卷。
5.诉案件的阅卷围
再审案件按一审序审理的,阅卷围与一审阶的阅卷围相同;再审案件按二审序审理的,则阅卷围与二审序相同。
如果再审没有调取相关案卷材料,根据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5条的规定,案件辩护律师需要阅已经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签章。
根据最高、最高、部、安全部、部印发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律师办理诉、抗诉案件,在、经审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三、阅卷禁止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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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律师对以下三类材料不得阅、摘抄、复制:一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二是合议庭讨论案件的记录;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2.凡是涉及秘密的案件材料、检察的内部资料,一般不让辩护律师阅。
现行律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悉的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悉的委托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的危害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最高检察工作中秘密及其密级具体围的规定规定,审起诉的刑事案件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属于秘密级事。律师在审起诉阶对阅卷所获得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应当妥善保管通过阅卷所获得的案件材料,不得遗失,在审起诉阶不得公开。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取的案件证据和证人情,不得透露给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其他任人。在实务中,师将案件的起诉意见书泄露给委托人被判刑的案例,作为律师一定要坚守保密,不能为了迎合当事人、委托人的无理要求,而将案卷供其阅或复制。
四、阅卷前的
在阅卷前,必做熟知相关的法律规定、政策的功课。阅卷前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案件涉嫌的罪名刑法规定和相关解释、会议要等;二是必备的证据规定和规则;案件涉及的专业性。我国自2010年五部委颁布了“两个证据规定”,最高、最高、部、安全部、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2012年刑诉法和解释的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意见、三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些证据规则和规定都要研究透,比如说刑诉法法定的八种证据审方法,就可以为我们阅卷提供了方法,关于证据合法性问题,需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序了然于胸。律师阅卷要学会解构,不能机械地按照侦的取证思路阅卷,在熟知罪名的刑法规定、解释等内容后带着问题进行重构,其是疑难复杂案件,比如涉黑案件,一定要掌握“解构—重构”的阅卷本领,这样才可以事半功倍。
刑辩律师不仅要谙熟刑事诉讼序与法律,还要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了如指掌,这样才可能更有效的阅卷。笔者目前在办的失火案,在案证据涉及两份火灾事故鉴定意见,是无罪辩护的,笔者专门买了两本专业书研。再比如笔者办理的土地整治为背景的渎职犯罪案件,需要了解土地政策和土地整治目的流、管理制度、工实、目验收等,甚至细小到田间路隐蔽工的路宽、路材、路床、软路基等,不然阅卷时难以下手,难以宽思路。
五、制作阅卷笔录
很多律师不注重制作阅卷笔录,其对些重大、复杂的案子,或者设计人员、金额、犯罪事实或行为的,案件更有必要制作阅卷笔录,制作阅卷笔录有明显的好处,而且没有任坏处,比如有助于对案件事实了然于胸,有利于快速寻找辩点,问题等等。目前很多检察的检察官都在做阅卷笔录,甚至强制性地要求他们制作阅卷笔录,作为律师也应当重视起来,甚至对某些案件可以将律师的阅卷笔录直接供办案人员参考。
按照笔者的制作阅卷笔录的方法,现在介绍一二。
一种就是按照案卷材料顺序摘录,主要是将案卷的真实情用文档的形式摘录下来,其核实内容是真实、客观反映案卷的本来面貌。将厚厚的案卷阅薄,更便于阅卷和准备辩护工作,这也是最最基础的阅卷方式。
二种就是抓住点摘录证据。一般来讲,摘录证据应当摘录笔录的原话,不应当对笔录的内容进行总结、概括性的摘录。
1.摘录个人的供述的方法。要求摘录讯问的时间、地点。并要将之与传唤证上的时间、送入看守所的时间、提审时间一一相对,保证现疑点。如,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到看守所是11月1日,而一次在看守所讯问时间却在10月30日。
2.按照时间进行摘录。客观反应犯罪嫌疑人从不认罪到认罪,从承认犯罪到详细讲述犯罪细节、经过的过,以方便日后阅。
3.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多份认罪供述,则可以挑选其中内容最为详细、细节最为细致的一份完整摘录,个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笔录如果内容大致相同,则可以以“内容同上”等字眼概括。然而有时不同的笔录中,内容绝大部分一致,但案件点有不同,则对该不同的点要仔细摘录。案件中有点是每个案件都一样的,如事情的起因、结果等,但不同类型的案件的案件点也区别,如伤害案中,点是“谁殴打了谁”;抢劫案中,则是“使用了什么类型、度的暴力”;强奸案中是抓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和使用暴力等强制性手,在摘录中需要注意。
笔者在制作阅卷笔录时,经常会用到列表、画图等阅卷方法,使些案件点问题看起来一目了然,甚至可以直接写进辩护词当中;笔者在阅卷同时对每一份证据进行质证,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质证,同时提炼出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几个方面或者对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地方,加以总结。
六、具体证据的阅卷方法
言词证据是类案件的证据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有些案件完全依靠言词证据定案,这就使得我们阅卷的重点放在这些言词证据上。除了刑诉法解释关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的审方法之外,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证据的合法形式,这就包括证据取得的时间、地点、讯(询)问人、签名以及笔录修改、添加的地方。笔者亲办一件案件,证人于2016年2月2日当天做了两次询问笔录,两次询问反映出时间,不同办案不同询问人询问被害人,根据时空唯一性,一个人不可能在时间内重叠时间下接受不同询问人的,这种严重违背客观规律的情形,明显不能排除作伪证的嫌疑,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起码两者中必有一假。还有笔者办理的一起受贿案件,侦人员将证人传唤到非证人单位、住所和证人提出的地点,这属于瑕疵证据,需要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才可以使用。还有一个疲劳审讯的案例,办案人员对嫌疑人连续讯问21个小时,后被将该份笔录排除于法庭之外。办案人员伪造嫌疑人签名的案例也有,笔者几年前办理的一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有三份口供,其中二份口供的签名经被告人辨认不是自己所签,笔者仔细辨别后也跟其他签名不同,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后请参与讯问的出庭作证,对此问题解释漏洞百出,但遗憾的是未将该口供排除。实务中也经常会出现这么一种现象,笔录记载的时间是侦人员是无法完成记录笔录内容的,甚部分笔录内容都是前后笔录、不的笔录之间复制粘贴。
二,注意比较人的几次询问笔录前后矛盾,还有不之间对待证事实的不同之处,以及研究其他书证、物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与言词证据的矛盾之处。大部分案件中都会以上的问题,只要仔细推敲、反复对比就会有很大的收获,这是恒古不变的。证人本人自相矛盾的地方,证人与其他证人以及被告人的口供不一致的地方比较常见,只要用心就能问题。笔者亲办的一件破坏生产经营案,笔者证人证言和被害人询问笔录中所的损失物品和现场勘笔录和照片的不一致,这说明证人证言不真实,被害人故意夸大损失。
三,在证人证言常会出现证人猜测、推断的证分。根据意见证据规则,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合事实的除外。笔者参与的无辜者计划河北占玲诉案件,其中一个证人看到诉人持刀,并没有看到扎人、抽刀、喷血的过,然而却是诉人捅的人,证言违背科学常识,属于猜测性证言。
四,关于鉴定意见的阅卷方式。一,看鉴定意见后所附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确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看鉴定的检材的、取得、保管、送检是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检材是否足、可靠。四,从鉴定意见的形式进行审,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章;五,鉴定序是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和方法是否合相关专业的规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笔者,案卷中有鉴定意见的案子,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鉴定意见不必然是证据之王。“鉴定为王”的已过,刑诉法已将鉴定结论换了一种新的身份鉴定意见,刺破面纱后其实就是“特殊证人证言”。这里举几个笔者办理的案例,亲办的渎职案之玩忽职守罪,请鉴定人出庭,经询问真相,推翻了复测鉴定意见才釜底抽薪般无罪;亲办的破坏生产经营案,对价格鉴定及其检材各个击破,庭后决定价格鉴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将重新评估;亲办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价格鉴定结论标的是360米,及时提出法律意见,补侦作出侦实验后起诉书认定190.66米,这时已经推翻了鉴定意见,认定是168.55,最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几年前亲办的故意毁坏财物案,委托鉴定资料造假,完成了定罪后的“实报实销”。
笔者近期在办的一件失火案,阅卷消防大队既作为侦,其队和一名助理工师作为侦人员,又作为火灾事故现场勘人员和火灾事故认定人员,同时消防大队又神奇地作为委托委托了一个火灾事故鉴定机构,出具火灾起火原因的鉴定意见,出具意见后又神奇地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中消失,这个证据质证从人入手,违反回避规定,由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五,对实物证据的阅卷审。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阅卷: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相关人的辨认。物证的照片、、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处的文字说签名;二,物证、书证的收集序、方式是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搜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楚。三,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四,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对于实物证据阅卷时,需要结合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进行。所谓鉴真就是对实物证据的真实性、性加以鉴别的证明方法。鉴真对实物证据的、收集、保管、鉴定等一系列环节提出序要求。笔者办理一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这个案件涉及到鉴别实物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本案定罪的证据是哥的检测报告,从送检样品哥的、扣押、收集、保管、送检等证据保管链条出发,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性提出质疑,得出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的结论。本案虽然检测出检材中含有西地非西药成分,但是检验报告中检材不明,取得、保管、送检不合法律规定,并可以肯定检测的检材不是扣押被告人的检材,检材性无法得到鉴真,检验机构不能将其作为合格的鉴定检材,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不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关于视听资料的阅卷。一,看是否附有提取过的说明,以确认是否合法。二,该视听资料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章。三,制作过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制作过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如果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可以请办案单位进行鉴定。
以上是笔者针对刑事案件阅卷问题的一点看法和体会,仅是对阅卷中常见问题做了非常的梳理,因为能时间的关系,分享的还不够全面透彻,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和启发。
不少家属在接到刑事立案告知书后,不知所措。不知道这个阶除了需要律师会见还可以做哪些工作。现回复如下:
辩护律师在侦阶提出律师意见的时间,一是在审批捕阶,二是在侦结前。提出的对象分别是侦和。
律师对侦提出法律意见,主要包括对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侦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被采取强制措是否合法,合理以及变更,解除强制措的意见;对罪名定性问题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实犯罪事实的意见;是否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的意见;其他法律意见。
参与批捕序向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或逮捕后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意见。主要从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害性,无社会危险性,不羁押,等实体方面写。在审逮捕期间应及时,快速提交,审逮捕的期限较短,一般是7天,最的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20天。
虽然侦阶还不能阅卷,要到审起诉阶才可以阅卷。但是律师介入后对侦将起重大作用。不少案件止于此阶。由于在这个阶律师了解案情主要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介绍,侦的沟通反馈,并不是很全面,需要家属必客观的将所了解的情一一告知。律师才能在这些基础上提出问题和建议给办案,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
本文作者: 子琛 文章: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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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辩护中,阅卷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也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的必要工作,做不好阅卷工作,律师无法获知案件的证据、事实、涉及的法律适用等信息,更无法精准洞悉案件点、辩点。作者结合以往的案件经验,与大家分享在阅卷中有哪些必备的方法与技巧,一起来学吧。
一、阅卷
1.阅卷的目的:为质证、辩护服务
刑事辩护中阅卷的目的是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为后续质证、辩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很多青年律师在拿到案卷时往往没有带着目的去阅卷,浮于卷宗表面。虽然了解清楚了案情,也记录了很多重要内容,但与案件质证、辩护工作无关,或是使用起来很难形成逻辑体系,没有完整的辩护思路。
为避免这样“为阅而阅”的情,必要在阅卷过中形定的质证和辩护思路,在每一次阅卷时都要有明确的目的,带着疑问和思考去阅卷,并且不断地规划、梳理,使得阅卷工作事半功倍。在后期质证和辩护中也会有一个更加清晰的思路。
2.阅卷的思路:以“起诉意见”为导向
我国刑事诉讼法保障了律师在审起诉阶和审判阶的阅卷权。其目的在于能让辩护律师在面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时能够有针对性地阅、比对案件证据材料,提供相应的质证、辩护意见。
因为,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中包含了整个案件的指控事实、指控理由,以及公诉根据案卷证据材料形成的一套证明逻辑、体系。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指控事实和理由逐一核实有无对应的证据,以及能否支撑其指控内容,也而然形成了我们所需的阅卷思路。部分律师会在阅卷工作先抓取跟量刑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到案情”、“立功情节”等。
但无论具体思路如,都应围绕指控事实与理由展开,并对重要证据进行标注,与该证据指向哪指控事实系。
3.阅卷的准备:熟悉罪名、证据规则
在阅卷前,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没有、,就无法提出问题,也无法问题,更无法解决问题。例如在受贿案件中,受贿人承认了,行贿人也承认了,一些律师而然认为被告人肯定构成受贿罪。
但如果没有行贿资往来记录、凭证,或不存在受贿人、行贿人所供述情节相关的任客观证据,仍然有很大的无罪辩护空间。仅凭口供认定构罪与否,是缺乏罪名和证明标准的典型表现。
阅卷前律师不仅应当熟悉涉案的罪名及构成要件,还悉各类证据的审认定标准、规则,除此之外,还应当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之外的,例证券类犯罪中,缺乏金、证券、财税等方面的是不行的,如果没有一定量的专业,阅卷不会有好的效果。这就要求刑辩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不断积累多方面经验,并在阅卷前加深对某一行业、领域的理解认识。
二、阅卷方法和切入
1.做好分类及备注
如今,绝大部分办案都允辩护律师阅、复制案件的电子卷宗,为律师省去了拍照、扫描纸质卷宗的时间,极为方便。一般情下,复制回来的卷宗为pdf格式,但有些情下,从办案复制的电子卷宗为图片格式,每张图片的标题也是数字或字母代码。
此种情下,拿到卷宗的一件事,就是对所获取的图片进行分类。
一是快速初步浏览每张图片,根据图片内容,按照卷宗顺序进行将所有图片进行整合、分类,
正常情下,一个卷宗的内容放个文件内,同时按照图片顺序,进行页码编排。
二是在必要的时候,对特定图片进行标题备注,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按照“一次”“二次”...“N次”的格式在图片标题中加以注明。必要时,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等所在案卷打印,更方便在阅卷时进行比对。
2.分析案卷目录
看分析案卷目录,了解整个案件的主要证据种类。这样可以对侦、检察认定的罪名、案件发生的起因、时间、地点、参与人、事件经过等有个粗略的概念,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阅卷和证据分析工作。
3.着重五题
一,不光要有利信息,更要通过阅卷对当事人不利的相关信息和法律事实。
二,案件疑点,记录下产生的疑问,很可能就是之后的案件的重要辩点和突破口。
三,阅出遗漏信息,比如,当事人说被提审了8次,但卷宗中只记录了5次,另外三次会不会有遗漏对他有用的信息。
四,阅出遗漏的人。如果案件中存在证人没有出现在案卷中,一般情下,我们可以请调。
五,阅出遗漏的证据。会见当事人或在阅卷过中得知的可能存在的有价值的证据,却没有体现在案卷中的,应当及时核实或提交。
4.多身份分析案卷
部分刑辩律师在阅卷工作中很容易犯的错误是:没有站在控方和审判者的角度分析案卷与事实。在阅卷中要不时跳出自己的辩护人身份,才能更好地分析每证据的作用和证明逻辑。
同时,无论办案经验、案卷大小如,辩护律师都应亲身阅卷,并在部分做好摘录,所谓“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辩护律师在阅卷上要把身份转换和踏实认真结合起来,才能够做到“眼高手也高”,时刻保持准、高要求的方式投入阅卷工作。
5.漏补缺,反复确认
在完成初步的阅卷笔录后,应对阅卷笔录进行全面梳理。对记录的疑问和不利点漏补缺,将一些重要的、没有摘录的内容进行补摘录。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多与当事人及家属取得联系。
当事人(如经济犯罪)在各自行业领域都有一定影响力,具备很强的专业能力,往往对于案件相关有着远强于律师的。另一方面,在补调证人证言、了解案件人物关系的事宜上,可以寻求当事人家人的帮助,所有人共同努力,才能将阅卷和辩护工作做到极致。
三、阅卷技巧
1.阅卷笔录与技巧
青年刑辩律师在阅卷和上往往会过于纠结阅卷笔录的形式,想尽可能全面地记录案件信息与对应结论,往往时力,舍本逐末。
关于阅卷笔录的格式,因人而异,最重要的是将需要记录的信息以最高效、快捷、明晰的方式记录下来,并且在阅卷的前中后期笔录对的要求也各不相同,最适合团队和案件的记录方式就是最好的方式。
在 2022 年如做到高效阅卷和高效摘录呢?笔者进行了如下汇总、整理。
2.实用软件推荐
除发挥我们的外,我们也需要借助科技手提升效率,也更需要以更明晰的方式记录、展示,方便团队传看、更新。在案卷较多的案件中就更为重要了。
最新实用软件推荐:
可以智能阅卷、自动生成证据清单、记、举证手册等,并对证据进行可视化梳理案情;对录入证据精准摘录、系统管理、自动编码。还能标签筛选分类,系统管理编排材料;5 倍提升证据阅卷效率。
可以直接录入 pdf 格式的卷宗,还可以进行电子化标记和思维导图方式的排列,对于阅卷工作是巨大的帮助。
同上,可以录入 pdf 格式的软件,可以在手机端方便标记、使用和记录。
文字识别软件,虽然大量编辑软件都带有 pdf 转 word 的功能,但在刑事卷宗中很容易出现文字、格式乱码的情。一款好的顺手的文字识别软件应当是每个刑辩律师的必备。
思维导图软件,方便进行案件梳理,以叉状图等方式记录每个案件所指向的证据与其对应案卷位置。
图片合成 pdf ,有大量 pdf 标注功能,并且能将页码拖动、调整、提取,速度极快,不占内存。苹果电脑可以直接将全部图片全选后,右键生成 pdf。
实现多人编辑,汇总团队意见,也可以做到笔录实时更新。
在编辑器现插图、文字、绘画、笔记等多功能的综合笔记软件,使用起来效率远超一般编辑器。
像黑板一样的笔记记录和分享软件,对需要做图和关系复杂的案件极为有用。
3.新颖的摘录方法:
(1)利用历时间轴展示案情发展变化。
历时间轴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诉讼可视化图标之一,其能直观地表达事情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和结果。
刑事案件中,律师将案件事实用时间轴的方式进行陈列,可以更好地反映一起案件从起因—发生—演变—结果,不仅可以对整个案件事实做到清晰化呈现,从而找出有效辩点,而且运用时间轴有利于辩护律师与当事人更为顺利地核实案件事实。
(2)巧用金字塔。
对单位犯罪、集团犯罪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数量的,用金字塔模式来展示单位和犯罪集团的组织运作流和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中的具体犯罪行为,准确分析当事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3)制作办案序流图。
根据案件所处阶和案件性质的不同,制定办案案件办理流图。通过展示办案序流图,让家属更直观地了解到案件可能的走向,使家属对案件性质和的走向有基本的。
4.证据的摘录、阅卷技巧
言词证据:
(1)摘录言词证据应该先摘录笔录的原话,必要的情下,在摘录的原话后方加以“破折号”或者自己所惯的表示解释说明性质的号,然后对摘录的内容进行总结、概括,包括时间、地点、过,以及对某一案件事实细节的认定。
(2)针对言词证据要去粗存精、重点摘录。要围绕涉嫌罪名犯罪构面特征的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以待证事实为单位分组排列。摘录时一定要注意繁简适当,主次分明。
(3)对互相矛盾的言词证据进行表格化展示,并利用横向和纵向的对比,来检验证据间是否相印证。采用表格化的形式会使证据罗列得更清晰、印证分析工作更便捷。该方法其适合被告人涉嫌罪名较多的案件、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以及需要做无罪辩护、相对难以辩点的案件。
(4)在阅言词证据的过中的序性违法事要进行逐条列举,并逐条标明所在卷宗和页码。
物证、书证证据:
分析物证、书证是否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一是从实体入手,审物证、书证的关联性。要通过与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的对比,分析看物证和书证等证据材料与犯罪事实是否有关联,有没有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之处。
二是分析物证、书证取证序。重点关注物证、书证的是否合法,是否有勘验检笔录,勘验检序是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与笔录内容进行对比,看是否为原物、原件,对核实出的问题进行逐条列举并标注卷宗页码。
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
通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分析办案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的过是否合法,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办案认定的累犯、犯罪前科等从重情节是否合法律规定,办案的封扣押序是否合法律规定等。
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数据证据正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案卷当中,对刑辩律师也是新一轮的挑战,根据最新刑诉解释的规定,电子数据着重审以下内容:
①是否移送原始存介质;在原始存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及原始存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等情;
②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③收集、提取的过是否可以重现;
④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⑤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并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两文件,进行阅卷和记录。
四、注意事
1.不分轻重地去阅卷和记录
所谓“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阅卷一定要有重点,好多证据问题仅能叫“瑕疵”,仅凭证据瑕疵难以解决实质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补足,因为并不能证明证据的违法性,其量就是让办案尴尬一下,下次改正。如果把主要精力放在瑕疵问题上,就会因小失大。
2.不忠实于卷宗原意
在阅卷中最大禁忌是:篡改或误解了卷宗原意,并且做了记录,这样的问题小则影响了整体的辩护思路,大则可能影响整个团队对案件的判断。
3.阅卷方法一成不变
刑事辩护无法与控辩交锋、辩审分歧等实践分割出来。正可谓“实践出”。优秀的刑辩律师会对在案件的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记录方法,也会对不同案件反复琢磨、思考,产生正确的阅卷方法、技巧。在实践中不断磨炼自己的技能。
综上,每一个刑辩律师都有自己的阅卷和摘录惯,以上所总结的内容也都是一些经验之谈,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阅卷方式,各位同仁在新的一年中能通过阅卷在庭审有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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