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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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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刑事案件在审起诉阶,辩护律师才能阅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之前就没有办当事人辩护。
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用心而专业,总能找到专业的的方法开展有效的工作。
正文:
所谓的审起诉阶,就是通常所说的阶。该阶意味着阶的结,也就是侦阶结,把案件材料移送给,公诉科对案件进行审,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在收到移送的卷材料后,会通知辩护律师来复制案卷。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工作必在审起诉阶之后才能开始。
刑诉法规定,当事人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开始,当事人就能够聘请律师介入案件,此时,案件刚刚立案,还处于侦阶。
你们可能会疑惑,这个案件当时处于侦阶,我们律师无法阅卷,甚至还没有会见当事人,我们律师是怎么了解案件情的?
其实方法并不少。
首先,常规的方法就是与了解情家属分沟通。
比如杰哥以前接受一起集资案中,当事人的妹妹本身以前也在执行庭工作,她知道这种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无法通过找关系寻求轻判,只能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寻找案件的无罪、罪轻突破口,所以她对于案件的描述能够做到详细而尽量客观,这样对于辩护人来说,就能够很好的了解案件基本情。当然,如果是遇到并不了解法律的家属,律师就需要更多的发问和引导,从倾听和互动中了解案件基本情。
其次,就是针对个案情,分挖掘信息。
比如笔者此前在外省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该案有个重要的情,就是涉案公司的在全国都有多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被当地进行了处理,甚至已经判决了。判决书是公开的资料,我们当时就一时间拿到了同案的判决书全文和其他资料,从侧面对整个案件的性质甚至细节都掌握的比较清楚,甚至了解了该案法官的相关裁判规则和要点,这样对于自己的当事人的辩护就有极帮助。
另外,就是在接受委托之后,一时间预约看守所与当事人本人会见。
通过与当事人本人的会见,了解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被指控的活动具体内容,同时将其所描述的案件详情与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详情进行比较和核对,这种沟通非常重要,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的最直接手,因为当事人本人的,也决定了其在侦处所留下的笔录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从中判断侦的办案思路和侦,从而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的开专辩护工作,比如请调取相关证据,提交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书和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
最后,就是对相关案例和法规要烂熟于心。
这一点之所以放在最后,并不是其不重要,而是其最基础。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熟悉,不仅仅是对刑法法规条文本身的理解和掌握,还要全面了解与非法集资犯罪相关的解释、配套规定和意见;另外还要对最高院、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当地的非法集资判例等分了解。
带着疑问思考案件
做到以上几点,基本可以对案情做一个基本的梳理,同时在这个过中,必然会对案件中的相关点留下疑问。这种疑问,可能在于办案的沟得到解答,也有可能是在进入审起诉阶之后通过阅卷解答,但总的,就是尽力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
作者: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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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因为涉嫌犯罪被羁押后,可以立即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么在侦阶,辩护律师可以做些什么工作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也就是说,当事人被羁押之后,可以马上委托辩护律师介入,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侦期间,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诉、控告;请变更强制措;向侦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提出意见。
一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的内容主要包括涉嫌的有关罪名介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制措等等方面。比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刑法及相关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2)刑法及相关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3)关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4)关于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5)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二提出诉或控告
辩护律师对于侦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向该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变更强制措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不予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封、扣押、冻结措的;
(4)应当解除封、扣押、冻结不予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受理诉或者控告的侦及时处理,对不及时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诉;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级诉。
三请变更、解除强制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办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要求变更强制措。
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
当事人因为涉嫌犯罪被羁押后,此时最的是尽快聘请辩护律师介入,律师介入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可以向侦了解案件情,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侦羁押期限等。
新刑事诉讼法实后,自犯罪嫌疑人被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之日起,便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明确了律师在侦阶中的地位是“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认为,侦阶聘请律师仅能进去见见人,用处不大;也有些人认为可以先观察37天,认为只要不批捕,便可化小,寄于寥寥无几的不批捕可能性中;更有人认为与其请律师不如搞关系“捞人”。然而,上述这些想法事实上会误刑事辩护的最佳时机,甚至小事化大,将案件拖入复杂的情当中。律师的作用既体现在庭审时激昂的抗辩,又体现在阅卷时的一丝不苟,更体现在侦阶对案件进的有力阻击上。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规定,辩护律师在侦阶介入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还是不少的。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初步了解案情,并传递亲属的关切。
除特殊案件外,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且在侦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羁押,身处看守所这一陌生的环境中,与外界的联系已基本断绝,更面临着漫的刑事诉讼序,其难免会产生虑、不安的情绪,从而对其接受讯问的心态造成负面影响,也会使其难以适应看守所的生活模式。此时律师的会见不仅能够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更是向其表达家属对事件的关注及支持,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更好的精神状态应对后续的序。
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解释其所涉嫌的罪名及其量刑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三十六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期间可以向侦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根据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提供法律咨询等。
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所涉及罪名的了解仅停留在名称之上,对更深层次的刑法法条、解释以及实践情均不大清楚,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是依据刑法、相关解释以及实践经验作出的综合判断。律师不仅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解释某罪名的追诉标准、量刑规定等,更能让其知道在种情下将构成罪名,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清晰的了解。
三、尽早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制定适当的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
对案情的了解,是辩护的必要条件。案件发生后,家属对整个事件往往一知半解,即便从办案单位中了解到的案件情也仅是片面而残缺的,同时由于律师无法在侦阶进行阅卷,于是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是整个辩护工作了解事实的。进一步说,同样的事实,在不眼中会有不同的看法,也犯罪嫌疑人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在律师眼中,其行为可能并不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或者即便构成犯罪,亦有罪轻罪重之分。律师在侦阶尽早了解案件事实,能够提早制定辩护,并与犯罪嫌疑人就事实部分分沟通,让辩护工作尽早开展。
四、犯罪嫌疑人请变更强制措,包括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请变更强制措,包括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其对自己所实的行为是否严重往往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律师可根据所涉及的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经验,综合自首、立功等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最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推断,并通过分析事实经过,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意见,提出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为取保候审的请。
五、可向检察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八十六条规定,审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众所周知,侦监部门是否批准侦提请的逮捕请,对刑事案件的后续发展有重要影响,若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则刑事拘留将会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尽管仍有后续的诉讼序需要进行,但此时犯罪嫌疑人已从看守所出来了。侦监部门根据侦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告,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若此时缺少律师发出的声音,办案人员难免会产生应予逮捕的倾向性意见,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若侦阶便聘请了律师,在审时由律师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意见,有可能地推动不予逮捕决定的作出,影响整个辩护进。
六、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向检察提出羁押必要性审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有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通知。根据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案件规定(试行)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辩护人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可以为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请。检察审以后,如认为犯罪嫌疑无需继续羁押的,可以要求办案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变更强制措(如变更为限保候审)。
七、犯罪嫌疑人诉或控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诉、控告。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不仅包括提出辩护意见,还应从侦阶始便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各种合法权。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难以分辨侦、看守所等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合法权,此时便需要律师为其讲解、分析并针对违为诉或控告。
八、可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
九、可制作法律意见书,就案件向侦反映律师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一百五十九条及办理刑事案件序规定五十五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期间可以向侦提出意见。在案件侦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常会认为只有在庭审时才能提出辩护意见,其实,自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便应根据法律、事实向侦反映相关情。如案件性质属刑事诉讼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律师可以及时向侦提交律师的分析意见,并建议侦撤销案件。
十、及时获得案件移送审起诉的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条、办理刑事案件序规定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侦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审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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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侦,侦阶 律师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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