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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作者:雅姝,北京()律师事务所
投稿邮箱:zhishantougao@163.com
首席内容官:智善爷爷(086)
关于律师在刑事拘留之初作用的思考
当你突然身陷囹圄最迫切要做的事情,是请律师。
——题记
三月初,我和律师承办了一起”串通投标罪“案件,本案涉案人W是个女性,某招标公司的财务人员,被以”串通投标罪“刑事拘留。收案时,W被关押5天,后收到通知拘留期至30天。经过我们一时间的会见,对案件的分析,与的积极交流,并向其提交观点明确完备的书面法律意见等不懈努力,28天,4月1日,没有向提请批捕,将W主动转为取保候审,当日释放。
案件取得了阶性胜利,开心之余,更多引发的是思考……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刑事侦、审、审判制度规则不断、不断进步的,作为辩护人,早已不似当初的无所事事,在此阶,我们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可能做什么?以此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以下将结合此案的办理来深入剖析。
一时间、积极有效的会见
近年来,随着律师会见制度的进步,除个别重大涉秘案件外,律师都能在一时间对案情作分了解,不再如当初,律师为了避免风险,在侦阶只能游走在案件核心事实边缘,如履薄冰。随着律师的及早介入,我们能一时间了解案情,经分析后及时给予当事人关于罪名及判罚的法律意见。当然,此时也更需要律师坚守执业规则和尺度,坚决抵制妨害侦、串供等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本案中,收案当时律师即对W进行了会见,分了解了本案案情,为我们下一步的案件分析、制定思路争取了时间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短短20天右,我们会见了3次,不仅了解的案件事实,同时将关于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分析结论及时传达给W,还及时安抚了W及其家属的急心理状态,使案件如期顺利发展。
及时对罪名进行法律分析及初步定论
传统办案中,案件到了检察阶,律师在阅卷之后,才开始对罪名及犯罪构成作细致研究和法律分析。2013年以后,刑事诉讼法修订的79条关于批准逮捕条件从严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的进步、对人权的保护、减少羁押的刑事规则改革决心。据此,律师如在侦阶据理力争,要求不予报批逮捕,检察不予批准逮捕,就有可能在一时间让当事人重获自由。这在以前几乎是不可能的,从侦到审判,无论罪行是否严重,嫌疑人往往会关押足5个月,各个阶由当事人自行请取保候审是难上加难。
现今,律师一则可根据初步掌握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判断本案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情节可能对应的量刑等,因为不构成犯罪即不存在犯罪事实,量刑较轻表明社会危害性也较低,均不合逮捕的条件。当然,只听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其与定案依据及真相之间的偏颇是存在的,这就需要律师在会见和分析时特别注意别,尽量接近事相。二则要依据79条的规定以及刑诉规则最高检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具体规定作一一排除,证实当事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即不合逮捕的条件。前述两点中只要满足一点,就有可能实现不逮捕。同时,最高检部规定中还明确了,“提请检察批捕时,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由此可知,关于有社会危险性的证务是在的,如无证据则说明无社会危险性,就不应批捕。这一点,对律师请不予批捕是极为有利的。
本案中,W没有前科,家庭情稳定良好,因为与公司负责人有亲关系,担任公司财务。现公司负责人涉嫌贿赂案件另行关押,我们怀疑其被牵连关押,现在的罪名可能较牵强。串通投标罪是故意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罪立需要情节严重,且立案标准有明确的条件规定。结合案情,W被控串通投标目发生在5年前,且其被负责人授意虚开了保收据,还据此做了假帐,但目的原因是什么,收据给了谁,其都没有印象。W在其中并无串通,也没此获利。同时,我们观注到此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清楚,两次之内是行政违为,应受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惯犯才涉及犯罪,综合前述分析,本案行为很可能不构成犯罪,当然更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据此,对W的批捕很可能行不通。
与保持积极沟通,了解办案进展,及时提交相关书面意见
以往的办案过中,除了帮当事人请取保候审外,与沟通案情过基本是可有可无的,律师的功课会从做起。而今,这个功课应当提前到批捕之前;而功课是否到位,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本案中,律师在一次会见后,便立即找到了承办警官了解案情,虽然获得只有只言片语,但也能从中揣摩案情。虽然承办人说不可能取保候审,我们还是坚持起草了不予提请批捕律师意见(送)及不予批捕律师意见(送检察)两份书面材料,分表达了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且W没有社会危险性、不应批捕的观点,其后还附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随后,由律师积极电话跟进,催问进展……27天,律师还跟我说当天回复是“研究中”。。。所,在28天,W重获自由,二份材料已不必送出了。之前也觉得提交的材料会收效甚微,但从本案来看,效果显著。所以,在侦阶旗立场坚定且观点明确,可能给予对方一定的压影响力,是很重要的。
从此案可伸出,在刑事案件办理实务中,在当事人被拘留之初,律师应努力发挥作用,不让作出准予批准逮捕决定,从而使部门不得不变更强制措至取保候审或直接销案。归纳,应把握以下几个工作要点:
1、把握时间点
拘留期限头7天或经批准至30天,时间点是非常重要的。错过时间点,将导致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流于形式。
2、一时间会见,理清当事人法律观点和思路
会见是此阶律师了解案情的唯一渠道,而案情了解越清晰,越利于律师作出正确的法律分析与判断,作出真正有效的法律意见。因时间紧迫,所以应一时间会见,给当事人传递涉案法律,让其对自己的案子有个正确的把握,以便于接下来的讯保持良好心态,保护好自身权利。
3、多次会见,更利于别事实
因律师无法阅卷,事相需有效别,所以有必要多次会见,以免被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误导。
4、提前作罪名分析
此点其实是将以后在和的工作提前,不同之处在于现在只是依据现有的“事实”而非案卷材料,作为构不构成犯罪,罪轻罪重的法律判断。
5、作无社会危险性分析
专门针对刑事诉讼法修订的79条及刑诉规则最高检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无社会危险性评估,使其具备不批捕的条件。
6、提交书面、专业的法律意见
此处,书面,更能分体现律师的具体工作内容、明的立场点;专业,指的是分引用法律规定,明确指出不予批捕观点及理由。分阶、分时间点提交不予提请批捕律师意见送至、提交不予批捕律师意见送至检察。
7、持续与部门及联系,保持积极坚定的态度
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是每个律师的基本办案准则和态度,不容忽视;对侦人员来说,也能形定的压影响力。
刑事诉讼制度与规则正在月异的进步,人权观念已渐渐深入到我国法治建设中。作为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应当考虑到:除了获份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书外,还应把“早日让当事人解除羁押”摆到办案的重点上来,才能真做到保障人权、有效辩护。本案未完结,期待善如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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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全协
日前,全协下发通知,印发新修订的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规则,自2021年5月1日起行。
新规则共七章49条,进一步强化了实管理工作政治要求,完善了律师事务所和实指导律师资格认定,完善了品行审制度规定,优化了实考核序和要求,完善了实保障措。
修订后的规则在原规则列举的“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六种情形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共列举了十种情形,增加规定被开除、因违犯受到撤销内职务以上处分、因严重失信受到惩戒、受到不得再次请实的处分且期限未满的等4种情形,为各地律师协会准确把握“品行良好”标准提供判断依据。并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实人员签订实协议时,应当明确实人员的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并规定了报酬或者生活补助的最低标准,明确实协议不得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规则全文和解读如下:
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规则
(九届全协常务理事会十九次会议修订)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规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共和、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协会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条 为请律师执业需要参加实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人员),其实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近平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深入学贯彻近平法治,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的培养目标规则规定,组织管理实人员的实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指导律师做好实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实考核,确保实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行政的指导和监。
四条 实人员的实期为一年,自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实人员在实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管理规定,实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人员为中国共产员的,实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二章 实登记
五条 请实人员应当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本规则五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的;
(三)因违法违行为被、事业单位辞退的;
(四)因违犯受到撤销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惩戒对象并纳入信息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请实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三)、(四)、(六)、(七)、(十)情形发生在请实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实登记三年以前,且请实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登记。
请实人员在移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登记。移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后,按照本条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登记。
七条 拟请实的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向该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请实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请表;
(二)请实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协议;
(三)请实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四)请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户人员应当提交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居住的证明材料;
(五)请实人员出具的本人合本规则五条规定的请实条件且不具有本规则六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六)请实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活动的书面承诺;
(七)请实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八)同意接收请实人员实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合本规则八条规定和不具有本规则九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九)拟任实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合本规则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十)请实人员为中国共产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请实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实的证明。
实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接收实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
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人员实应当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
(二)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
(三)合当地律师协会规定的接收实人员的其他条件。
九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人员实:
(一)无合规定条件的实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人员实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五)律师事务所组织因违反章和其他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六)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三十一条规定的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信息平台的。
十条 实指导律师应当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职业道德素质,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业务素质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五)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且执业过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处分;
(六)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人员实的处分;
(七)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惩戒对象并纳入信息平台的。
一名实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人员不得超过二名;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条 请实人员与同意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请实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的起止日期;
(五)请实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与实人员约定的实期间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不得变相转嫁由实人员承担,不得违反合同法的规定。
实协议自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准予实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请实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登记,并向请实人员颁发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证;对于不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登记,并书面告知请实人员和拟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登记的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行政。
请实人员对不准予实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书面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请人。
十三条 请实人员、拟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指导律师不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其实登记。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指导律师不合本规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请实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另行安排实指导律师。
请实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处的,应当暂缓实登记,待案件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登记。
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准予实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登记,收缴实证,已进行的实无效:
(一)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请实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实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序作出准予实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请资格或者不合法定条件的请人准予实登记的;
(五)有其他不合实登记条件情形的。
请实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取得实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视情节给予其一到二年内不得再次请实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三年内不得再次请实的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有本条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责令准予实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登记。
三章 集中培训
十五条 实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个月。
集中培训大纲由协会制定。集中培训教材,由协会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十六条 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平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别是近平法治;
(二)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中国共产、国教育;
(四)律师制律师的定位及其职责使命;
(五)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六)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律;
(七)律师实务和执业技能。
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增加培训内容,组织编写相关培训教材。
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与当地行政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律师协会自行组建培训机构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培训机构的,应当报协会备案。
协会可以组织示性集中培训,实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在全国围内有效。
十八条 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应当选聘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富实务经验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和立法、、行政工作人员及律师行业委委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协会可以推荐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选聘。
十九条 集中培训结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人员进行考核。实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时间。
四章 实务训练
二十条 实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派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二十一条 实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律教育;
(二)指导实人员学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人员学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实人员的实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结时对实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的情、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律的情出具考评意见。
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实指导计划,健全实指导律师和实人员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人员参加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和实践活动;
(三)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人员的实情,研究改进实工作的措;
(四)对实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进行监,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的工作;
(五)对实人员在实期间的表现及实效果进行监和考,并在实结时为其出具实鉴定书。
律师事务所组织对实人员在实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考;律师事务所为实人员出具实鉴定书应当征求律师事务所组织意见。
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协议或者法律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称自己为律师;
(六)其他应当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二十四条 实人员在实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向准予其实登记的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收缴实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请实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指导律师监管理的;
(三)有其他违反实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行为的。
二十五条 实人员在实期间被不合本规则五条规定或者有六条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准予其实登记的律师协会报告。经证属实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或者中止实,收缴实证,并区别下列情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实人员因不合本规则五条(一),或因有本规则六条一款(一)、(二)、(五)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的,不得再次请实;
(二)实人员因不合本规则五条(二)、(四)规定条件而停止实的,在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请实;
(三)实人员因有本规则六条一款(三)、(四)、(六)、(七)、(十)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的,应当给予其三年内不得再次请实的处分;
(四)实人员因有本规则六条一款(八)规定情形而被中止实的,在移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并提交相应书面承诺后可以恢复实。
实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规则规定作出的停止、中止其实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请人。
二十六条 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证。实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登记的律师协会请换领或者补发。
二十七条 实人员因实指导律师患病、离职或者不合本规则十条规定条件等非自身原因中断实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知情后十五日内为实人员重新安排合条件的实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实指导律师基本情报准予其实登记的律师协会审,实人员已进行的实有效。
二十八条 实人员因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协议而被中断实,或者因律师事务所不合本规则八条规定条件和发生本规则九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准予其实登记的律师协会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已进行的实有效。
律师协会同意实人员转所实的,应当为其办理实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情记录及评估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
五章 实考核
二十九条 实人员应当自实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其实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实考核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人员撰写的实总结;
(二)实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人员完成实务训练目的证明材料;
(六)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证;
(七)负责实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出考核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请考核;拟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
三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考核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协会制定的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考核规,对实人员进行考核。
因时期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的,律师协会可以推考核,但推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处的,实考核应当暂停,待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对实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十二条 律师协会对实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合规、公平、的,对实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目的情、遵守律师行业规和实律的情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三十三条 对实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面试考核、公示的序依次进行。
负责实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考察、与实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人员的实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了解,检实人员的实情。
三十四条 实人员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见,在十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人员及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行政。
三十五条 实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下列情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不合本规则五条(一)规定或者有本规则六条一款(一)、(二)、(五)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且该实人员不得再次请实;
(二)有本规则六条一款(三)、(四)、(六)、(七)、(十)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三年内不得再次请实的处分;
(三)有本规则二十四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请实的处分;
(四)不合本规则五条(四)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见,实人员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可以再次请实。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人员及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行政。
实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请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除本条一款(一)、(二)、(三)、(四)规定的情形外,实人员未通过考核的,可以准予其再次进行实考核。如果实人员三次考核仍未通过,应重新请实登记。
三十六条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见,是实人员合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人员,考核合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后实人员请重新出具考核意见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的,原实考核合见失效,实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
六章 实监
三十七条 实指导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实指导或者实管理工作,并分别给予实指导律师五年内禁止指导实人员实或者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人员实的处分:
(一)实指导律师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指导职责的;
(二)律师事务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指使或者放任实人员违反实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向实人员收取用或者对实人员设定创收考核指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人员出具实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六)为实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七)有违反本规则七条一款(八)、(九),出具虚假书面承诺的;
(八)违反本规则十一条一款(六)规定的;
(九)有其他违反实管理规定或违反社会,严重损害律师职业行为的。
实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证属实后五日内停止其实指导工作,为实人员重新安排合条件的实指导律师,并将有关情向律师协会报告。律师事务所怠于处理的,律师协会可以对实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并给予处分。
实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同时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规定的违规情形的,律师协会除根据本规则给予处分外,可以依据该处分规则的规定另行给予行业处分。
三十八条 实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负责实考核的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人员出具的考核合见,该实人员已进行的实无效,并视情节给到二年内不得再次请实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三年内不得再次请实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行政。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三十九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档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将实人员的实登记、实考核、实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开展实管理工作的情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年度开展实管理工作的情书面报告协会,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协会将年度各地律师协会开展实管理工作的情汇总后,书面报告部。
七章 附 则
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包括地区、州、盟、不设区的地级市以及直辖市的区(县)设立的律师协会。
设区的市以及前款规定的地方未建立律师协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的,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承办。
四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请律师执业的实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
部对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四条 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证由协会统一印制。
实请表实鉴定书实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以及实协议的示本,由协会规定。
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制定具体实办法,报协会备案。
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四十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请律师执业实管理工作按照本规则执行。
四十八条 本规则中二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1年5月1日起行。协会2010年8月1日发布的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规则同时废止,此前已经颁布的有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规则修订解读
新修订的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九届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行。
一、规则修订背景
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工作是律赋予律师协会的一重要法定职责,事关律师执业准入,事关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律师队建设,事关律师行业持续健发展。为规做好实管理工作,协会于2007年发布实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规则(试行),2010年在总结试行情的基础式发布实规则。规则实以来,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实登记,精心组织培训,强化实务训练,实考核,实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取得明显成效。同时,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师队规模迅速壮大,律师作面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深化全面实践中的地位作用日显现,对实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重视律师工作,全面工作会议确立了近平法治在全面中的指导地位,明确提出要把拥护中国共产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正确政治,依规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包括实管理在内的律师各工作指明了,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对律师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全协章等相继制定或修订的实际情,将近年来我师制度改革相关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实管理工作出现的责任不够明确、序不够优化、标准不够统一、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协会启动了此次规则修订。此次修订旨在以近平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别是近平法治为指导,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构建更加科学规、运行有效的实管理制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实管理工作,切实把好进入律师队的关口,建设与同德的高素质律师队。
二、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则共七章四十九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强化实管理工作政治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保证实管理工作始坚持正确的政治,修订后的规则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近平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深入学贯彻近平法治,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组织管理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活动。修订后的规则将律师行业基层组织作用贯穿于请实全过,强化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对实人员的把关作用,规定律师事务所组织对实人员在实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考,律师事务所为实人员出具实鉴定书应当征求律师事务所组织意见。修订后的规则明确规定请实人员应当合拥护中国共产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中华共和法等条件。同时,对实指导律师和担任集中培训授课教师的律师提出明确政治要求。
(二)完善律师事务所和实指导律师资格认定,强化指导管理责任。为了进一步和压实律师事务所实指导管理责任,根据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考核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为处罚办法以及全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规则了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人员的条件,规定了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律师事务所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接收实人员实,补完善了律师事务所实管理各工作职责,确保律师事务所能够切实履责。同时,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了实指导律师的条件,特别是对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增加了实指导律师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职责及有违反社会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受到相应处分的规定。
(三)完善品行审制度规定,从源头上提师行业道德品行水准。细化完善品行审制度、建立的品行审机制,有利于在律师执业准入环节建立屏障,严把律师队“入口关”。修订后的规则在原规则列举的“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六种情形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共列举了十种情形,增加规定被开除、因违犯受到撤销内职务以上处分、因严重失信受到惩戒、受到不得再次请实的处分且期限未满的等4种情形,为各地律师协会准确把握“品行良好”标准提供判断依据。通过上述修改,与有关规定及要求保持了有效衔接,构建起更加完善的品行审制度规。
(四)优化实考核序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规考核序的同时,为进一步便利实考核请,修订后的规则贯彻精简、效能的要求,对实考核序进行了优化完善。一是简化考核请。整合、简化原规则关于实人员应当在实期满后九十日内请考核,以及期考核请、律师协会审批准等序规定,将实人员考核请期统一规定为期满后一年内。二是简化考核序,删除了原规则关于实考核序的一些过细规定。优化办事流。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节约各方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修订后的规则将实考核材料的审时限从60日缩短为20日。四是放宽补考要求。考虑到各地的具体情,修订后的规则删除对集中培训考核方式与考核内容的规定,由组织培训的地方律师协会自行确定。同时,删除了原规则关于考核不合格六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的规定,由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考核规和具体情掌握再次考核的时间,并给予实人员三次考核的机会。
(五)完善实保障措,营造良好实工作环境。针对实人员在实期内不能独立办理法律事务,总体待遇不高,少数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难以得到保障,无心实的问题,为保障实人员权,修订后的规则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实人员签订实协议时,应当明确实人员的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并规定了报酬或者生活补助的最低标准,明确实协议不得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为切实减轻实人员负担,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实指导律师不得借机向实人员收取用或者对实人员设定创收考核指标。修订后的规则通过进一步完善实保障措,营造良好的实工作环境,从而让大实人员分感受整个律师行业的和暖。
总之,规则的修订,是以近平法治为指导、深入贯彻、对律师工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保证律师工作正确政治的需要,是为律师队培养、输送合格人才,建设一支与同德的高素质律师队的需要,是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实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需要。各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都要深刻认识规则修订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则修订的各内基本考虑,认真组织做好新修订的规则的学传、贯彻实工作。同时,也请律师执业人员认真学并自觉遵守规则,早日成为和事业需要的高素质合师人才,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作出积极的献。
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序的初期,也是刑事证据未固定并形成完整体系的时期,这时间侦单位会频繁提审嫌疑人,不仅给嫌疑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同时也会从嫌疑人的口中获取指控证据,其是获取有罪证据,么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主要做的工作有如下几:
1)及时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并梳理案件信息及法律,让嫌疑人对案件本身心中有底。
2)会见时辅导嫌疑人如与办案单位相处,其是保护自己合法权,避免被侦单位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
3)会见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如享有核对笔录以及有权要求添加、更改笔录内容、拒绝签字等权利,部分嫌疑人享有聘请翻译的权利,嫌疑人有权诉、控告的权利,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有权请取保候审等权利。
4)会见时对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告知家属在他,避免嫌疑人过于虑或紧张而影响口供真实性或影响其身体健。
5)向办案单位沟通、了解案件情,进一步核实案件相关信息。
6)提出法律意见,包含不构成犯罪、罪轻以及罪名问题的法律意见。
7)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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