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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某,女,1996年出生,汉族,初中度,务工,现住山东省州市。因盗窃,于2013年10月12日被州市局行政拘留5日,于2015年2月3日被州市局行政拘留10日;
因,于2014年4月24日被州市局行政拘留3日,于2014年10月30日被州市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5年1月31日被州市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5年2月12日被州市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5年2月26日被州市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于2014年11月10日被州市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20年5月11日被州市局行政拘留15日。
因涉嫌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州市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6日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潜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2月2日被州市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11日经州市批准,同日州市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2年出生,汉族,初中度,现住山东省枣市山亭区。因涉嫌罪,于2021年2月2日被州市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24日被州市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州市局侦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5月12日向州市移送审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两案相互关联,决定并案处理。
经审明:
罪
2018年6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某以谎称微信扫码不、回家再付款等欺骗手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237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9日16时,被告人某至州市小区附近进口母婴店,以留姓名、手机号的方式骗取店主信任,谎称微信付款未,骗取某某的日本进口塔牌大号奶瓶两个、小号奶瓶一个、奶嘴两个,价值850余元。
2、2020年3月26日16时,被告人某至州市生活馆店,通过熟人介绍骗取店主信任,谎称回家再付款,骗取某某的香水、眼线、口红、洗面奶等化妆品一宗,价值1200余元。
3、2020年3月28日17时,被告人某至州市生活馆店,通过熟人介绍骗取店主信任,谎称扫码付款不、回家再付款式,骗取某某金色苹果XMAX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币4200元。
4、2020年4月18日16时,被告人某至州市衣柜店,通过谎称家住附近、加微信好友后回家再付款的方式骗取店主信任,骗取某某黑色连衣裙一件、黑色马甲一件、黑色皮鞋一双,价值570余元。
5、2020年5月13日16时,被告人某至州市南沙河镇服装店,谎称家住附近、微信限额无法支付,骗取朱某某福狸牌胸罩一件、黑色安全裤一件,价值120余元。
6、2020年5月29日19时,被告人某至州市化妆品店,谎称加微信好友、采取回家再付款,骗取某某进口化妆品一宗,价值1000余元。
7、2020年6月12日17时,被告人某至州市大下墨香苑**超市店,通过购物的方式骗取店主信任,谎称换钱随礼急用钱、扫码不、回家再付,骗取某某现金600元、纯净水两瓶,共计币609元。
8、2020年6月21日14时,被告人某至州市善南办事处村春藤路店,通过微信加为好友的方式骗取店主信任,谎称扫码付款不、回家再付款,骗取同村村民某黑色P40手机一部、黑色VIVO手机一部和云司牌牙耳机一部,该耳机价值150余元,经鉴定,该两部手机分别价值3800元、1800元,共计币5750余元。
9、2020年7月18日13时,被告人某某至微山县商场一楼衣服店,谎称采取扫码付款不、回家再付款,骗取某某衣服一套、鞋两双,价值850余元。
10、2020年7月18日14时,被告人某至微山县美甲店,谎称扫码付款不、回家再付,骗取高某某睫毛化妆、耳坠、链、墨镜、口红等物品,价值238余元。
11、2020年7月13日17时,被告人某至州市城柜台,以自称老顾客、微信加好友的方式骗取店主信任,谎称拿走手机让其对象先看看的方式,某某黑F9000手机一部、金色2018手机一部,经鉴定,该两部手机分别价值8000元、1200元。
12、2020年7月23日16时,被告人某至州市内衣店,通过声称老顾客、微信加好友的方式骗取店主信任,谎称换钱、转账不,骗取满某某现金500价值110元的衣服,后退回100元。
13、2020年8月14日19时,被告人某至淄博市周村区步行街靓美甲店,通过声称老顾客、微信加好友的方式骗取店主信任,谎称换钱、转账不,骗取某某600支付宝转账500元,共计1100元。
14、2020年10月10日19时,被告人某至州市懒人衣柜店,通过微信加好友的方式骗取店主信任,谎称转账不,骗取某某羊毛披肩一件、灰色裙子一件,共计价值315元。
15、2020年10月20日11时,被告人某至州市河镇特价超市,谎称换钱、扫码付款不、回家再付款,骗取王某现金300元、五花肉44元,共计344元。
16、2020年11月23日18时,被告人某至州街奈斯服装店,谎称换钱、扫码付款不、回家再付款,骗取某某现金400元、价值370元的衣服三件,共计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四人证言,被害人某某、某某、某某十六人,被告人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敲诈勒索罪
2021年1月31日22时,被告人某同被告人高某某、张洹(另案处理)在州市KTV店一楼888房间内,以被害人张某某强奸张某为由,采取威胁报警的方式,向张某某敲诈勒索10万元。
后被害人张某某向高某某支付宝转账1万元钱并打3万元欠条。被告人高某某将该1万元交给被告人某。案发后,该1万元由被告人某退还张某某。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检笔录,证人某某、某某、干某某八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某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判处。
:12309中国检察网
网·海报新闻记者 武甜莹 枣报道
日前,案件信息公开网披露了一起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的案件起诉书。网·海报新闻记者获悉,某在担任山亭区民一庭副庭、山亭区城头法庭副庭期间,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8900元,并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定序作枉法裁判。
经审明,2008年至2017年,某在担任山亭区民一庭副庭、山亭区城头法庭副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8900元,为他人谋取利。其中,2010年10月,某在担任山亭区民一庭副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亭某供销公司负责人某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收受某现金10万元;2008年中秋节至2010年中秋节,某在担任山亭区民一庭副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枣某经营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分五次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某某购物卡共计1万元;2014年7月,某在担任山亭区城头法庭副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某王某某索要现金2万元;2015年6月,某在担任山亭区城头法庭副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某律师事务所金某索要现金19900元;2015年7月,某在担任山亭区城头法庭副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向该公司负责人某索要现金2万元;2016年7月,某在担任山亭区城头法庭副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枣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向该公司经理王某索要现金8000元;2017年3月,某在担任山亭区城头法庭副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店子镇某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收受某某现金1000元。
2015年至2016年,某在担任山亭区城头法庭副庭期间,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违反法定序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中,2015年9月,某在任山亭区城头法庭副庭期间,山亭区山城办事处东山亭社区居民某某州市居民于某某,在山亭区城头法庭起诉某等人借款纠纷三起案件中,多次违反法定序办案,案件存在少收诉讼,不收保全,违规合并审理的情。2015年9月17日,山亭区作出民事裁定,并于同年9月22日封某位于山亭区房产。2016年2月右,案件开庭审理后,某找到某,告知某因他和三人争夺某抵账给他的,位于枣市市中区安顺小区某东西户房屋两套,需要由进行保全,帮助他获得房屋。某予以答应并伪造了一份民事裁定书,时间亦造假为2015年9月22日,供某进行诉讼和请执行所用。2017年2月20日,某向山亭区执行局提供该份假裁定书请执行,山亭区执行局依照该裁定书封上述安顺社区的房产;2016年3月,某在任山亭区城头法庭副庭期间,受枣市市中区居民某请托,帮助其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在深圳的所谓的多家债权。为此,某知山亭区对该批案件无管辖权的情下,为某出谋划策,在枣市山亭区成立枣市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债权转让,并为降低标的额拆分案件。将该系列案件在山亭区城头法庭起诉,并由自己亲自办理。在案件审理过中,某明知某提供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且无视某已有部分案件在深圳败诉的事实,亦无视某所主张的报酬应经争议裁前置序的事实。为寻私利,故意违背事实、隐瞒真相,向山亭区审委会进行汇报,导致山亭区审委会决定不当,某径行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诉讼过中,某三次收受某币合计8.15万元,为其谋取利。
另明,被告人某某于2019年6月6日经枣市山亭区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枉法裁判罪行,并如实交代办案未掌握的受贿罪行,于2019年9月18日将10.6万元上缴。
州市认为,被告人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有其他严重情节;徇私情、私利,变造民事裁定书,故意违反法定序封案件当事人房产,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而枉法裁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应当分别以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州市根据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于2月2日向州市提起公诉。
近日,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了一份王某甲非法经营、妨害公务罪的起诉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生,汉族,初中度,务工,住山东省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山西省昔阳县被判处有期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3年5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非法经营、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州市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州市局执行逮捕。
经审明:
2019年1月17日16时,被告人王某甲在州市烟草专卖局稽大队对其驾驶的车牌为******的汽车进行检时,明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其车上有被举报违法运营的卷烟、要求检的情下,采取驾车强行撞击执法车辆等暴力手抗拒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法,造成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受伤、两部执法车辆损坏。
经鉴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王某乙的损伤度为人体轻微伤,车辆损失价值币8448元。
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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