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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刑事律师,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从无罪辩护开始执行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20:04:07

本人今后不再做刑事案件,之前的几个刑事案件有朋友、亲戚的,也有法律援助的。

不做刑事案件,应该是目前中国大部分律师的一个选择,而且多是无奈的选择,个中原由只有做过律师的都深有体会。

今天说这个话题,是之前看到有人说“律师做无罪辩护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律师同行也持这一观点。

也有律师同行认为:所有刑事案件都应当做无罪辩护。

我个人比较赞成“所有刑事案件都应当做无罪辩护”。理由有三:

一、法定理由: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

这一点无需多言,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保持辩诉平衡:公诉人和辩护人是天平的两端

如果在公诉人有罪指控的前提下,辩护人做有罪(罪轻)辩护显然自己已经使得天平偏向了公诉人。

三、律师的工作:

认定是否有罪,是审判员的工作;律师的工作是围绕当事人无罪开展的。

那么,做无罪辩护是否会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我承认,现实中会的!

所以我也理解我们的律师同行为什么不认可“所有案件应当做无罪辩护”的观点。公诉人、法官、律师、当事人、旁听人员、社会公民,这都是一个个鲜活的、有感情的生命,不是冷血的机器,因此他们的所有行为都会带有个人情感色彩在内,不可能做到理想状态的公平、公正!

律师做无罪辩护无疑是在给公诉人、法官、社会大众带来更多情感上的刺激。法官本就应当是居中裁判的,法官的右边是公诉人的有罪指控,左边是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这样的天平才是平衡的。

我们从来不会讨论公诉人的有罪指控带给社会大众的情感刺激,因为社会大众是多数,而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情感已经被社会忽略了;律师的无罪辩护本来是为了保持天平的平衡,虽然不免会给社会大众带来一些不适甚至不能接受,但这不应当成为法官、社会大众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如何判刑的因素。

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辩护人和公诉人如何进攻和反击,法官应当不受影响,始终要保持一颗居中、公平、公正的心。

但我们也理解,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也有自身的价值观,在审判中可能会不自觉得将个人的情感带入案件中,这也就是有些辩护人不能做无罪辩护的事实原因。

辩护人要考虑到受害人、社会大众,且辩护人的辩护通常都是对社会价值观的一种挑战!

因此,“无罪辩护”理论上很美好!

但不能因此否定律师工作的初衷应当是“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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