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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刑事律师,重庆专业刑辩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泾县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4 10:20:14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丰都刑事律师,重庆专业刑辩律师】,以下3个关于【丰都刑事律师,重庆专业刑辩律师】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重庆律师辩护 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 丰都县司法局“三规范”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 重庆丰都县律师辩护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怎么牟利的
  • 重庆律师辩护 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成立20多年,团队专业化、办案标准化、方案定制化,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殊荣。

    以下是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万,女,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文盲,无业。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XX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XX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XX日取保候审。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万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XX日中午,被告人陈某万和其丈夫即被害人孙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陈某万在租住的门面房内煮饭时,产生和孙某某一起轻生的念头,遂将之前购买的鼠药取来放到自己和孙某某的稀饭碗里,孙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陈某万一同将放了鼠药的稀饭食用完后,两人均出现呕吐现象,孙某某询问陈某万后,陈某万告知孙某某投放鼠药的事实,孙某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后卫生院急救人员将二人送医救治,经治疗后二人均脱险。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万和孙某某的呕吐物中均含有毒鼠强成分。

    被告人陈某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结婚证复印件、医院病历、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敖某某、秦某华、谭某某、秦某全、陈某某、何某某、冉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万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万系犯罪未遂,具有如实供述的依法从轻处罚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情节,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万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

    本文由专注刑事辩护的张智勇主任律师团队参与整理。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不起诉的刑事辩护案例,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Kill crime)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强奸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丰都刑事律师,重庆专业刑辩律师

    丰都县司法局“三规范”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本报讯今年以来,丰都县司法局采取“三规范”举措着力在法律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全力提升群众满意度,收到了良好效果。

    一是规范法律援助。在《丰都报》以及县城车站等人流集中地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条例》,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度;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37个,实现了援助案件网上申请、受理、监管流程。截止目前,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83件,办结309件,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利益764.2万元;

    二是规范法律服务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职业道德、诚信执业培训,规范服务秩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30个乡镇(街道)法律顾问覆盖达100%,县级部门法律顾问覆盖达70%以上;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安排律师值班,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目前共担任法律顾问346家,民事、行政诉讼代理1429件,刑事辩护代理109件,非诉讼代理37件,调解纠纷54件,解答法律咨询3557人次。为经济发展、保障民生和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

    三是规范公证和鉴定管理。提升公证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大公证宣传力度,积极开拓新证源,规范办证程序,狠抓公证质量,实现公证服务进家门、贴民心。今年来共办理公证业务495件,完成非税收入19万元;办结司法鉴定业务95件。

    重庆法制报 重庆长安网 通讯员 蔡朝勇 殷进英

    重庆丰都县律师辩护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怎么牟利的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永,男,出生于山西省五台县,汉族,初中文化。

    2018年1月XX日被抓获,同月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8月XX日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XX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20年1月XX日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次日决定延期审理。

    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3月XX日中止审理,于同年6月XX日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5年,田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在全国各地成立多家公司进行骗税,并雇请赵某永、刘某1(已判决)、吕某某(已判决)等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5年1月,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被告人赵某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变更为任某某),该公司实际由田某某控制。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赵某永明知田某某等人有骗税目的以及XX公司与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池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没有真实生产、交易的情况下,仍帮助田某某等人以XX公司名义与关联公司进行虚假交易,接受和开往关联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接受田某某安排通过赵某永自己的个人账户与关联公司转账完成虚假交易资金流。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XX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间,XX公司向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实际由田某某控制)虚假购进“太阳能片”,并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9份,价税合计23,000,721.12元,税额3,341,985.12元。

    2、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XX公司向池州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实际由田某某控制)虚假购进“电路板”,并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价税合计9,932,126.49元,税额1,443,129.49元。

    3、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XX公司向上海XX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实际由田某某控制)虚假购进“研发检测费”,并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4,913,017.20元,税额713,857.20元。

    4、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XX公司向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虚假购进“芯片”、“芯片IC”,并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价税合计425,414.37元,税额61,812.43元。

    二、XX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XX公司向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实际由田某某控制)虚假销售“集成电路板”,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价税合计7,955,456元,税额1,155,921.26元。

    2、2016年4月,XX公司向堆龙德庆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实际由田某某控制)虚假销售“控制器”,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3,822,390元,税额555,390元。

    3、2016年3月至4月,XX公司向重庆市XX箱包制造有限公司虚假销售“信号器”,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050,121.80元,税额152,581.8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人赵某永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永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永具有如实供述、从犯、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永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案件移送通知书及清单、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关联公司工商登记资料、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账务资料、购销合同、发货证明、送货单、收货证明、委托物资确认收货单、委托加工合同、技术开发合同、购销物流货运单、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进出口载货清单、海关出口报关单、普通发票、借款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转账回单、纳税申报材料、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材料、申报政府奖励补助资金材料、税收退还书、银行交易明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出入境记录、QQ聊天记录、工资表、失联企业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1、吕某某、陈某1、谭某某、陈某2、邱某某、秦某某、彭某某、陈牟3、张某某、刘某2、王某某、刘某3、幸某某、李某1、康某某、吴某某、查某某、汪某某、何某某、阮某某、曾某某、姚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李某2、华某某、司某某、苏某某、简某某、尼玛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永的供述和辩解;重庆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电子勘验检查笔录、查封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赵某永帮助他人通过XX公司向重庆市XX箱包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因未举示充分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人赵某永明知田某某等人成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予以帮助,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永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永具有如实供述情节,经查,被告人赵某永在侦查阶段仅陈述其受田某某安排负责装修厂房、安装设备、担任法定代表人、银行转账等工作,否认其主观上知晓田某某等人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帮助,不能认定被告人赵某永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故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赵某永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赵某永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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