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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袍,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副院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律师刑事罪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7: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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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开庭穿什么衣服?律师穿皮鞋正装和穿旅游鞋休闲装有啥区别?
  • 株洲天元区法院:学生进法院“零距离”感受阳光司法
  • 律师最烦什么?
  • 法院开庭穿什么衣服?律师穿皮鞋正装和穿旅游鞋休闲装有啥区别?

    法院马上要开庭了,作为一个律师你打算穿什么衣服去开庭呢?其实无非是两种,一种就是穿着正装,一种就是休闲装,哪一种更好呢?区别在哪呢?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应当参照法官、检察官的着装规范

    作为司法系统和司法进程中的重要一员和深度参与者,律师的地位逐渐得到了应有的重视。作为一名律师,敝人深处其中,甚感欣慰。法官、检察官是公务员,他们脱胎于建国初期军警合一的年代,之前他们的着装也是大檐帽和肩章。后来为了抹去军队印记,也是为了和国际社会的惯例接轨,我们的法官、检察官换发了新制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着法袍,检察官穿制服出庭支持公诉。律师相应的也有专门的出庭服装——律师袍,每年司法系统都下通知给律师协会统一订购出庭服装。只是目前的情况下,普及率不太高罢了。据报道,北京的法院对律师的开庭着装是有具体要求的。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的神圣使命,也是律师职责所在。在当今“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律师发挥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作为律师一定要有职业认同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不能对自己的要求等同于甚至低于老百姓。毕竟我们学过法律,应该更懂法,更守规矩。早在2003年开始施行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便明文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身穿律师出庭服装。所以我们应该把律师袍穿起来、用起来,而不是仅仅挂起来。从我本人的角度,我是很愿意穿着律师袍参与庭审的,因为这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且是给予自己自信心、责任感和使命感的良好方式。也可能自己还是存在着制服情结吧,尤其在刑庭开庭的时候法官穿法袍,检察官穿制服,律师如果也穿着律师袍的话,会更加庄严、庄重和规范。民庭开庭的时候,我也建议双方代理律师穿着律师袍,这是我们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考出来的出庭资格和穿着资格,干嘛不用呢。

    当然,如果你不穿着律师袍,但是你一定要穿正装,不要穿着休闲装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代表着当事人出庭应诉,必须从着装上加以重视。如果一个律师穿着旅游鞋和休闲装出庭,会给人一种不重视的感觉。尤其是法官、检察官都正装出席,律师穿着很随意,无形之中就在气势上被压倒了几分。还有,我们的当事人也希望自己的代理律师西装革履地侃侃而谈,而不是穿着随意且休闲。毕竟休闲装、旅游鞋之类的服饰真的不适合法院这种庄严的场合。其实,作为一个律师,在有案源的情况下,收入是可以保证的。那么我们必须要有正装,尤其在出庭的时候,一定要从穿着正装开始重视起来,坚持下去。

    备注:用“鄙人”作自谦词,古已有之。《史记·司马相如传》:“鄙人固陋,不识所谓。”《宋书·蒯恩传》“恩益自谦损,与人语常呼位官,而自称为鄙人。”“鄙”原为边远、郊野之意,转义为粗俗、浅陋。“鄙人”即自称粗俗、浅陋之人。

    “敝”有“坏、破旧”义。《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孟氏,鲁之敝室也。”杜预注:“敝,坏也。”某词典解释“敝”:①坏;破旧。如“敝帚”、“敝屣”。②用于跟自己有关的事物的谦词,表示不好的,不如别人的意思。如“敝姓”、“敝舍”、“敝校”等。古时用“敝人”一词是有的,但最先不用于自谦,而用于对方或他人,为贬义词。《后汉书·卓茂传》:“汝为敝人矣。凡人所以贵于禽兽者,以有仁爱,知相敬事也。”明何景明《与侯都阃书》:“敝人皆狡,不识上下。”以上两句中的“敝人”,皆第三人称,指坏人,狡猾之徒。后把“敝人”用为自谦词。《新民晚报》上《在高晓声家做客》一文中说:“说去做客,心存汗颜,一者敝人是高先生的后辈,二者……”把“敝人”用作自谦词,是有根据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敝人”一词:“对人谦称自己。”《汉语大词典》也作了同样的解释。这就是说,“敝人”同“鄙人”一样,也可作自谦词。

    孟子曰:孔子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故观于海者难为水,游于圣人之门者难为言。观水有术,必观其澜。日月有明,容光必照焉。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

    刘国影,2016年军改第一批转业自主择业军官,三级心理咨询师、助理理财规划师,廊坊军创家园首任秘书长、廊坊军转律师志愿服务队创始人,现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廊坊市邮政特邀社会监督员、河北同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刑事律师袍,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副院长

    株洲天元区法院:学生进法院“零距离”感受阳光司法

    活动现场。

    红网时刻新闻7月5日讯(通讯员 王郁兰)为更好地开展普法宣传,增强青少年法治观念,7月5日上午,株洲天元区人民法院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天元区各小学50余名学生参观了解法院工作,接触法院文化,感受法律的威严和神圣。

    尽管夏日炎炎,同学们仍怀着无比兴奋和期待的心情走进法院。在天元区法院三门法庭副庭长尹利容法官的带领下,同学们参观了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等场所,进一步了解法院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能。参观过程中,同学们仔细聆听,不时地提出自己感兴趣的问题。

    在执行局指挥中心,综合办公室吴卫群主任现场讲解并演示的Gis可视化实战管理系统引起了学生们浓厚兴趣,同学们看到大屏幕上可随时调控法警在外执行任务的情况纷纷赞叹不已。

    在一楼审判庭,同学们现场旁听了一起由天元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彭鸿森法官主持审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让同学们“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

    随后,在彭鸿森法官的指导下,同学们进行了一场“模拟法庭”,他们有的走上审判台充当“小法官”、有的穿着律师袍走向辩护席,公诉人及被告人、法警各自就位,以一个典型的刑事案件为例,让同学们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威严。

    刑事审判庭的干警们给同学们发放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册,引导同学们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开放日”活动摆脱单纯以说教为主的教育模式,使广大学生近距离接触庭审,感受法院文化,有利于增强学生法治观念。下一步,天元区法院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不断拓宽司法公开力度,让人民群众共享阳光司法,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呈现,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律师最烦什么?

    一、律师最烦的当事人

    你是律师啊!律师执业证考到手好难啊!你好犀利哦!与律师打交道,当事人肯定是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因而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引、帮助,这属人之常情。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法律问题存在简单、复杂之分,简单的一两句话,解答一下未尝不可,但大多数法律问题是用一两句话解答不了的,还有的同行基于谨慎原则,不会轻易对某案件的法律责任,在仅仅听了当事人的陈述后,就随意做出分析、判断,因为对客观事实,做出法律判断,必须研究,需要担当,存在风险,所以,当事人如遇法律问题,在咨询或者需要委托律师时,一定要体谅律师这个职业特殊性——以提供法律服务为“稻粱谋”。天下没有免费的晚餐。切记——当事人与律师的关系,说白了就是买卖关系——这是定性,至于多少咨询费、律师费?当视交情深浅、案件难易、案涉标的金额大小、诉讼风险评估等等可以酌情少收、减收。当事人大都知道律师伴灯寒窗之苦,却不知道律师披袍执业之艰。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律师与当事人当是互相成就。你许我以信任,我还你公正公平。如斯如斯,一个法律服务的春天才有可能来到。

    二、律师最烦的法官

    从代理(原告)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案件说起,这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虽然内中牵涉到的法律事实确实不少(不详细展开了),但均清晰明了,而且被告提交了反诉状,很明显原被告双方有强烈解决纠纷的意愿,但因被告在开庭时提交了一份《协议书》,原告在质证《协议书》时提出了多个意见,之一就是认为该协议书处分了案外人的财产,应属无权处分,事后也没有得到案外人的追认,该协议不成立,法庭应当以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据,结合本案权利义务履行实际判如所请,但很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就全案作了“技术性处理”驳回,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时,该案经办人却把一个基本事实已经查明的民事案件,庭审用了五个多小时,她不是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证据,而泛泛审之,不知何意?连人与人之间的基本诚信她都想查个石破天惊。至今还记得庭上她问过的一个问题,她就原告提交的一份案外人亲笔签名的《声明》问:“这是什么证据?”这一下子把代理人问懵了,代理人好不容易缓过神来,回答道:“书证啊!”……这使笔者不禁想起,几年前一次在江西省高院办案时,一名法律兄长说的一句话来:“……时下最紧缺的就是会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

    三、律师最烦的警官

    在代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首当其冲要打交道的是立案侦查阶段的公安民警。笔者发自内心,对坚守、战斗在司法一线的民警是佩服的。办案民警接受的法律训练肯定没有检、法、律师系统,虽然有法制科把关,但他们所面临的工作压力和法律风险可想而知,因此,对办案民警惟有尊重,和理解,但有一句话不得不说,权当谏言吧,这句话就是,在与律师的工作对接时,一定要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不要动不动就是一句:“你是律师,我警告你不要干涉我办案。”

    四、律师最烦的检察官

    记得不久前在湖南某地开庭时,同庭24名被告人,已有17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有一名被告人在庭上声称只认罪不认罚;我的当事人只对被控数罪中之“非法采矿罪”从立案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但只有全案认罪认罚的17名被告人签订了具结书,并得到不同程度的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在庭上,有一名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多次自我辩解,被公诉人当庭撤回量刑建议。该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非常气愤,在发表辩护词时说:“……,以后还会有谁敢在庭上说真话?”

    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保障法律正确实施……,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以第十五条写进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从全国法院审理刑案情况来看,总体运行平稳有序,有消息称,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认罪认罚案件79.5万件,占同期审结全部刑事案件的71.3%。湖南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2021年达89.6%,审判质效明显提升,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中笔者发现需要避免出现的几个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依法保护,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就怼以抗诉,应当由二审法院对原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予以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评定;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应当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不能遗漏这一量刑情节。三是在认定自首情节时,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之法定条件外,不要附加其他条件,对如实供述应当以综合前后多次供述,结合本案基本事实评价为准,而非以第一次,或者某次存在不实之处而否定,再说,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之定性和量刑建议,都是在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下认定、得出,因此,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在有自动投案情节,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五、律师最烦的律师

    同行是冤家,这是古训。对此笔者的理解是这样的,其实律师的利益核心还真处在不同的频道,一般情况下,你的朋友圈在哪?你的案源就在哪!你的兴趣在哪?你的案源就在哪!你的社会活动在哪?你的案源就在哪!都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网上案源是有,但不多,除了你是一名“功成名就”的律师,且身经百战而不被出局,但也是苦多于甜,并不与其他同行构成竞争,或者内卷。反而系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大律师”往往在同行办理“大案”、“冤案”、“错案”时予以金兰之义;在同行因办理“敏感案件”稍有差池,而不幸身陷囹圄时,为其上下鼓与呼,甚至自掏腰包披袍出庭为其辩护也在所不辞。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近闻有1名同行不舍昼夜搜集了另1名同行网上同步播放的开庭视频,就同行没有穿律师袍出庭向律协举报,这是有多大的仇和恨啊?“冠必正,纽必结。”为维护同为法律人的律师职业仪表形象,同行之间拉拉衣袖提醒提醒,闻者“有则改之”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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