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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神神叨叨的当事人
田小甜的父亲通过朋友找到我,说他女儿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在看守所,希望能聘请我作为他女儿的辩护律师。我向田小甜的父亲简单了解了案情,田小甜的父亲说女儿长期不在家,他对田小甜的事情也不是很了解,田小甜平时也很少和家里人沟通。田小甜被刑事拘留后,听田小甜的父亲问过田小甜的表妹,说田小甜借了一起租房子的朋友毛小丫20多万元做法事,后来不知道怎么钱不见了。田小甜还不上毛小丫的20多万元借款,毛小丫就报警告田小甜诈骗了。
田小甜的父亲办完委托手续,我在看守所见到了田小甜。我见到田小甜说明我是她父亲聘请的律师后,田小甜就呜呜大哭起来,说自己是被冤枉的。我让她先别哭,慢慢说。田小甜给我说的案情和她父亲讲得差不多。我问田小甜,毛小丫借给她的钱是怎么给她的,田小甜说毛小丫是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给她的,但是借钱的时候,田小甜告诉毛小丫借钱就是为了做法事,用完就还给毛小丫。
后来田小甜还不上钱了,毛小丫多次通过微信催她要过钱。我问田小甜借这么多钱干什么用,田小甜说她这些年一直都不顺,她就想起了很多年前认识的一位北京大师,北京大师说田小甜命里带灾,缺少财运,必须用大量的钱来冲灾改运。大师说他和他师傅二十年前在气脉山公园布了一个阵,田小甜正好可以使用。大师让田小甜准备的钱越多越好,田小甜手头钱并不多,就向她的朋友毛小丫借了20多万元,又向其他亲友借了20多万元。
这一日,田小甜准备了40多万元现金和一幅财神像,由于她一个人提不动,就让她弟弟陪着一起去。下午3点多,田小甜姐弟俩一起抬着钱到了气脉山公园,由于当时人比较多,大师让田小甜又等了有一两个小时,公园里的人走得差不多了,大师才继续为田小甜做法。大师让田小甜的弟弟带着财神留在山下一个路口,田小甜在没人的时候一个人到山顶的亭子,把钱放在亭子东侧的栏杆下面,先面向东西南北各拜一下,再到山下拜财神。田小甜拜完财神后,又到山顶的亭子面向东西南北又各拜了一下,再次到山下拜财神。等田小甜再次回到亭子后,钱就不翼而飞了。
我立马对大师的身份产生了怀疑,我问田小甜是怎么认识大师的,田小甜说是通过微信认识的,我问她是谁加的谁呢?她说是大师加的她,我问她大师是怎么知道她的微信号的,她说她也不知道。我又问她和大师见过面吗,她说没有见过面,不过大师以前去新加坡坐飞机路过临沂,要见她的,她正好回老家了。我问她连面都没见过,怎么相信大师呢,她说大师曾经替她算过几次,每次都很准。我认为大师一定有问题,钱应该被大师骗走了,就问她钱不翼而飞了有没有怀疑过大师呢?她说怀疑过。我问她,钱不翼而飞后有没有报警呢?她说当时知道钱丢了,人就懵了,她通过QQ联系了自己以前认识的一个王姓警察,她说帮我网上立案了,后来还给我网上做了笔录。我问她做笔录没去过现场吗?只有王姓警官一个人吗?她说是的。
我问她有没有跟进过案件进展情况,她说跟进过,但是每次王警官都说忙。我问她是怎么联系王警官的,她说是通过QQ或者电话,每次王警官给她回电话都是外地的号码,看着像垃圾号。我又问她有没有告诉王警官你怀疑钱是被大师骗走了呢?她说告诉过王警官,但是王警官给回复就是他监控过大师,觉得大师没有任何问题,王警官通过监控发现毛小丫有问题,并且一再叮嘱她,千万不能把这个事情告诉别人,否则对她的父亲和叔叔不好,同时要告诉毛小丫这个钱是被田小甜炒期货赔光了,王警官怕田小甜说不清楚,干脆让田小甜把自己的微信号和密码告诉王警官,事实上,欺骗毛小丫的微信聊天记录都是王警官给聊的。
王警官还监听过毛小丫的电话,发现毛小丫和境外人有联系,田小甜就不想还钱了。我告诉田小甜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王警官的所作所为基本上可以判断王警官有很大的嫌疑,于是我问田小甜是怎么认识王警官的,为什么这么相信王警官,田小甜告诉我,她男朋友以前出过事,她男朋友出事前让她找王警官,后来王警官替他男朋友摆平了,所以就相信王警官了。我问她见过王警官吗,她说没有。我由于会见的时间限制,我还没有询问完田小甜,就到了看守所下班的时间了,我只好终止了这次会见。
在会见的最后,我还问了田小甜有没有将案件的来龙去脉、详细情况告诉办案民警,她说告诉了,但是他们不让她说,可能是觉得她神神叨叨的,或者是为自己开脱辩解吧,但是田小甜请我一定要相信她。
02 神神秘秘的男朋友
由于到看守所会见,律师无法携带手机,更没法接听电话,走出看守所,我看到手机上有田小甜父亲的几个未接电话,我给田小甜的父亲回过去。田小甜的父亲给我说,她接到了王警官的电话,王警官询问他案件进展情况,同时也再安慰田小甜的父亲,还提出不要提他的事,否则对田小甜父女俩不好。我告诉田小甜的父亲先稳住王警官,并且不要告诉他已经聘请了律师,一切待我和田小甜的父亲见面后再说。同时,再和王警官通话一定要录音。
在开车回律师事务所的路上,好多问题一直困扰着我。田小甜肯定是被骗了,骗她的大师的真实身份有很多未解之谜,大师很值得怀疑,可能就是虚构的。同样值得怀疑的还有所谓的王警官,因为他的所作所为根本就不符合法律规定,除了网络报警之外,居然没有让田小甜到派出所做笔录,竟然还能给田小甜网上做笔录,而且做询问笔录也只有王警官一个人,既然田小甜和王警官是朋友,和田小甜的关系那么好,怎么会不给田小甜真实的手机号,而是用垃圾号联系田小甜,王警官辩解自己的身份特殊不能给田小甜电话号码的说辞根本就站不住脚。
我认为更可疑的是田小甜的男朋友,田小甜和大师、王警官都没见过面,而这两个人又都和田小甜的男朋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师是怎么知道田小甜的微信号的;大师是怎么给田小甜算得那么准的;大师在田小甜回老家的时候去新加坡路过临沂,没能和田小甜见面,这一切肯定是故意的安排,大师又是怎么知道田小甜回老家的;王警官的关于刑事立案说辞以及表现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王警官为田小甜出的主意,不仅帮不到田小甜,反而让田小甜涉嫌刑事犯罪,王警官为什么会这么做......这一切的一切都需要对田小甜的性格脾气有着准确的了解和判断,这又有谁能做到呢?答案只有田小甜那个神秘的男朋友。
我和助理一路分析着案情,很快我们就回到了律师事务所,田小甜的父亲已经在办公室等我了。
见到田小甜的父亲,我就和他聊起了田小甜的婚姻问题。我问田小甜结婚了吗,他说还没有,家里也给她介绍了很多,她都看不上,她自己谈了个男朋友。我问他,田小甜都32岁了,为什么还不赶快结婚呢,他说家里也催过,但是每次田小甜都不让家里管,田小甜的男朋友说等他们挣够了钱办一次轰轰烈烈的婚礼。我问田小甜的父亲她男朋友怎么样,他说田小甜的男朋友人长得很好,听说是干钢结构的,反正配他女儿绰绰有余。我问他,田小甜和男朋友是不是一直同居在一起,他说应该不是,田小甜在被刑拘之前和她表妹一起租住房子。
03 真相浮出水面
和田小甜谈完之后,我心中所有的疑惑都解开了。我大胆猜测骗走田小甜钱的人就是她这个男朋友,我写了一份完整的法律意见。然后,我带着田小甜父亲和王警官的通话录音和办案民警进行了一次深入沟通,我向办案民警提出了我的怀疑。办案民警听完我的意见后,也认为我的意见有道理,不仅对田小甜进行了取保候审,还顺藤摸瓜抓住了真正的诈骗犯罪分子——田小甜的男朋友。这个案件不仅取得了当事人家属满意的效果,办案民警对律师工作也表示感谢。
田小甜终于洗刷了冤屈,恢复了自由。可当田小甜知道真相后,痛心不已,不知道如何面对自己以后的路,更无法忍受这么大一个惊天骗局。
作为律师,我一直主张法庭之上要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法庭之外,要尽量保持客观中立,站在局外人的立场上去分析判断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不为案件本身所困,才能对问题作出较为冷静的分析判断,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完美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因当事人往往被采取了羁押措施,无法及时收集证据,他们更不懂法律规定,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就要通过缜密的分析判断,寻求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线索,进而获得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案例来源:大律“云律所”法律支持单位——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以上为泽钧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昨日,多地律师协会(深圳、北京等)均发布声明,称一款名为“法先生法律大数据”的微信小程序未经律师授权,打着众多律师的名义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服务,涉嫌对律师。同行的律师纷纷反映自己“被营业”了。无独有偶,宫律师也“被迫营业”了。
同行律师朋友纷纷反馈自己既未授权“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也未在该小程序上注册过任何信息,提供过任何咨询服务。那么“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哪里来的这么大“能量”,可以收集到这么多信息且任意评价,还如此大胆公然挑衅律师职业的“底线”。
经公示平台查询“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下称“法先生”)的备案主体是一家名为“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独资公司,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控股。那么,法先生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涉嫌何种刑事罪名呢?
其可能通过“爬虫”技术,在各平台上爬取了各类数据。利用爬虫技术,涉嫌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再利用这些信息变现。这也可能是为什么总能莫名接到各种“精准”骚扰电话的原因。爬虫技术本身中立,但如果“法先生”在没有各平台或律师个人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爬虫技术非法获取律师的个人信息且任意评价,并冒充他人名义“招揽生意”,这种行为该当何罪?
经宫律师检索,一般法律界对法先生的行为分为涉嫌刑事犯罪和不构成刑事犯罪两种,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观点主要分为涉嫌虚假广告罪、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涉嫌合同诈骗罪四种观点;二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观点又可以分为不违法犯罪、构成民事侵权、构成行政违法应予行政处罚三种观点。
一、认为法先生不构成犯罪观点汇总
第一种意见认为
“法先生小程序”并不构成犯罪,“法先生小程序”虽利用了律师执业信息,但执业信息均为公开,可能确有部分律师与“法先生”有合作,给年轻律师带来了业务,并未造成损失,且就目前大家所掌握的信息来说,“法先生小程序”经营方式和营利模式并不清楚,尚无法定性为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法先生小程序”未经许可违规收集律师执业信息,用于经营牟利活动,构成民事侵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
律师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属于特许行业,“法先生小程序”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二、认为法先生不构成犯罪观点汇总
第四种意见认为
“法先生小程序”构成虚假广告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和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首先,“法先生小程序”编造与全国律师具有合作关系,随意编造全国律师的案件成功率及代理案件等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规定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罪状描述,应当认定“法先生小程序”实施了虚假广告的行为。其次,从犯罪主体来看,“法先生小程序”完全符合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的规定,即属于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再者,“法先生小程序”将上述手段作为其吸引和获取客户的主要方式进而牟取非法利益,且违法所得应不低于10万元或者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参照[法释(201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第(二)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之规定,应当符合了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种意见认为
“法先生小程序”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先生小程序”在获取全国律师信息时,可能采取“爬虫”软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了抓取,入侵各大网站收集全国律师信息,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属于该罪的保护对象。
第六种意见认为
“法先生小程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全国律师的姓名、联系电话、执业机构以及办理的案件情况,应当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对此,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7)10号]《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虽然全国律师信息在律协等各大网站上可能属于公开信息,但是未经全国律师的许可,被其不合理使用并进行牟利活动的,也属于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项“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也有类似规定。
第七种意见认为
“法先生小程序”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法先生小程序”并未与全国律师形成合作关系而谎称能够帮助客户接洽全国律师,其网站上关于全国律师的不同收费起点亦是不真实的,也没有资质和依据对全国律师设置案件代理成功率。“法先生小程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客户错误地相信其能够接洽全国律师为其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故而与“法先生小程序”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而支付律师费。“法先生小程序”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宫律师观点
宫律师认为,法先生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目前只能从法理上进行论述,从实务上论证,有待相关事实披露。仅就目前公开的信息来说,宫律师认为法先生不但构成民事侵权与行政违法,而且涉嫌刑事上的虚假广告罪,但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先生极可能通过“爬虫”技术,在各平台上爬取了各类数据。利用爬虫技术,涉嫌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再利用这些信息变现。这也可能是为什么总能莫名接到各种“精准”骚扰电话的原因。爬虫技术本身中立,如果仅利用该技术获取网上公开的信息(这个前提很重要),并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理由如下:
“法先生”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222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该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主、客体方面
该罪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二条的阐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此可见,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法先生”作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就当然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若“法先生”构成单位犯罪的,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法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法先生”向消费者展示未经律师授权的信息,冒用这些律师名号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让消费者误以为自己接受的有偿服务就是广告所示律师提供的,违反了国家对商业广告的管理要求,属于虚假广告。
2.主、客观方面
主观上,“法先生”明明知道自己并未获得各位律师的授权,在微信小程序平台上擅自冒用各律师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有偿服务,具有主观犯罪故意。
客观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33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较低,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即可追诉,涉及传染病、突发事件或者医药、食品重点领域的虚假广告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即可追诉。
“法先生”行为有可能符合第(一)、(四)、(五)、(六)项追诉标准。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案例将营收额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而亦有一部分案例将扣除成本后的利润视为违法所得。“法先生”营收额和利润均不可得知,若达到十万元的标准,自然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查询“法先生”是2020年7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独资企业到目前为止,一直处于正常营业期间,还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许可,目前未查询到“法先生”的行政处罚的记录。
即便违法所得数额不够追诉标准,就目前而言,“法先生”虚假广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广大消费者及律师同行的合法权益,足以认定构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符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项规定,应刑事立案。
作者宫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舆委秘书长,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委员。
为打官司找律师,结果遇上假律师,不仅纠纷没解决,还被骗走了钱财。日前,义乌市民石女士遇上了这么一件糟心事。
6月12日,石女士在聊天平台上认识了一个自称叫“司徒文浩”的“律师”。当听到石女士要打官司时,这名“律师”不仅解答了石女士的疑惑,还邀请她见面详谈,承诺帮她打赢官司。见面后,“司徒文浩”出示了自己的律师证件和资料,这让石女士深信不疑,放心地将诉讼委托给他负责。
没过几天,“司徒文浩”告诉石女士,他已经拟好法律文书,需要石女士过目并签字。到约定地点后,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的石女士在“司徒文浩”的指导下,糊里糊涂签了协议。
“司徒文浩”告诉石女士,他还需要用石女士的身份证、银行卡、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来办理有关财务方面的诉讼,而且问题很快就能解决。石女士又信了,当下就把身份证、银行卡都给了对方。
没想到,“律师”的好消息迟迟不来,新的问题倒是找上了石女士。不久,有关人员拿着一份贷款协议书找到石女士,称她将自己名下的车子做了抵押贷款。石女士傻眼了,根本不记得自己签过这份协议。在工作人员的提示下,她才意识到自己被“司徒文浩”骗了,赶紧报警。义乌北苑派出所民警连续侦查,快速锁定嫌疑人宁某,并于9月底成功将其抓获。经查,宁某假冒律师身份,先后从石女士等多名被害人处骗取诉讼费、律师代理费20多万元。期间,每当被害人询问案件进展时,宁某就会伪造法院传票、判决书等进行应付。
目前,宁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需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可先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免费咨询,如需聘请律师,请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前要确认律师是否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并按正规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要警惕那些自称“有关系”或者要求“花钱打点关系”的“律师”,谨防落入诈骗陷阱。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徐苗 记者 陈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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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骗,打官司找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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