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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9 22:01:20
【以案绎法】叶璇侵犯他人名誉权一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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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绎法】叶璇侵犯他人名誉权一案执行完毕!

叶璇侵犯他人名誉权一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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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始末

2月

2017

吕某因与叶璇在微博上发生纠纷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上海徐汇法院提起诉讼。

4月2日

2018

上海徐汇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叶璇立即停止对吕某名誉权的侵害,删除其实名新浪微博中侵害吕某名誉权的微博文章及评论、回复;以书面形式向吕某赔礼道歉;赔偿吕某相关费用共计9600余元。叶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该案于2018年8月1日生效。

9月10日

2018

由于叶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吕某向上海徐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璇立即履行判决。上海徐汇法院于当日立案。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璇诉讼期间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户籍地等地址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要求其于9月18日到庭履行义务,但其未到庭。

9月19日

2018

法院对被执行人叶璇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多次拨打被执行人叶璇诉讼期间所留电话及被执行人官方认证新浪微博所留联系工作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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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后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向被执行人发送短信,再次责令其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到庭,也未联系法院或表达履行意愿。

12月

2018

法院将叶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月24日

2019

当日7时许,叶璇在北京首都机场欲搭乘航班离境时被出入境边防机关拦截,并将该情况通报上海徐汇法院。执行法官当即与叶璇取得联系,对其进行了口头教育训诫。

叶璇在机场删除了涉案微博文章及相关评论、回复,表示愿意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当日中午,叶璇将道歉信草拟内容提交法院,执行法官审核后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

3月5日

2019

叶璇被传唤至上海徐汇法院,向申请人律师递交署名道歉信。上海徐汇法院因叶璇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违反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训诫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以案绎法】叶璇侵犯他人名誉权一案执行完毕!

吕某在微博曝光的叶璇手写道歉信

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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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nd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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