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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出庭注意问题,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的指导意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4 23:3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0个指导性意见

1、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 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七十六条的注意事项:

1.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则应按照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协商预先确定的。

2.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责任由有过错的方承担责任;对于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过错比例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和认定。

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机动车一方才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要求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才可能减轻机动车的责任。最后,本规定中有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中的“故意”指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比如碰瓷或者故意破坏交通设施而引发交通事故,而不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 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


3、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辑)


4、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时,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应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


5、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问】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致使乘客受伤。或者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情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答】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前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不同,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但应注意,《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且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辑)


6、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


7、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 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是否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果相对方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入伤残鉴定。对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伤者。至于举证的证明标准要达到何种程度,最恰当的方式依然是鉴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4辑)


8、若好意无偿代驾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 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


9、若被撞伤为无劳动能力的的精神病患者,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伤残,那么侵权人是否应赔偿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 对于该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并包括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精神损害给予的精神抚慰性质的赔偿。因患有精神疾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并无收入,亦无所谓精神损害,故侵权人无需给付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8辑)


10、若“好意搭乘”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交通事故起诉流程

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果与加害人无法达成和解、调解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以达到解决纠纷和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诉讼流程

第一步:起诉

1.选择管辖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起诉法院既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又可以选择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但是受害人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选择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更利于事故事实和证据的查明与收集,因此受害人维权成本相对较低。

2.被告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一般被告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同时,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交强险条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同样是赔偿责任人,可以将保险公司与机动车驾驶人列为共同被告。所以,在交通事故诉讼中,通常情形下,被告至少有两名,即机动车驾驶人和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在特殊情况下,被告的范围不仅有机动车驾驶人和保险公司,还有其他的主体需要承担责任的。比如雇员在从事雇员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以雇主作为被告。②如果是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诉讼的被告。

注意:交通事故诉讼中,最好能聘请律师,让那个律师帮您分析,诉讼中哪些人能作为被告,避免遗漏重要被告,损害您的权益。

3.起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书写内容

①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②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请求中,原告可要求被告赔偿在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以及诉讼费的承担。

③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这部分,需要写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分析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的划分。

第二步:法院立案

原告起诉后,法院会在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将予以立案,并会通知原告。不符合条件的,法院退回原告的起诉状和其他相关材料、证据,并告之理由。

第三步:提交证据

原告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和费用,应提交下列证据:

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 ;在诉讼前未做伤残鉴定的,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法院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结果决定了受害人能获得多少的赔偿;

②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需要提交医院的证明,法院会根据医院的相关证明来计算残疾器具费;

③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诉求的,需要提交相关的鉴定文件,起诉前未做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做相关的鉴定。鉴定报告决定了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赔偿;

④医疗费的诉求,需要提交相关的治疗凭证;

第四步:法院调解

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前,一般会先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会先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步:法院审理

开庭:法院会送达传票原被告,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

可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审理期限: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通常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6个月。如还需要延长的,还可以再延长3个月。

第六步:法院判决

法院将会根据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定原被告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及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具体流程 :

1、向交警队调取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复印件;到工商局调取单位的基本情况;

2、准备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3、法院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5、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6、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7、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8、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9、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10、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11、未达成调解的,合议庭合议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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