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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公司,骂人公司帮骂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0 21:44:06

来源:台海网

暗地辱骂上司,“误传”公司网盘 上司起诉至法院,5名当事人当庭道歉

台海网8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几个员工在微信群里辱骂上司,不小心将这些聊天记录上传到公司公共网盘。结果,女上司整理公司公共网盘的文件时,无意中发现曾经的下属辱骂她的聊天记录,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道歉并作出赔偿。

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最终,5名当事人当庭道歉,信息“误传者”赔偿1000元。

1事件:

5个员工骂上司,聊天记录上传网盘

原告陈女士(化名)今年28岁,而被告小张、小刘(均为化名)等5人曾都是陈女士的下属。原告和被告都曾任职于厦门市一家服饰公司,现在各方当事人均已离职。

去年11月,陈女士在整理公司公共网盘时,无意中发现了一些微信聊天截图。仔细一看,是小张、小刘等5人建的微信群,因为工作中的问题,他们在群里骂陈女士,比如诅咒说“我的新年愿望是她出门被车撞死”、“不要被撞死,撞残废就好”等。另外,小刘还向其他人表达了对陈女士的不满。

据陈女士起诉说,她和这5名辱骂她的员工原本只是同事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冲突矛盾。没想到,5名被告却私下建立微信群,并在微信群肆意咒骂、侮辱她。另外,小陈还通过微信向其他同事及第三方合作公司员工散播诋毁陈女士人品及工作言论的言论,比如骂她“垃圾”。

2争议:

上司起诉索赔,被告要担何责?

陈女士起诉认为,虽然事发后这些截图被清除了,但因为是公共网盘,公司很多员工都看到了,这让她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所以,她起诉要求小张等5人停止侵权,还要书面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

而被告小张等人却答辩说,他们建立的微信群属于私密的网络聊天空间,不具有公开性,不会对陈女士造成恶劣影响。而且,他们是在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聊天的内容也没有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聊天内容所谓的诅咒只是当时环境下情绪表达的一种不当方式,不会对陈女士造成实质损害。

另外,5个被告还说,陈女士在未经对方授权情况下私翻相册图片,保存并散发相册内的聊天记录截图,侵犯了5个被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这些截图怎么会出现在公共网盘里呢?小刘解释说,这是他操作失误导致的,手机软件自动把截图照片上传了,他并非故意。

在法庭上,小张等5人当面向陈女士表示歉意。但是,他们提出,陈女士主张的5万元赔偿没有依据。

3判决:

即使是“误传”,也要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小张等5人组成微信群进行聊天,以及小刘与案外人的对话,原本并非在公开空间发表言论,尚不构成对陈女士名誉权的侵犯。但是,小刘将上述聊天记录截图,并上传至公司公共网盘,致使聊天内容具有了公共属性,且聊天内容中多处对陈女士进行嘲讽、诅咒,存在侮辱性质,客观上构成了对陈女士社会评价的贬损。虽然小刘辩解说其是无意误操作及软件自动上传,仍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在合理范围内向陈女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不过,法院也认为,这些聊天的内容多为主观情绪的宣泄而非对于事实的歪曲、编造,事发后截图内容均删除,小张等人也均已离职,并当庭向原告道歉,应认定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认错态度、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由小刘承担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守好言论界限,不要违背公序良俗

主审法官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微信等交流软件、网盘等存储软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普遍使用,信息传播渠道、传播范围、传播速度日新月异,比如部分软件存在自动上传、一键共享的功能,侵权内容一旦发表于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区域,如针对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朋友圈、公共存储空间(网盘)等,即可能构成对于对方隐私权或名誉权的侵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公众应注意守好言论界限,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要违背公序良俗。此外,对自己所持有的个人数据(包括信息、图片、视频等)要加强安全防控,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对他人的侵权。

相关案例

他发微信骂人被判侵权赔钱

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骂人,也会被判侵权赔钱?此前,厦门中院也曾发布这样一起案件。

经查,郑某与马先生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为此,2019年4月、5月间,郑某先后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及文章称马先生“欠钱不还”、“买了大量虫草不给”、“卖虫草的骗子”,并附有马先生的个人照片。而且,郑某未经核实即对外公布称马先生“欠债跑路”。

为此,马先生状告郑某,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恢复原告名誉。

鉴于郑某的微信及其运营的公众号在商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郑某的上述过错行为足以造成马先生的社会评价一定程度的降低,已构成对马先生名誉权的侵害。法院经审理,酌情支持了马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要求恢复名誉等诉求。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于飞点评说,本案系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的典型案件。随着信息网络的日益发达和广泛使用,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呈现高发的态势,甚至成了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形式。网络名誉侵权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损害后果难以恢复等特点。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等具有社会公共空间属性,当事人未经核实即在其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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