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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挖比特币的矿机能挖别的币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5 17:50:06
委托别人挖比特币,对方竟然把“矿机”都卖了……


比特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2017年以来,比特币的价格一路飙升,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其中不乏对比特币背后技术不甚了解的投资者,他们通过委托“懂行”的人来投资比特币。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委托别人挖比特币

没拿到钱怎么办?

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该怎么赔偿?


近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比特币的委托合同纠纷。

2017年夏丽得知其弟弟夏斌与弟媳王芳通过比特币赚了不少钱,她也跃跃欲试,但是对于计算机一窍不通的她,只能委托“懂行”的王芳代挖比特币

双方约定由夏丽购买比特币“矿机”,由王芳利用“矿机”挖掘及兑现比特币,扣除“矿机”消耗的电费外,挖到的比特币归夏丽所有。口头商量好后,夏丽将7台“矿机”的购买价款59500元转账给夏斌。

委托别人挖比特币,对方竟然把“矿机”都卖了……

2018年,夏丽发现王芳未将挖得属于她的0.2个比特币的兑现价款归还,更意想不到的是其购买的7台“矿机”竟被王芳以100元/台的低价出售。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故夏丽将王芳告上法庭。在诉讼中,王芳以该委托事项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由,申请追加夏斌为第三人,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夏丽与被告王芳、第三人夏斌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事件经过、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逻辑等,可以认定委托合同关系存在,委托事项为购买“矿机”、利用“矿机”制作比特币以及将比特币兑现。

委托别人挖比特币,对方竟然把“矿机”都卖了……

虽然我国目前未承认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货币合法地位,但上述委托合同关系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被告王芳与夏斌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接受原告夏丽委托从事比特币购买、挖掘和兑现业务,视为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合同之债,故被告王芳和第三人夏斌应共同承担归还责任。

至于比特币的价款问题被告王芳认为0.2个比特币价款为12000元,原告夏丽对比特币不太了解,无法证明比特币的实际兑现价款是多少,且自愿放弃超出部分价款。

最终,遂昌法院判处被告王芳、第三人夏斌共同返还原告夏丽0.2个比特币兑现价款12000元及矿机出售价款700元,合计12700元。


法官释法


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文《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说明,“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比特币不能返还,怎么办?

若不能返还,则应赔偿损失,赔偿金额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加密货币行情网站公布的比特币及当日美元牌价折合成人民币。因此,如果对比特币不甚了解的投资人,不建议投资比特币,财产权利被侵害时因专业知识缺乏容易造成财产权益受损,信息不对称导致风险过大。

委托别人挖比特币,对方竟然把“矿机”都卖了……

法院提示: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本文所用均为化名)

供稿/盛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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