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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猥亵,过河拆桥。职务行为,怎能定我猥亵?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3 23:45:10

“过河拆桥。职务行为,怎能定我猥亵?”番禺,辅助人员老林在街道联合执法中,对22岁女子抓胸按压捆绑,被警方处以行拘20天。

(案例来源: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老林是街道的临聘人员,案发那天,他和其他三人在派出所一名辅警的带领下,在街道进行五类车整治的联合执法工作。

五类车指的是电动车、摩托车、残疾车 、人力三轮车和拼改装报废车。这五类车是交通违法的重点,所以,各地都有针对这五类车的统一整治活动。

当老林一行四人要查扣22岁何曼(化名)的电动车时,却遇到了这位来自河南的打工妹的激烈抵抗,老林等四个男人动手将何曼控制并强行捆上约束带。

老林等人的行为引起了众多路人的围观,事后,何曼去公安机关控告,声称老林在执法时,掐住她的脖子,并使劲抓了她的胸部,将她按倒在地。

警方查明了老林的行为,决定以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为由,对他行政拘留10天。以猥亵他人为由,处以行政拘留10天,共执行20天的行政拘留,并罚款500元。

从拘留所出来,老林觉得自己非常冤枉,明明是参加街道的联合执法行动,自己却蹲了20天班房,为此,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警方的处罚违法。

但是,老林的行为有案可查,根据带队辅警和另外两名街道辅助人员的陈述以及现场群众的证词,都能证明老林在协助整治过程中的所作所为。

一是限制他人自由。老林在不具备执法权的情况下,超越职权范围,公然按压、捆绑何曼,使她的行动自由受到非法的限制。

二是猥亵他人。老林在公共场所故意用手抓何曼胸部的行为,违背其意志,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

法院判决,驳回了老林的诉讼请求。对此,老林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分明是联合执法队超越职权范围执法错误,怎么能认定是他个人的越权行为?

老林自称是街道办的特勤人员,当天他参与的任务是按照领导要求的辅助执法行为,没有个人意志。整治行动是街道和派出所联合执法,带队的就是派出所的一名辅警。

从现场视频可以看到,当天老林身穿街道派出的写有“城市管理”的工作背心和工作帽,并佩戴工作牌,完全可以证明他是在执行街道办的任务。

对于何曼实施强制措施,得到了带队辅警的授权,对此,老林有视频为证,当时带队辅警明确告知他,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就采取强制措施。

老林也认识到,联合执法队包括辅警在内,均没有行政强制执法权,带队辅警指挥实施强制措施是超越职权,而他作为执法队中的一名辅助人员,其行为并非个人行为。

关于猥亵问题,老林认为,在控制何曼的过程中,因为她的激烈挣扎,触碰到她的身体是正常的触碰行为,并没有猥亵的故意。

老林觉得冤枉,认为不能过河拆桥,案件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不能认定为他的个人行为,因此,他上诉要求法院撤销处罚,要求警方赔偿他6318.8元。

为查办此案,警方走访众多现场围观群众,搜集了大量的视频和照片证据,均能证实老林粗暴采用按压、捆绑等方式限制了何曼的人身自由,并用手抓了她的胸部。

在老林的供词中,他承认用手掐住何曼的脖子往地上按,同时与其他三人将何曼控制并捆上约束带,在此过程中,他隔着衣服用力抓了小何的胸部。

在何曼的陈述中,也说一个穿着“城市管理”背心的人用力抓了她胸部,将她按倒在地上,她在反抗中,将此人的手臂抓伤,留下了一道伤痕。

有现场证人的证明,有老林本人的供词,再加上小何姑娘的陈述和指认,再加上老林手臂的伤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老林猥亵的事实。

老林所称,其行为得到了联合执法队带队人员的授权,但是,所谓带队人员也不是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没有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权力。

可以说,作为辅助的辅助人员,老林更是超越职权范围,其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而是应该承担个人实施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警方对老林两项违法行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天,并处罚款500元,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二审法院据此再次驳回了老林的上诉请求。

过河拆桥。职务行为,怎能定我猥亵?

来源:法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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