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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有名的征地律师,东平县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0 07:49:05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征收辖区内焦村的土地。全文如下: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东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范围:地块位于东平街道焦村北部,北至焦村土地,南至焦村土地,西至焦村土地,东至焦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平街道焦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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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东平县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城区水厂管网延伸)建设,开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东平街道办事处拟于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1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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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东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泰安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发〔2021〕188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东平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东平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东平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10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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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小知识

农村征地补偿款如何发放到被征地的农民手中?

农村征地补偿款的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拆迁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征地补偿款的种类、对象、补偿方式包括以下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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