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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新乡交通事故死亡,新乡车祸死亡一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1 07:30:11
逝者安息!1死3伤,新乡街头发生车祸!人已经没了


8月20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
张某某在新乡市纬四路与经四路交叉口西侧驾车发生车祸,致暴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受伤,后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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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发生车祸,致一死三伤


事发纬四路与经四路交叉口西侧


逝者安息!1死3伤,新乡街头发生车祸!人已经没了

网络配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7时许,在新乡市纬四路与经四路交叉口西侧,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NV****号小型轿车沿纬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道路左侧时,与环卫工人暴某某、停放在道路上的电动四轮车及驾驶人冯某某,沿纬四路由东向西步行的李某某、张某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暴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受伤,后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案发后,张某某赔偿暴某某家属1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2021年2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处警记录单、谅解书、收条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

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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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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