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粉丝留言咨询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问题,所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机动车车主出借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1)汴民终字第127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5日15时10分,乔某驾驶豫B89366号轿车沿S21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36Km+600M处时,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杨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乔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遇有雨雾雪等气象条件时未低速行驶,其违法行为是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杨某负次要责任。豫B89366轿车所有人为孔某,该车已投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5万元,该车制动不合格。
杨某住院122天,医药费69309.17元,院外购药费1625元,生活用品费2231元,交通费3660元,残疾赔偿金110474.6元,营养费10000元,电动车损失价值2105元。后期护理期限为3~5年,护理费161800元。杨某母亲及其儿子抚养费16092.1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另外,杨某月工资为1000左右,误工费11366.7元。以上费用合计431679.7元。
【裁判要旨】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以后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机动车本身的制动存在一些问题,所以法院认为机动车车主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某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本案中,在保险公司赔偿完毕后,还有309679.7元,由车主孔某承担20%,乔某承担60%,余下20%由杨某自行负担。
二、机动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案号】(2011)洛民终字第2196号
【来源】《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24日19时20分,豫C17628号现代轿车沿S238省道洛龙区路段由北向南行使至113KM+905.70M处时,与赵某驾驶的豫CH5727号车前部迎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某某及车上乘客赵一某李某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查,豫C17628号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驾驶人逃逸,该车系被盗车辆,车主为宜阳县某某管理局。偷车案尚在侦查中;赵某某负次要责任。
【裁判要旨】
宜阳县某某管理局所有的机动车在参加完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后丢失,后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宜阳县某某管理局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被盗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能就机动车被盗而主张免责,仍应该在保险额度内履行赔偿责任,事后可向责任人追偿。
三、受害人可否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
【案号】(2011)焦民三终字第439号
【来源】《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9日,贺某驾驶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豫H82003号车沿常付线由北向南行使到西万上由道高架桥时,将正在走路的原告田某撞伤。经查,贺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承保期间内。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人身伤亡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此规定赋予了交通事故受害方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规定了保险公司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者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而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故保险公司在不超过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工伤事故中,侵权赔偿主体与工伤赔偿主体竞合如何处理?
【案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52号
【来源】《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7日凌晨2时30分许,张某驾驶沪AR1088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甲乘坐在车上)沿京沪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广靖段333KM处时,与正在应急车道内行驶的由戚某驾驶的牌号为皖F13905重型厢式货车相撞,致甲受重伤。经查,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戚某及甲无责任。甲伤残等级为一级,需依赖完全护理。张某与甲均系丙公司员工,事发时张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沪AR1088车主为乙公司,事发时借给丙公司使用。
【裁判要旨】
当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既是侵权赔偿主体又是工伤赔偿主体,在两者竞合的情形下,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非侵权行为责任。此外,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实际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作为驾驶员具体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张某作为丙公司员工,在为公司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使同为公司员工的甲受伤,作为雇主的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为丙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认定工伤,因此出现竞合情形,应由丙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此外,乙公司非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甲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五、酒驾案件中部分侵权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案号】(2018)一中民终字第3753号
【来源】《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程某酒后驾驶其所有的“飞度”牌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使至大件路桥梁厂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在被告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韩某当场死亡,被告车辆损坏,对方机动车当场逃逸。经查,韩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裁判要旨】
由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车内乘车人死亡,若交通是个相对一方当事人逃逸,并未查获时,法院会基于被告具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这一明显违背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处其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该案例中,被告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内乘车人韩某颅脑损伤死亡,鉴于此次交通事故的相对一方当事人逃逸,至今未被查获,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尚未对被告作出明确的责任认定。但是,被告程某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这一明显的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因此对韩某车祸致死损害后果发生负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韩某死亡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适当赔偿。韩某在明知被告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仍然乘坐该车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故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六、致害人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0)津高民一终字第60号
【来源】《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30日16时许,蔡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河北DK3887号变形拖拉机,在天铁集团庞歧生活区向后溜车时,将后方行人郝某撞倒在地,致使其受伤住院。经查,郝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尽管致害人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然应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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