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者因为逃避救助义务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肇事者的作为义务(也就是救助义务)来源于其先行行为(也就是肇事行为)。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不要因为“逃逸”是个动词,就误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作为犯罪,这是很多考生常犯的错误。
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是肇事者要有救助义务,而不履行救助义务。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那么肇事者就没有了履行救助义务的前提,因而也就不能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也要求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肇事者不履行救助义务(也就是逃逸)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肇事者也不能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就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肇事者不履行救助义务(也就是逃逸)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言,一般具有三种可能性,具体如下:
第一种:一因一果。
也即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只与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二种:二因一果。
也即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为、事后的逃逸行为均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也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三种:三因一果。
也即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为、事后的逃逸行为、第三人的介入因素均有因果关系。
这里需要再次分情况进行讨论。
如果能够查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也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第三人有过错,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无法查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启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就是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得越早,越对肇事者和第三人有利,也就是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归因于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适用“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第三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为了方便大家对比记忆,现将这三种可能性汇总成表格:
【能够查明死亡时间】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也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第三人有过错,构成交通肇事罪
【无法查明死亡时间】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适用“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第三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们接着再看两个容易混淆的问题。
在因逃逸致人死亡里面,肇事者对于不履行救助义务持有的心理应该是故意的,也就是说逃逸行本身应该是故意为之。如果肇事者重伤了被害人,但却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了,于是就把其抛尸或者藏匿起来,因此被害人导致死亡的,那么需要单独认定该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然后和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但是在因逃逸致人死亡里面,肇事者对于因不履行救助义务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既可以持有故意心理,也可以持有过失心理。
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第一个是在说肇事者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主观心理问题,第二个是在说肇事者对于履行救助义务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主观心理问题,这是在讨论不同的问题,大家千万不要混淆。
我们接着再看不作为的等价性问题。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肇事者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也就是不作为致人死亡。
如果肇事者在肇事之后只是单纯的逃逸,那么相当于遗弃罪的程度,认定肇事者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即可。
如果肇事者肇事之后,明知被害人没有死亡,但却故意藏匿被害人,排除了他人救助被害人的可能性,达到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程度,此时需要认定肇事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然后与先前的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我们最后再看一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问题。
多数观点(也就是前提条件说)认为,刑法明文规定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是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这样才可能进一步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理由:先有定罪,才能量刑。没有定罪,就不能直接量刑。
少数观点(也就是非前提条件说)认为,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要求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观点前后逻辑难以自洽,无需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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