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第一次遇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毫无头绪,不知从何着手?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案件一大难点在于赔偿项目的计算,本文将用一张表格帮你搞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清单,并附上法律依据和办案提示,新手小白也能轻松“上道”,赶紧收藏起来吧!
赔偿项目 | 计算公式 | 法律依据 | 温馨提示 |
医疗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提醒家属保留所有票据,收款凭证必须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 ✨提醒家属保留相关的诊疗材料(如病历、诊断证明、用药等); ✨法院会收取发票原件,提前按证据顺序贴在A4纸上(单面)。 |
误工费 |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 ✨误工日期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因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无固定收入的: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 |||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 |||
护理费 |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 ✨医院要求家属请专业的护工护理的,建议让医院出具说明,保留好相关发票;这种情况需要注意在住院期间由家属陪护的天数; ✨关于护理期限:①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②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③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休息期)后酌定。实践中一般根据三期鉴定(若未鉴定侵权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往往都会建议做三期鉴定)。 |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 | |||
交通费 |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 ✨提醒家属保留交通费的票据; ✨若家属无法提供,则请求法院根据就医或转院治疗等情况进行酌定。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 ✨关于实际住院天数,主要保留相关证据:如出院记录等。 ✨江苏省各地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会有差异,建议通过受理法院近期判例来确定。 |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 ✨综合伤残等级系数=最高伤残等级系数+附加伤残等级系数(累积计算,累积不超过10%); ✨江苏高院公布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江苏高院公布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残疾、死亡赔偿最新标准55862.4元/年)。 |
被扶养人生活费(前提是丧失劳动力) | 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 ✨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
死亡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 ✨“同命不同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有利于彰显了司法公信力。 |
丧葬费 |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
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 ✨财产损失遵循损害填平规则。 |
鉴定费 | 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 |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被侵权人伤残鉴定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进行必要的鉴定,应由侵权人承担。 | ✨一般是直接向侵权人主张。 |
精神抚慰金 | 一般根据伤残等级、责任来划分,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
作者声明:
在实务中,随着时间变化,以上内容可能会有所调整,且各地裁判规则存在一些差异,故仅供参考,欢迎大家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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