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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刑几年缓刑,交通肇事罪减轻处罚的情节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13:56:05


交通肇事罪缓刑等减轻处罚的构成要件

探析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就是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如果只是轻微伤等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也是当前部分人抱着反正我买保险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思想,对受害方不闻不问的原因。但是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如何才能减轻己方处罚呢?比如认罪认罚,获取受害人的谅解等等,从当前的法律实务看,获取对方的谅解,积极进行赔偿,基本上能够得到缓刑的判决。

交通肇事罪缓刑等减轻处罚的构成要件探析

一、案件的基本经过

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1月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申永乾驾驶鲁Q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国道2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河东区太平石油公司加油站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步行过路的郭某4(殁年69岁)发生碰撞,并将郭某4撞到张红星驾驶的鲁Q5××××小型轿车的前后轮之间被后轮碾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申永乾及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事故发生后,张红星驾车逃逸。申永乾、张红星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鲁Q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申永乾,该车在永安财保临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间。鲁Q5××××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刘振华,该车在大家财保山东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间。另,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申永乾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王开义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机动车辆保险单、谅解书、亲属关系证明、交通费等票据,行车记录仪录像,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和被告人申永乾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永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申永乾系自首,认罪认罚,肇事车辆保险理赔款能够足额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额外又补偿2万元,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因申永乾与张红星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红星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大家财保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所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首先由永安财保临沂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由大家财保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再由永安财保临沂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261901.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申永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郭某1、郭某2、郭某3的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61901.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


二、量刑的主要情节和依据

1.本案是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关系,首先要理清楚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案情来分析,基本上可以确认是一人实施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而且是由该车撞击受害人至第三车的车下碾压致死,理论上来讲第三车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他也是事故的当事人,却在事后逃逸,按照交通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承担责任,所以最后交警部门的认定为双方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2.再一个有意思的地方就是关于共同责任是五五开还是共同承担,本案的判决是因为第三人逃逸,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商业险免责,那么第三人的责任范围为交强险,商业险部分为肇事者保险公司负责,那么也就说如果超过保险限额,剩下的才由双方五五开分担,这样判决笔者也比较支持,首先维护了保险设立的原则就是降低当事人的财务风险。

3.刑事责任最终由肇事者承担这个也是合理判决,因为第三人逃逸只是在行政上违法,对受害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这一点理清楚看似简单,实则考验一个法律人的专业素养,在交警部门的认定报告中厘清犯罪与违法的差别,这才是关键。

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原审被告人申永乾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安全驾驶的基本交通规则,超车时未确保安全、在雨天行车未确保安全车速,致使被害人被撞击倒地,随后被害人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红星驾驶的车辆碾压头部死亡。

来源:刑辩君 刑法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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