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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上海规定的量刑,职务侵占罪上海规定的量刑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2 15:23:11
今日沪法 | 电商经理“暗渡陈仓”,中饱私囊60余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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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电商经理再开个人网店,竟“薅”起了公司“羊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61万余元。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案件回放

2016年,翁某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管理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主要负责店铺产品的日常维护以及订单处理。就是这样一份工作,翁某某从中看到了“商机”。


2019年9月,翁某某发现公司天猫店铺的商品价格比较低,有转卖赚取差价的余地,所以他在拼多多注册了一家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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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翁某某交代,其个人名下的拼多多店铺所售卖的商品与公司天猫店铺一致。虽然所售商品相同,但翁某某的店铺定价更高,每个设备高出旗舰店10到30元不等。每当有人在拼多多店铺下单,翁某某就会用个人淘宝账号在公司店铺下单,并将收货人及收货地址填写为拼多多买家的信息,以此方式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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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微薄的差价不能满足翁某某日益增长的贪欲。为了赚取更高的差价,再有消费者在拼多多店铺下单,翁某某就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天猫店铺下单采买后,将下单的设备价格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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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转卖”的生意一直进行到他发现了更大的漏洞。2020年4月底5月初,翁某某开始利用公司天猫店铺订单的漏洞“空手套白狼”——用个人淘宝账户下单,但并不支付,再利用职务便利自行打印发货单,并交由仓库发货,未付款的订单则会在48小时后自动关闭。


01/第一步:用个人淘宝账户下单但并不支付

02/第二步:打印发货单 仓库发货

03/第三步:未付款48小时交易关闭


经审计: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翁某某未付款但公司已发货的商品净额为49万余元。此外,翁某某调低价格购买商品,致使公司少收取钱款12万余元。以上交易已造成公司实际损失金额共计61万余元


2021年3月19日,东窗事发的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现翁某某及其家属已向公司进行退赔,公司对其表示谅解。


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某某在管理公司电商平台店铺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61万余元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中对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做了大幅修改,加大了判处主刑和财产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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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需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如果根据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的处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01、犯罪主体

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鉴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职务侵占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罪主体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02、犯罪客体

职务侵占犯罪侵犯的客体是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03、主观方面

职务侵占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本单位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己有的心理态度。


04、客观方面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窃取、骗取、侵吞、截留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实际损害后果缺一不可。



常见犯罪行为手段

(以下均为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

私自从保管的仓库内窃取财物,藏匿、夹带高价值物品占为己有,从银行提款不入账或从掌管的现金中直接提取;

利用报销便利虚构事实报销钱款;

将单位账户上财物划归自身所有,在业务往来中卖出公司、企业的货物不入账侵吞货款;

收取单位的应收款而予以隐匿不上交、加价吃回扣等。


回到案例,网络时代背景下,入驻电商平台的公司如何更好规避被非法“薅羊毛”的风险?


01、强化人员招录制度,健全考核制度

首先,从源头上把好用人关,在招录人员过程中,不仅要注重考察员工的业务专业素质,还要注重考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特别是任用经营、生产、仓库保管、购销、会计等部门中的职员时,尤其要予以高度重视。其次,细化员工工作规范,合理分配工作职责,在工作过程中要定期核查,通过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填补工作上的漏洞,不给企图职务侵占的人员以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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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异常交易监测

通过监测平台及时对买卖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数据中的交易特点。根据账号交易频率、时间、操作手段等相似度,将特定的账号进行组群划分,实现可疑账户的定位,从而识别恶意操作、利用程序漏洞攻击等违法行为。采取增加对账频率、及时盘点库存等有效措施,定期复盘核验,降低经营风险,保证营业安全,减少损失。


加大对安全运营能力建设的投入,尝试对于业务安全风险形成监控、告警、分析、处置及溯源的安全运营闭环流程。对于确需处置的生产经营资料,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查、跟踪,做到实时可监控、全程有留痕。


03、引入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机制,提高员工法治意识

犯罪的形成与有关人员缺乏守法观念有一定联系,因此有必要加强公司员工的法治教育,引导员工增强法治观念,强化防范意识,时刻保持警醒,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不当迹象,及时予以规制。加强警示教育,注重在已发生的案件中吸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筑牢公司员工的守法底线。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作者:吴丹凌、陈友敏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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