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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3 00:26:49

2012年10月3日傍晚,56岁中国男子李某某被泰国缪斯酒店的保洁人员发现死在客房内血泊中,其身上有数十处刺伤伤口,与李某某同时入住该客房的男子被认为有重大嫌疑。

泰国警方随后锁定,一名叫刘志伟的中国男性,认为其是李某某死前最后的手机通话者,其当时正在泰国,而且其追求的女子陈某与死者李某某有债务纠纷,刘志伟在此前曾有意图找人杀害李某某。

后经泰国方面的诸多证人通过监控录像辨认,刘志伟就是与李某某同时入住客房的男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刘志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陈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刘志伟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广东高院于2016年6月17日下发裁定书,认为该案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1年11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宣判,对刘志伟的刑罚仍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改判陈某为无期徒刑。

对此,刘志伟的辩护人表示将再次上诉。

中国男子死于泰国酒店 同行男子有重大嫌疑

海关记录显示,2012年10月2日23时29分,中国籍男子李某某到达泰国曼谷素万那普机场。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相关内容证实,李某某此次出行本应与女子陈某一起,但陈某在临行前爽约,于是李某某在2日傍晚取消了陈某的机票,独自一个人来到曼谷。

据李某某和陈某的多位朋友证实,李某某对陈某有爱慕之意,其曾在朋友面前夸赞陈某,陈某也承认李某某曾向自己示好,但其没有答应李某某。除此之外,两人还有买卖房屋的纠纷,李某某有一部分房款没有转给陈某。

近邻泰国曼谷缪斯酒店一家按摩店的收银员称,10月3日0时20分,一名身穿白色衬衣的男子来店要求按摩,该男子让收银员告知朋友按摩店的地址。大约5分钟后,该男子的朋友就来到店中。该人就是被害人李某某。

按摩店的按摩师证实,10月3日0时40分许,白色衬衣男子和被害人李某某到二楼按摩室按摩,约一个小时后两人离开按摩店去了相邻的缪斯酒店。按摩师记得,白衬衫男子带着手机和黑色背包,李某某身穿黑色衣服,有两部手机,还推着灰色行李箱。

缪斯酒店的前台也证实,2012年10月3日2时20分许,李某某与一名男子入住1211房间,前台没有核查该男子的信息,只记得他身高1米8上下,鼻子拱,单眼皮,短发,中文口音,身穿白色圆领衬衫,上面有泰国国旗花纹,下身穿绿色七分裤,带着一个黑色帽子,背着一个黑色背包。缪斯酒店前台的话也得到了门童的证实。

10月3日早上6点30分许,缪斯酒店的行李搬运工看到与前述两证人描述的相貌相似的客人从电梯里出来,以为其要提前离店,便上前询问,但这名客人显得神色匆忙,很快就离开了,后再也没有回来。

一直到晚上17时10分,缪斯酒店的清洁工在1211房间发现了李某某的尸体。

后来,泰国警方接到报案后认定该名与李某某一同入店的白衣黑帽男子有重大嫌疑。

泰警方锁定刘志伟为同住人 多名证人辨认指证

泰国警方很快就锁定了刘志伟。

警方调查发现,李某某在10月3日0时58分曾与本该与其同行的陈某通话,同时,李某某最后一次通话是与一个尾号为143的泰国号码通话。泰国警方认为,143号码的使用者是中国籍男子刘志伟。出入境信息显示,刘志伟于9月27日21时48分到达泰国曼谷,10月1日入住飞跃大酒店,从9月21日到10月7日间,刘志伟与陈某有频繁通话记录。

此外,一审判决书中还显示,2012年9月中旬时,刘志伟就曾经前往东南亚物色杀手欲加害李某某,但因各种原因未果。在其9月27日抵达泰国后,刘志伟还曾用尾号为144的泰国手机号与当地导游和出租车司机联系,询问物色杀手的事情。

泰国警方让按摩店、缪斯酒店和飞跃大酒店的证人一起比对监控录像,证人们都认为监控录像中与李某某同时按摩和入住酒店的白衣黑帽男子,就是刘志伟。

10月6日下午,李某某的儿子接到外事办电话,告知其父亲在泰国遇害。李某某前妻赶往泰国料理后事。随后于11月22日向广州警方报案。

2012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13年2月27日,刘志伟在云南昆明被抓获。3月6日,陈某在广州被抓获。

一审判决书中刘志伟供述杀人过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刘志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判决书中记录了刘志伟的供述,其称,他追求过陈某,陈某虽然没有接受,但还是经常往来。陈某曾跟他说李某某纠缠她并且想侵占她的房产,他便提出找人“搞”李某某,并去马来西亚和澳门等地两次试图找人绑架李某某未果。

刘志伟供述称,2012年9月底,他得知李某某去了泰国后自己也前往泰国,住在飞跃大酒店,并在酒店附近商店买了两把刀。刘志伟说,他买刀是为了收藏,随后找了泰国的朋友帮忙杀李某某,但朋友没有同意。他在坐出租车时打听泰国有没有杀手,在刘志伟下车买东西的空闲,出租司机自行驾车离开。

根据刘志伟的供述,10月2日晚上,李某某联系上他,当时他正在按摩店,便让店员告知李某某按摩店地址,随后两人按摩后入住缪斯酒店,李某某发现了他身上藏的刀具,两人随后发生争执,打斗中他刺伤了李某某,李某某试图捡起匕首还击,结果被他杀死。随后,他便逃离了酒店。

一审当庭翻供称被母亲绝笔信诱导

刘志伟以上供述在一审庭审时当庭翻供,他表示这些供述是在警方的诱导下完成的。他被捕后一直没有承认自己杀人,后来是看到妈妈写的一封信,信中称,“如果你要杀了人就要承认,你不承认我就要去了结自己。”

刘志伟的母亲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她因为平时要照顾老父亲,所以和儿子分开居住,她此前也知道刘志伟对陈某有好感,但劝过儿子陈某离过婚而且还有孩子,不适合他。平时刘志伟的主要工作是职业司机,给老板开车,有时候经常出差,所以这次刘志伟去泰国的事情她根本就不知道。

刘母说,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她从刘志伟住地的信箱里翻到了司法机关寄来的文书,老人起初以为是诈骗,但又联系不上儿子,所以去公安部门询问,才知道儿子犯案了。办案人员跟她说,让她给儿子写信,劝其如实招供才能宽大处理,于是她就给儿子写了那封信,希望儿子坦白从宽敢于承担罪责。

刘母说,她上一次见到儿子还是在庭审现场,不过儿子在现场当庭翻供,并且坚持表示自己没有杀人,这才让她感到疑惑。她现在就想跟儿子说:如果是你干的,你就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是你干的,一定要还你清白。

诸多疑点退回重审 核心证据泰警方拒绝提供

刘志伟的辩护律师江永乔在辩护词中叙述了该案诸多疑点,并认为此前该案的有罪推论都是靠证人证言来印证,由刘志伟的供述将证人证言串联起来。在刘志伟当庭翻供的情况下,该案的疑点就暴露的非常明显。

首先,该案的证人证言有很多疑点。尤其是无法证实李某某最后一次通话的143尾号手机、导游和出租司机接到144尾号手机的通话者是刘志伟。

根据按摩店技师的证词,死者李某某有两部手机,泰国警方认定李某某最后一次用288尾号手机通话,对象是143尾号手机,同时认为刘志伟是143手机的使用者。而广州警方证实陈某曾经在当晚与李某某通话,此时李某某已经进入按摩房与白衣男子在一起。那么,白衣男子就是刘志伟的推论明显有漏洞。而李某某的另一部手机是否有过通话,警方均未提及。

导游向警方陈述他在15点40分接到刘志伟从佛像店打来的电话称要杀掉李某某,而佛像店老板的证词说,她的客人是在16点30分才来到店里,泰国警方调取的视频监控显示,嫌疑人是在16点30分才到佛像店,他不可能于15点40分在佛像店给导游打电话。

其次,泰国警方没有对酒店住客进行调查走访,提供的监控视频画面要么不清晰,要么就是背影。而证人们辨认刘志伟的监控录像,是在共同观看的情况下完成的,没有将刘志伟混在其他人中进行辨认。证人们辨认的结果也无法互相印证,最明显的是有多名证人说嫌疑人是单眼皮、厚嘴唇,但刘志伟是明显的双眼皮、薄嘴唇。

再次,警方找到的凶器与尸检报告中的死者伤口不符。死者伤口很小,只有0.7-1.5厘米,而警方找到的凶器军刀,宽度至少2厘米。

除了以上三点之外,判决书中显示,泰国警方出具了案发现场检验报告及现场照片,在浴室洗手池周围、浴室门前电源开关盖周围提取血迹,死者伤口周围提取DNA样本,在房间内采集指纹和掌纹7份。

但在一份作为证据的《情况说明》中,广州警方曾要求泰方移交案发现场提取到的指纹、血迹给侦查人员进行比对,但泰方拒绝。

江永乔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到,案卷内容显示,这些指纹信息均非死者李某某所有。因此辩护人认为,只需要将这些指纹信息与刘志伟比对,即可证明刘志伟是否为凶手,该案即可完结。而现场还发现了死者之外的血迹DNA,但泰国警方在向我国公安机关移送证据时,拒绝移送指纹信息和DNA证据。

由于该案疑点重重,在刘志伟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书,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法院重审判决刘志伟死缓 辩护人称将继续上诉

从2016年6月17日裁定书下发至今,该案一直没有进展。今年5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作为久押不决案件上报广东省检察院,由省检察院督办。

2021年11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刘志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改判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在重审判决书中显示,检方针对该案增加了补充指控和补充证据,补充指控和证据全部是针对陈某怂恿刘志伟杀害李某某的,包括陈某与刘志伟的通话记录和二人多次互换电话卡的证据,以及陈某与死者李某某有债务纠纷同时其经济状况不佳的杀人动机。

在重审判决书中,刘志伟进行了辩解,其称此前的有罪供述是被迫做出的,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出租车司机联系的手机号是其使用,证人对嫌疑人外貌的描述与其外表不符,在泰国曼谷期间其没有见到被害人李某某,杀死李某某的另有其人。

刘志伟辩护人提出,泰国警方的取证程序违法,泰国警方提供的部分辨认过程仅有证言,没有进行混杂辨认。监控截图过于模糊,无法鉴定,不能确认里面的人是刘志伟。缺乏现场的血迹、DNA和指纹鉴定等直接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刘志伟的讯问录像完整,每次讯问时间也都在合理范围内,并给出必要的休息,刘志伟的有罪供述是合法取得,并经法庭质证和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关于刘志伟辩护其杀人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法院认为泰国警方提供的通话记录、出租车路线、入住宾馆记录、司机证言及辨认等线索和证据锁定刘志伟为唯一犯罪嫌疑人,破案经过客观自然。刘志伟有罪供述的凶器、作案手法、案件细节等于现场勘查情况相印证。刘志伟的出入境记录及相关证人证明刘志伟曾试图雇凶杀人。陈某曾供述刘志伟多次提议杀害李某某。因此,刘志伟的无罪辩解与案件证据自相矛盾。

同时,法院还认为通过技术侦查证据反映刘志伟与陈某合谋,刘志伟有较多顾虑,陈某则以贬损、示弱等方式,软硬皆施,促使刘志伟下定决心为其做事。诸多证据认定陈某与刘志伟通谋杀人并积极参与作案犯罪的事实。

法院最终认定二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志伟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论罪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系被陈某怂恿作案,曾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等情节,酌情考虑判处死刑,可缓期两年执行,但应限制减刑。陈某未直接实施杀人,其作用稍次与刘志伟,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此次重审判决,刘志伟的辩护人表示,他们将继续上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子渊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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