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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交通律师,从68岁清洁工车库通道休息被碾身亡无罪判决看交通肇事罪辩护思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1 17:22:48

【简要案情】

2021年9月30日中午12时28分许,李某驾驶SUV汽车进入汤阴县某小区地下车库时,因未留意到躺在车库通道上的受害人,碾压导致受害人头部受伤,当场死亡。死者殁年68岁,是分包公司聘用的清洁工,因事发当日天气炎热,其便前往地下车库休息,横躺在地下车库入口处地面,后因李某驾驶SUV汽车导致死亡。

事发当日,李某即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2021年10月14日被逮捕。汤阴县检察院认为,李某存在疏忽导致受害人死亡,应承担刑事责任,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月11日,安阳市汤阴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直至2022年10月20日,安阳市汤阴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无罪

从68岁清洁工车库通道休息被碾身亡无罪判决看交通肇事罪辩护思路

【罪名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学界上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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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无罪法律分析】

一、李某对受害人死亡一事,是否能够预见?

1、批准逮捕及移送审查起诉时,汤阴县检察院均认为,李某开车入库时,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疏忽过失导致受害人死亡,应承担刑事责任。

2、李某辩称,入库的上下坡有盲区,事发当时无法进行预见,导致事发,应定性为意外事件。

3、那么,当公诉人/检察官与被告人/被告人就同一主观认知程度产生不同看法时,法官可能会从哪个角度去看待和认定呢?

本团队蒋白雪律师认为,能否预见应当按常人思维去认定,即按照正常人理解是否存在疏忽大意。即,若正常人均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无法预见死亡后果,则不应苛责本案当事人承担超过正常人的注意义务。

为了还原事发当时的情形,经过多次现场勘查和模拟,在夏日中午由明亮地区进入到阴暗地区时,常人的视觉会出现不适应,强烈的光线反差会导致人在几秒钟内什么都看不见,这种情况常见于白天驾驶车辆行驶至隧道,会产生“瞬间至盲”的情况。客观上产生的生理不适导致无法履行更多的注意义务,而并非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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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库入库闸口及通道内是否可以用作休息之地?

广州刑事律师蒋白雪律师认为,从常人的思维上来看,无法预见他人在机动车道上坐、卧、躺。一来,车库是用于放置车辆的地方,并非休息的场所,在此处坐、卧、躺不符合常理;二来,车库主要供车辆行驶,并不安全,基本不会有人车库久待;三来,入库闸口及通道处是下沉式斜坡,横躺在斜坡上也多有不合常理之处。

显然,即使不是李某,任何一个开车入库的人都无法意识到竟然会有人躺在入库车道的斜坡上。

三、除却正常生理上的不适应及无法预见车道有人休息,现场情况是否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

据事发现场的视频监控显示,事发小区的车库入口是单行道,仅用于车辆进入下沉式地下车库,也即,被告人李某进入小区地库时,必须经过这条路,没有其他路可走;受害人是横躺在下沉式车库通道中,对于行驶宽度有限的通道内,碾压受害人成为了无法避免的事。

在无法意识到车库通道有人的情况下,通道现场的宽度也不允许李某可以靠边行驶以避免死亡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客观上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故,安阳市汤阴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判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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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辩护焦点】

一、罪与非罪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主观上是否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也是最重要的入罪基础。

这一点应当从一般正常人的角度去考量当时的情形,通常需要有大量的实验、研究、学理等作为支撑。

二、重罪与轻罪

本罪只有两个量刑幅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原则上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辅以“情节较轻”为例外,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关于“情节较轻”应当如何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经典案例(2017)冀0825刑初158号及其他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上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

1、存在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

2、存在酌定量刑情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谅解、认罪认罚、被害人有过错、积极抢救被害人、有初犯和偶犯情节、如实供述、坦白、等

因此,若构成本罪,量刑时法官一般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来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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