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找知识产权保护律师代理费,找知识产权保护律师代理费多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5 13:17:26

前言:很多时候,经营好一些的公司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些知识产权“流氓”,他们假借侵权由头,实质要求付钱消灾,引发太多争议。而且也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一种,十分支持,认为未经过产权人许可,你就不能使用,一旦使用,就要付钱;一种是,认为维权可以,但是不能采取割韭菜方式,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并在一定合理期限内予以维权,超过维权应当不能获得支持,否则和流氓无异。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系无形资产,但是却能够给持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名誉收益,特别重大的技术专利,甚至会对国家带来变革,提高某一领域的生产力。故各个国家都在大力推进科学技术发展,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也在这一领域有长足发展,目前国内已经形成较为普遍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无论从制度(行政执法方面),抑或是司法保护方面,均有较为完善的体系。我们建立起了知识产权法院,配备了专业法官,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机构,所以在中国境内可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相对来说比较完备。

在国民意识思维里面,也逐渐形成了对知识产权的正确认识,普通民众大部分都知道,如果是自己的知识产权,别人是不能使用的,如果要用,那么就要支付费用,或者直接买断。另外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判例被众人知晓,大众的知识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

知识产权维权现状

通过检索,我们发现,知识产权维权的主体(原告)一般都是行业内的头部公司,而在这里面又以国外的公司为主,尤其是软件公司。这个可以理解,因为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行业起步晚,基础软件都是基于国外的已有软件,即算是有开发,也只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做模块化开发,或需求性开发,很少有从原始构架开始开发的公司。另外就是一些字体公司、商标公司,他们以持有的知识产权为依据,向使用者进行巨额索赔。

这些情况都是实际发生的,而且有些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也确实存在不规范情形,如使用盗版,加剧维权矛盾。近些年,此类案件频发,行政执法机构查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案例也越来越多,案件涉及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知识产权维权的方式

目前的知识产权的维权,无非这么几种:诉讼、仲裁、商务谈判、调解、行政投诉、自行协商。维权人可以采取一种,或者数种结合的方式进行。

知识产权维权的讨论

对于该问题的讨论从来就没停歇过。如前所述,一种观点认为权利享有人,有权对任何使用其享有的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收费。因权利人通过自己的知识,耗费大量的精力、财力、物力最终才获得权利,如果其他人可以不经支付费用就能获得使用,那么这对创新毫无疑问是一个打击,会终止人们的创新,都认为可以使用现有的,那我为什么还要投入巨额财力、物力、人力进行新技术开发呢?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给维权设立一个度,那么知识产权维权方就是一个流氓,因为使用盗版的情况,维权方并不是突然才发现,而是很早就已经发现,但是他们并不会给盗版使用人提示,反而乐见其成,但是等到使用人的经营规模达到一定规模,在市场中具有一定地位后,维权方就跳出来,开始进行维权,张口就要巨额赔偿,此类案例太多,就不一一列举。这样导致社会问题的产生,如果法院完全按照法律执行,那么使用人可能立即进入破产程序,会导致大量社会问题(如失业、诉讼等),浪费社会资源。但部分维权人还乐此不疲地使用这种维权模式。

笔者的认为

合法的知识产权权利应当获得法律和社会的保护,但是应当给维权设定一个度。理由系社会要进步,知识技术要更新,都需要以有力保护作为前提,看一个国家是否进步,可以通过对该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进行识别。但是有的技术开发、发明是一次性的,即开发过程一次性投入,后续无需继续投入,或者只需少量投入即可维持,此种情形下,维权人动辄索赔巨额赔偿那就有失公平,而且对技术的推广应用不利。比如国外的技术公司对其产品的维权模式,他们就是通过割韭菜方式进行,开始对使用者不闻不问,放纵使用者使用盗版,但是到使用者发展成为市场头部企业,或者成长到一定规模,此时维权人就进场,向使用者推荐正版产品,如果使用者未购买其推销的产品,那么不就就会接到律师函,或者法院传票,等待使用者的将是巨额的赔偿,或者是禁用。

合理维权,无可厚非,无下限维权,则会让法律失去立法本意。法律立法的本意是确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鼓励继续创新。但部分维权人将法律武器化,变成其收割韭菜的工具,收割也就算了,收割后维权人却并未将获取的赔偿用于进一步开发、研究当中,如果此时法律还在继续维护其权利,那么法律就成了维权人的工具,成为社会进步的阻碍。

所以,我们应当给维权人加上一个“紧箍咒”,让维权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如何加上紧箍咒呢?首先要对割韭菜的维权方式进行规制。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都设定了时效,笔者认为,对割韭菜式维权也同样适用。即如权利人发现被侵权,那么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予以维权,否则使用人可适用时效免责。

但是有人会提出来,如果侵权是持续的怎么处理?因为依法,持续侵权的,自最后一次使用为起算起点。但笔者不这样认为,理由系知识产权侵权,本身就是持续性的,虽然可能实现不知情的情形,但是知识产权却有其特殊性,比如软件,软件开发者是自始至终知晓使用情况的,因为使用会产生印记,而且还能查到IP地址,所以如果还给予法定维权时效,那法律就是在放任割韭菜行为,鼓励维权人割韭菜,那会产生大量问题,对社会发展极为不利,故而应当对维权时效进行推定,则自使用人使用盗版之日起三年内应当进行维权,否则使用可以适用时效免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