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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好不给钱是诈骗罪吗,建筑工程诈骗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2 03:28:10
行通案例 | 施工企业被控诈骗数百万元,无罪辩护终获不起诉

案情简介

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经营多年的民营企业,L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为他人装修别墅过程中,该公司多次索要装修工程款共计数百万元,且在装修未完成的情况下停止施工。据物价部门鉴定,该公司投入使用的装修材料价值十余万元。公安机关另行查明,L某以帮助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共计十五万余元。

可能面临刑罚

根据《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成立,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L某涉嫌诈骗的数额为数百万元,已经超过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50万元)的标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案件争议焦点

1、建筑施工、装修等领域如何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是否为施工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是否按照设计开展了施工工作,支付工程款是否符合该行业的特点,工程款的用途等等,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素。

2、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后,承诺内容未能使被害人满意,是否属于诈骗?辩护人认为,结合案件事实,由于当事人准确把握政策依据,已经为他人申请到了购买限价房的资格,履行了事先的承诺,仅仅由于被害人不满意承诺内容,不能认定为诈骗。

辩护意见

(一)装饰公司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花费了大量的费用

(二)业主支付的款项远远不能覆盖施工费用

(三)根据施工行业的特点,应当保证施工企业合理的利润点

(四)装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L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当事人L某在把握政策依据的基础上,帮助被害人获得购房资格

(六)在获得购房资格后,L某还为被害人购买限价房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七)L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意愿有能力偿还剩余款项

案件结果

某区检察院充分采纳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补充侦查本案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L某做不起诉决定。被羁押了一年之久的当事人L某无罪获释。

律师简介

行通案例 | 施工企业被控诈骗数百万元,无罪辩护终获不起诉

魏彬伟 律所专职律师、业务副主任、法学硕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中国犯罪学会会员

2007年至2017年在某直辖市检察系统从事公诉工作,任主诉检察官、员额检察官,主办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包括孙某等20余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某区首例涉黑案件),天津港“8.12”职务犯罪案等,多次被市纪委抽调参与侦办职务犯罪专案,先后荣获省级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省级检察系统先进干警、省级检察系统调研人才等诸多荣誉。

魏彬伟律师于2017年加入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行通律师事务所是天津市首家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成立十六年,荣获天津及全国各项荣誉三十多项,刑事辩护案件数量及业绩在天津首屈一指,遥遥领先。

在行通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魏彬伟律师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研究和实践,承办各类刑事案件200余件,法律功底深厚、诉讼经验丰富,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案件的辩护,为多名企业家及政府官员辩护的案件效果良好,业绩显著。

魏彬伟律师参与办理的具有代表性案例有:

某装饰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诈骗案,涉嫌诈骗金额数百万元,捕后在看守所关押一年之久,经辩护,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

某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陈某贪污案,涉案金额一百余万元,经辩护成功打掉部分金额,一审被判处缓刑;

刘某故意杀人案,杀害一人潜逃多年后被抓,在未获谅解的情况下,经辩护,一审被判处死缓;

某民营企业财务负责人韩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嫌虚开金额一百余万元,经辩护,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某国家机关负责人贪污、受贿案,二审阶段经辩护,一审裁判被撤销;重审一审阶段打掉受贿罪,刑期减少了五年,罚金减少了五十万元;

某村支部书记范某敲诈勒索案,涉嫌伙同他人多次敲诈相关企业数百万元并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虽经检察机关两次抗诉,仍取得重大辩护成果,不但摘掉了“恶势力”帽子,而且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某运输企业法人马某虚开发票案,涉案金额数亿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五年至七年,经辩护,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某销售公司营销总监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涉嫌吸收金额数亿元,经辩护,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最终撤案处理;

某网络公司技术总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涉嫌造成损失数十万元、后果特别严重,经辩护,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

某纺织公司及其负责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涉嫌金额数百万元,经辩护,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

某国家机关负责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阶段经辩护,刑期减少了一年六个月;

某网店店主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涉嫌销售翻墙软件(VPN)金额数十万元,经辩护,一审获缓刑。

除了上述案件,魏彬伟律师还代理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走私案等,在深入研究证据、充分挖掘辩点的基础上,以推动企业合规建设、用好刑事政策等工作思路构建辩护方案,为多名企业家争取到不起诉或缓刑的结果。

多年来,魏彬伟律师的法律服务足迹遍布天津、北京、河南、河北、宁夏、黑龙江等省份,以精湛的业务能力、娴熟的辩护技能、勤奋的工作态度和不断进取的工作方式方法,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践行律师的法治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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