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7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1年7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7月23日14:30时在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1568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荆世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7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92,796,79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3620%。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份24,88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151%。
(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92,771,91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3469%。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4,88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151%。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5.00%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 责 人: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
田雅雄
_________
刘亚楠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1-043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1568号公司1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荆世平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三)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 出席律师:田雅雄,刘亚楠
(三)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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