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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价格听证制度的优缺点,检察听证的职能定位与机制建设情况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30 03:21:07

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和人民检察杂志社共同举办的检察听证理论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围绕检察听证的职能定位、机制建设等展开研讨,现摘要刊发,敬请关注。

检察听证的职能定位与机制建设


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推进检察听证工作


检察听证的职能定位与机制建设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田云鹏


2019年以来,江西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听证工作,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去认识、落实,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去思考、实践,在江西省第十八次检察工作会议和多次党组会上及时传达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对听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听证工作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检察听证在江西省已经成为一项常态化的办案工作,主动开展听证的意识不断增强,从过去的“要我听证”逐渐转变为现在的“我要听证”;检察听证效果不断提升,通过检察听证更好地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权益、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江西省检察机关对1478件案件组织开展听证,实现三级检察院、“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覆盖,多数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初步处理意见的比例为91.18%,纠纷化解率为83.22%。


一、以听证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机关办理的一些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由于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分歧,息诉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听证,把当事人请进来,把办案过程“晒出来”,让中立的第三方评评理,有效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心结、情结”,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矛盾化解。在清理化解信访积案和重复信访案件中,对34件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多数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原处理意见的比例为100%,息诉率91.2%。自2021年4月以来,江西省检察机关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常态化公开听证,共对113件信访案件组织开展听证,其中48件得到及时就地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江西省景德镇市检察院在接待一起民事申诉信访案过程中,邀请值班律师参与听证,经检察人员和听证员耐心的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申诉人当场申请撤回申诉。


二、以听证开展普法,提升释法说理效果


通过听证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将事实、证据、法律等充分阐释,不仅让当事人知晓办案程序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开展以案释法,还落实普法责任,向社会传递法治声音,让群众近距离感受法律的庄严与温情。如,2021年3月,江西省检察院对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被告人闵某某及其妻子曹某某重复信访案举行公开听证,原案承办人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进行充分说明,针对信访诉求逐一回应。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原审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并从法理情角度对信访人进行释法说理和情绪疏导。听证会后,信访人表示对案件处理过程及检察机关的工作态度深感温暖,尊重和认可案件处理意见和结果,承诺息诉息访。又如,江西省莲花县检察院积极开展巡回公开听证,根据案件类别和性质灵活选择听证地点,将“身边”的听证席与“家门口”的法治课相结合,已开展巡回公开听证21次。


三、以听证接受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公正


运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全面听取当事人诉求,充分考虑听证员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促进检察办案活动更加公开、透明、规范,用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彰显司法公正。如,江西省安福县检察院对企业经营人员刘某某高利转贷案开展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多方参与。参加听证会的承办检察官提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鉴于其主观恶性小、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听证员在认真评议后一致认为,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刘某某表示认罪悔罪,将积极投入企业复工复产。


四、以听证保障权益,践行司法为民情怀


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积极探索,不仅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可以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用心用力解决人民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如,2021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针对老福山立交桥等频发坠桥事故举行公益诉讼公开听证磋商会,邀请20余名群众代表到现场参与旁听,行政机关也派出20余人参加听证。目前,南昌市检察院已向南昌市城市管理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就该地段的交通设施进行改造,为解决影响群众出行安全问题奠定良好基础。又如,江西省安远县检察院对办理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案举行公开听证,督促相关行政单位对全县139个农村饮用水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和问题整改,促使农村饮用水供应单位完善治水管水制度,全面实行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负责制,实现常态化日常监管,保障农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五、以听证凝聚共识,形成社会治理合力


听证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方式,通过听证传递“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监督理念,广泛争取各方理解、支持,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共同推动解决社会治理重点难点问题。如,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办理的“守护红色军事文化史迹”行政公益诉讼案,组织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行政单位及利益方代表等多方参与的公开听证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直播,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厘清职责界限,探讨整改措施,促成行政机关达成共识。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英烈设施及重要军事文物的保护。与会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调查发现的问题照单全收,并承诺立即整改。目前,贵溪市检察院已向有关行政部门及乡镇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贵溪市政府下达专项资金对涉案红色军事文化史迹进行维护和保护。


当前,江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听证工作总体发展态势良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检察官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听证工作能力不足,听证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存在“为听证而听证”的形式化听证现象,选取没有争议或者矛盾已经基本化解的案件进行听证;听证工作还不够规范等。对此,江西省检察机关将在深刻认识检察听证的独特价值和重要作用基础上,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推行检察听证,不断提高释法说理效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以检察听证

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听证的职能定位与机制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

徐向春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立足控告申诉(以下简称“控申”)检察工作实际,检察听证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检察机关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申诉案件的检察听证,另一类是更为常见的,即检察机关已作出审查结论,信访申诉人不服申请检察听证。控申环节的检察听证主要是把办案、释法说理工作晒在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的“聚光灯”下,既要对案件作出依法处理,更要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还要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听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二是促进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三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检察听证工作的成效及经验做法


自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控申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解决了一批信访积案,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控申环节检察听证的经验做法是“一应二准三注重”。“一应”即坚持“应听证、尽听证”,要求对首次申诉案件,有条件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对重大疑难复杂和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二准”即准确把握当事人诉求,听证前要听取当事人意见,把准当事人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准确选择听证员,结合案情和听证拟解决的问题,精准选择听证员。“三注重”即注重听证程序,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并制定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简易检察听证流程;注重听证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听证方向和重点问题、将相关案件材料送听证员审查、确定听证时间及地点等事项;做好听证善后工作,听证结束后需要调查核实的,依法予以核实,需要帮扶救助的,积极开展帮扶救助等。


二、简易检察听证工作的着力点


简易检察听证突出听证的当场性、简便性和实效性,组织听证过程中可从以下方面着力:一是全员参与简易公开听证。对于信访人不服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办结的申诉案件和省级检察院作出决定且程序穷尽的信访案件,要求听证的,一律开展简易听证。二是建立稳定的简易听证员队伍。三是充分发挥听证员人才专业优势。根据听证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专业领域,邀请相关专业人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四是加强与听证员的良性互动。对所有听证案件,均将信访人提交的所有申诉材料送听证员提前审阅,在听证员充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召开听证会前,组织听证员召开简短的听证前会议,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商讨有关听证事宜。五是将群众工作贯穿简易检察听证全流程。听证前充分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听证中就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释明,并将群众工作充分融入听证全过程。听证后就信访人思想和心理进行疏导和引导,让信访人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在用心用情为民办实事,巩固听证效果。


三、下一步的完善建议


一是增强检察听证意识。检察官要树立能听证、会听证、敢听证的意识,用看得见的方式,摆事实、举证据、释法理,从封闭审查到公开听证审查,使案件的审查更加透明、公正。二是彰显检察听证担当。注重听证工作全面铺开,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避免“冷热不均”、类型单一问题。三是建立长效机制。注重常态化调研督导,定期通报,实现控申检察条线全覆盖。同时,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坚持把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好、当事人息诉罢访的典型案例选出来、用起来。四是注重提升听证能力。组织开展听证练兵等活动,引导检察官不断提高业务素能,提升听证工作质效。此外,还应保障听证员的意见获得充分尊重。具体包括:保证听证员的独立地位;保证听证员独立评议;应将听证员的意见作为处理听证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须经特定程序;设置人民监督程序对听证活动进行见证监督等。



检察听证是法治理论

和制度的创新


检察听证的职能定位与机制建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姜明安


检察听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制度上,都是对传统法治的重要创新。


首先,检察听证制度是对西方国家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理论的超越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其一,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通常仅限于追求形式法治、形式正义的目标。而我国检察听证不仅追求形式法治、形式正义的目标,更注重追求实质法治、实质正义的目标,即保障公权力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得到真正实现,其被公权力主体侵犯的权益获得实际有效的救济。其二,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特别关注和强调公权力相对人的程序参与,以相对人权利制约公权力主体的权力。而我国检察听证不仅关注以相对人权利制约公权力主体的权力,还引入第三方主体即听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专家或其他社会人士等)参与程序,以权利和权力制约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其三,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通常适用于公权力主体作出影响公权力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而我国检察听证则主要适用于在公权力主体作出影响公权力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后,相对人不服,认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国家对之予以救济或再救济(已经过法院救济)的行为。


其次,检察听证制度是对我国传统申诉、控告、信访(包括但不限于传统检察申诉、控告、信访)制度的超越和创新。主要表现为:其一,传统申诉、控告、信访的处理通常以书面审查、书面答复为原则。而检察听证则以当面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陈述、申辩为原则。其二,传统申诉、控告、信访受理和处理机关即使偶尔当面听取申诉人、控告人、信访人的意见,听取意见的对象也仅限于当事人。而检察听证听取意见的对象则不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还要求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鉴定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场。其三,传统申诉、控告、信访的受理和处理程序较为随意,缺乏规范性。而检察听证受较为严格和规范的程序制约,从受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发布听证公告、举行听证到作出听证结论(听证员的多数意见)等,都有相应的程序规范和操作规程。其四,传统申诉、控告、信访的处理公开度低,一般不对社会公众和媒体开放。而检察听证公开被确立为听证的基本原则。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其他案件听证会一般均可公开举行。


检察听证制度的上述理论和制度创新,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推进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如果只注重形式法治和形式正义,就可能循程序、走过场,公权力相对人的实质问题得不到解决,案结事不了。如果只注重实质法治和实质正义,而忽视形式法治和形式正义,则可能使相对人看不到、感受不到法治和正义,也远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更重要的是,实质法治和实质正义也很可能得不到真正实现。检察听证制度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较好地统一起来,有利于给予相对人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公平正义,实质性化解各种争议、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三是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和平安中国。无论是刑事申诉案件,还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等,如果得不到合法、合理、合情的处理、解决,都可能增加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过去,依传统方式办案,当事人的一些争议、纠纷未能得到实质性化解,申诉、上访不断,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自伤自杀事件和恶性刑事案件。推行检察听证制度,无疑可以最大程度地化解争议、纠纷,避免上述影响社会安定事件的发生,从而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和平安中国。



检察听证的

功能与特性


检察听证的职能定位与机制建设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建伟


通过对检察听证进行思考,笔者对检察听证的功能、价值与特性进行以下简要分析。


首先,检察听证具有五大功能。一是说服功能。通过举行检察听证活动能够说服一些特定的人。如,笔者最早参加的听证会是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召开的一个不起诉案件听证会,该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被害方一死一伤,如果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有一些顾虑,包括死者的家属会不会不依不饶,伤者是否能接受等,所以检察机关对该案组织召开了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学者、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等对该案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发表了意见。举办这个听证会的一个主要功能是说服死者亲属和伤者本人对检察机关将要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知。二是汲取功能。对某些专业性问题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听证,如,对于死因问题邀请法医参与听证会,他们提出的意见有助于检察人员从中汲取智慧,帮助其正确处理案件。三是增信功能。检察听证能够增强检察人员办案信心。四是制约功能。检察机关办理案件通过检察听证把听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等)、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各方人员都请来,对案情进行披露,对案件办理征求意见,使得社会力量对检察办案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五是塑造功能。检察机关通过听证,对检察人员的民主气度、开放心态、精神人格都可起到很好的塑造作用。


其次,检察听证具有三大价值。一是民主价值。国民参与司法活动当中,最常见的方式包括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日本的裁判员制度等,这些都是司法民主的表现形式。在日本,对于检察权的制约有一个专门的机制,即检察审查会制度,而我国检察听证可使听证活动成为检察工作的民主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民主价值。二是透明司法价值。通过检察听证逐渐使司法透明化,司法的公开性得以加强、司法的能见度得到提升。三是司法公正价值。通过检察听证,司法公正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再次,检察听证还具有四大特性。一是多元参与性。过去,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尽管检察机关内部讨论时也有邀请专家学者参与的情形,但可能参与性并不强,参与的多元化也不如检察听证明显。二是现代性。古代也有案件讨论,如在春秋时期的梁国,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就有司法官员上报国君后召集文武官员共同讨论或向智者征求意见的先例,但其基本上是会议性质、征求案件处理方法。而现在检察机关召开的听证会,则具有很鲜明的现代性。三是准司法性。检察机关召开的听证会是类似于诉讼方式进行的活动,带有鲜明的司法色彩,具有一种准司法性。四是仪式性。根据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有关听证申请、听证公告、听证回避、听证步骤、听证纪律以及听证席位设置等的规定,检察听证具有严格的程序规范,仪式性较强。


需注意的是,在检察听证活动中,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检察官通过听取听证员的讨论以及听证意见,最终对案件作出决定。这中间,听证员一般发挥两个作用:一方面,了解案情,就听证事项参与讨论并发表听证意见;另一方面,听证员形成听证意见后,帮助检察官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进而形成公正的司法结果。对于听证活动中检察官与听证员的角色、功能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慎重把握和进一步思考。


最后,笔者期待未来的检察听证活动沿着进一步实质化的方向前进,保持现在良好的态势,把检察听证工作做得更实。



检察听证的

价值定位及推进建议


检察听证的职能定位与机制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卫跃宁


笔者作为北京市的人民监督员,曾参加过多次检察听证活动。下面,笔者结合参加检察听证活动的实际情况谈一谈检察听证的价值定位、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完善建议。


一、检察听证的价值定位


检察听证的价值定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民主。通过检察听证让老百姓参与进来,体现了司法民主。二是阳光司法。检察机关公开听证是在阳光下的司法。三是促进司法公正。兼听则明,通过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再作出判断应该比检察机关单独作出判断更好,司法公信力更强。四是增强检察官办案信心。通过召开听证会,在听证论证的基础上对案件再作出结论,可以增强检察官的办案信心。五是提升司法效果。有些重复申诉上访案件一直没有定论,通过举行检察听证解决后,申诉人的疑虑就消除了,矛盾也化解了。可见,检察听证有助于息诉息访,化解社会矛盾,并且寓教于中,法治教育在检察听证中可以润物细无声地推进推广。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公众不太熟悉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律知识的案件,建议也可以通过召开检察听证会的形式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二、检察听证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听证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实践中存在听证“走过场”的问题。据了解,某基层检察院一个上午听证了多个案件,这种情况下开展的听证活动效果肯定不佳,是“为了听证而听证”,无法真正实现检察听证的目的。其次,听证成为一种背书。实践中,存在听证只是一种背书的情形,即检察听证中听证员只是把检察官的观点重复表达出来。再次,一些听证员缺乏相关法律素质,在听证活动中表现不积极甚至不发表听证意见,存在听证员“听而不证”的情形。最后,听证员对案件相关材料了解不多。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笔者认为,案件要召开听证会,就需要让听证员提前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至少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如果涉密,可以提前向听证员表明,或者制定相关保密规定。特别是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如果听证员事先不了解案件情况,将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此外,在实践中还存在省、市级检察院与基层检察院检察听证工作质量不一的问题,如何进一步提升基层检察院的听证工作水平,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思考。


三、举行检察听证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举行检察听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选择恰当的听证案件。一些案件,检察机关办案中各方面压力较大,但是如果召开听证会,听证员提出相应听证意见后,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化解检察机关的压力。


二是规范完善听证员的选择。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规定了挑选听证员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听证员的选择标准。建议听证员也应当像陪审员一样具备一定的资格,并建立听证员人才库。另外,对于反复申诉上访的案件,可以让申诉人自己在听证员人才库中选择其信任的听证员,这样听证效果比检察机关选择听证员要更好。比如,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申诉人自己选择听证员,可以增加申诉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信服度。


三是避免听证形式化。开展检察听证活动应当按照检察听证的程序严格进行,不能“走过场”,否则不仅达不到听证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效果,还将损害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对于听证案件,也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听证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听证成为检察机关

与社会的连接点


检察听证的职能定位与机制建设

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主任

韩富敏


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方式之一,虽不是创新,但却是检察机关工作方式的改革措施之一。通过听证不但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更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正司法。检察听证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依法外部化,通过这种外部化工作方式,使检察机关的工作更公开、透明、公正,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对此,建议让检察听证成为检察机关与社会的连接点,强化听证的社会效果。


第一,进一步提升听证员来源广泛性和专业性。一是梳理和细分案件的事实及性质,明确案件事实所涉及的行业。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的刑事案件,在事实方面还可细分为人身伤害、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等,在选取听证员时,应选取与案件事实所涉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听证人员,其作为本行业精英,更能准确把握理解案件所涉事实、法律,对案件提出更适当的处理意见,而不仅仅局限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如果能做到这点,听证员的来源自然会非常广泛,且能保证专业对口,从源头上保证听证的社会广泛性。二是建立各行业听证员人才库。建议检察机关对以往的听证案件进行梳理,就案件事实所涉及的行业进行分类、汇总。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选取听证员建立人才库,从而确保听证员的专业性。三是为每个案件匹配适合的听证员。目前,实践中听证员主要来自于人民监督员,且一定程度上具有级别和地域的特点,这确实使听证工作相对便利,但在一定程度上无法确保听证的专业性,尤其对于特殊行业犯罪。为此,建议在提升听证员来源广泛性及专业性和建立各行业听证员人才库的基础上,根据具体个案需要,适当跨地域、跨级别选取听证员。尽管这可能增加检察机关选取听证员的工作量、听证成本等,但从保证案件公正处理角度考虑,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从解决问题终端来看,推进纠纷解决途径、方式的多元化。听证比开庭更具包容性,通过听证不仅可以查明基本案情,还能够把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全面反映出来。要全面、综合解决听证中反映出的问题,笔者结合参与过的听证案件提出司法渠道和非司法渠道两种途径。


一是司法渠道解决纠纷是主要渠道,是通过听证审查案件、解决纠纷的基本渠道,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工作职责。二是非司法渠道。尽管通过司法渠道检察机关能够依职权解决部分纠纷,但由于职责所限,有些情况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通过司法渠道处理后,由于当事人不理解、不满意可能会出现新的信访等纠纷。就笔者参与的听证案件来说,确实有一些问题不是检察机关一家能够解决的,应当把检察听证作为检察机关与社会的连接点,连接更多单位、人员参与纠纷的解决,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简单来说有三种方式:其一,制发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从本质上讲是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的措施之一,但检察建议书应该更广泛地使用,其对象不仅仅限于行政机关等,对有些涉案的其他单位、人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都可使用。其二,帮助联系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协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律师、法学教师等都可协助检察机关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笔者作为律师参与听证后,对当事人后续咨询耐心解答并帮其寻找其他合法解决途径,有些问题不一定能解决但可以疏导,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当事人的认知提升等,也会化解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其三,联系社会机构、志愿者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对于听证中存在的确实不是检察机关应该或能够解决的问题,甚至不是法律问题,需检察机关联系更广泛的社会机构、志愿者(也可继续联系听证员)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这可能会增加检察机关的工作难度,但确实能增强检察机关与社会的联系、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力。



大力推行检察听证

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听证的职能定位与机制建设

北京合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余 尘


检察听证是切合实际且行之有效的检察改革制度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加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大有益处。尤其是,检察听证能够很大程度降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定分止争。


一、现行检察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然,检察听证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从笔者近些年参与的检察听证实践来看,以下几点需要完善:首先,听证员参加听证前的准备时间不充分。司法实践中,一些听证员到了听证现场才开始了解案件,很难深度参与案件评判。其次,听证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听证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或丰富的生活经验,对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判断力。但实践中一些听证案件中,有些听证员并不具备这些能力。再次,根据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目前听证案件范围仍较窄。


二、完善现行检察听证制度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给予听证员充分的准备时间,并且在交付相关案件材料时不能附带倾向性意见。检察机关对某起案件拟作出听证安排的,应当尽量给予听证员不少于十天的准备时间,以便听证员了解案件,查找相关资料;且在向听证员交付案件材料时,办案人员应注意避免提前传达一些倾向性意见,以确保听证员独立作出判断。


二是完善对听证员证据开示的制度规定。听证案件,应当允许听证员查阅相关的案件材料。但对于还未开庭的案件,相关证据属于保密文件,听证员是否有权获悉这些材料,相关法律规定似乎不太明确。故这里存在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一,是否应明确听证员有权了解案件证据材料。其二,相关证据材料对听证员应开示到何种程度。目前司法实践中,案件所有证据是不对听证员开示的,由办案人员负责对听证员介绍案件。这无形中会掺入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见,影响听证员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如果不能保障听证员一定程度的查阅案件证据材料的权利,其听证意见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应当从立法上完善案件证据对听证员的适度开示制度。


三是针对不同案件,分清听证重点是事实认定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进而选择不同特长的听证员参与。涉及事实认定问题的案件,建议选择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丰富的听证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建议选择法律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听证员。


四是充分尊重听证员的意见,及时向听证员回馈案件处理结果。听证案件,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应当告知听证员,这样才能提高听证员参与听证活动的积极性。当然,检察机关最后不一定必然采纳听证员的意见,但无论是否采纳,都应当告知听证员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采纳听证员听证意见的,是否应当将采纳理由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予以引用,值得进一步探讨。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引用,其可以进一步增强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五是进一步扩大听证案件类型范围。如,对于那些争议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均可纳入听证范围。再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针对一些特殊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如建议适用缓刑或重大复杂案件等,也可纳入听证范围。


六是进一步简化听证程序。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推行简易听证程序,这是比较好的尝试。应当进一步探索完善简易听证程序,扩大听证案件的“面”和“量”,进而让检察听证制度在助推司法公正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来源: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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