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通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成果
省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截至11月5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黑恶案件303件2424人,依法判处罚没财产6797余万元,发出司法建议337条。中央督导组移交的线索全部核查完毕,督办的三批案件一审全部审结,实现线索核查清零和积案清零的目标。在“打伞破网”整治中,全省法院排查并移送有关部门黑恶及涉伞线索1715条,其中48条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条“保护伞”线索被纪委监委立案审查。
省法院二级高级法官、扫黑办主任侯磊表示,下一步,省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有机衔接、有效联动,持续推进“打财断血”专项攻坚,加大对涉黑恶犯罪涉案财产的追缴力度,把严厉打击黑恶犯罪与清查涉案财产同步进行,做到深挖犯罪线索与深挖利益链条同向发力,做到既查处“黑财”,又保护合法财产、合法经营。此外,全省法院系统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调整工作思路,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加快审判进度;加大对扶贫攻坚、乡村治理、生态保护等领域涉黑恶犯罪的惩处力度;研究应对涉黑恶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持续加强案件督办指导和培训工作,确保对黑恶犯罪打准、打狠、打深、打透。
甘肃对10起
涉黑涉恶涉伞案件集中公开宣判
为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保持对黑恶犯罪严惩高压态势,着力营造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省法院于11月4日-5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集中宣判行动,对十起涉黑涉恶涉伞案件进行了一、二审集中公开宣判。
宣判现场 资料图
这十起案件分别是:省法院二审审理的车继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定西市安定区法院审理的杨一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定西市渭源县法院审理的曹伟东恶势力团伙案和李晓刚充当恶势力“保护伞”案,定西市漳县法院审理的史想明恶势力团伙案,张掖市甘州区法院审理的卢学瑜恶势力团伙案,张掖中院二审审理的邓积德恶势力团伙案、于国金恶势力团伙案、黄立福恶势力团伙案,临夏州永靖县法院审理的陆尚上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另外,平凉泾川县法院审理的郑建军涉恶案也于11月5日开庭审理。
十起涉黑涉恶案件
1
车继明涉黑案
车继明系赵全胜涉黑案骨干成员。赵全胜、车继明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已经原陇南中院、省法院判决确认。因被告人车继明在逃,未能一并审判。车继明于2018年12月27日被抓获归案。陇南中院一审查明其非法采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如下:1999年12月份,赵全胜与刘继刚达成合伙开矿协议后,赵全胜邀请被告人车继明带领民工采矿及粉矿。赵全胜承诺对其给予一定的股份。至2001年案发时,车继明共生产出黄金六十多公斤,从中获利46万元。1996年,被告人车继明购买1支五连发猎枪,1997年全国缉枪治爆开始后,车继明未上缴该枪支,非法持有至1999年底在严坪矿山交给赵全胜。
陇南中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车继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车继明非法采矿所得的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车继明提出上诉。
省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杨一伟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2年至2018年期间,杨一伟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王刚等人,在定西市安定区城区大量高利放贷,并以暴力、威胁及滋扰、跟踪被害人、悬挂横幅等软暴力手段,违法收贷,获取高额利息,纠集杨一品、连鹏举等人,强行“看场子”收取保护费,插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聚众造势,酒后滋事,威胁工作人员,打骂消费者,打砸物品,消费后不结账或者少结账。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一伟、王刚、杨一品、连鹏举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及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形成以杨一伟为首要分子,王刚、杨一品为重要成员,连鹏举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安定区人民法院以杨一伟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部分被告人被判并处罚金。
3
曹伟东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11年以来,被告人曹伟东纠集包春辉、高占东、曹刚、杨晏军、高国军、曹博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方式,索取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放高利贷,又以到期不能还款为由收取高额逾期费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借其恶名,采用追逐、拦截、搂抱方法侮辱猥亵妇女;以索要欠款为由,威胁他人与其商品交易,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制猥亵、行贿、强迫交易等罪。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
渭源县法院对该团伙组织者、纠集者曹伟东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4
李晓刚充当曹伟东恶势力“保护伞”案
2018年3月,恶势力团伙成员包春辉、曹伟东(另案处理)等人为了能在上湾镇水家窑村杨家山社松树沟河地段顺利采砂,经渭源县上湾派出所所长林凡的介绍,由包春辉在临洮宴请时任清源水利站副站长李晓刚,给李现金2万元,请求在其采砂过程中给予帮助。2018年4月,包春辉、曹伟东等人在非法采砂时被举报,上湾镇综合执法所制止包春辉等人非法采砂行为并罚款1万元。包春辉、曹伟东为了能够减轻处罚及以后顺利采砂,二人带五粮液、剑南春白酒各一箱、软中华香烟两条(共价值9860元),与李晓刚在渭源县城一农家乐协商采砂事宜,并承诺从非法采砂获利中给李晓刚好处费,李晓刚答应请求并收受了上述物品。2018年8月,包春辉、曹伟东等人与甘国和清算账务时,分给李晓刚2万元。
渭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856万元,为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晓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5
史想明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想明、邓霞强、张玉琳、邓求娃、蔡军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漳县县城、武阳镇、新寺镇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6起,其中敲诈勒索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赌博违法活动4起。
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想明、邓霞强、张玉琳、邓求娃、蔡军龙等人,以殴打、威逼、恐吓等方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赌博等数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属恶势力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想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6
卢学瑜恶势力团伙案
2015年1月,被告人卢学瑜经社员大会选举,担任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迎恩村七社社长后,提名具有前科、劣迹人员杨兴军、卢学贤及卢学志等九人重新组成社委会,以为社里争取利益为名,多次煽动、组织本社社员阻拦邻近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围堵单位大门,索取高额“赔偿款”获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邻近单位的生产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卢学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甘州区法院以被告人卢学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7
邓积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被告人邓积德、邓延军父子长期从事养殖业并有一定积蓄,自2014年开始邓积德向他人发放高利贷,后邓积德、邓延军以借款形式向他人变相吸收资金用于扩大高利贷发放规模。自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邓积德、邓延军纠集张玉霞(邓延军之妻)、郭玉萍(邓积德之妻)、朵宏鑫等人在讨要高利贷本息过程中,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虚假诉讼、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以言语恐吓、滋扰、威胁、聚众造势、殴打等手段逼迫借款人或保证人还债。被告人邓积德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邓积德为首要分子、邓延军为重要成员,张玉霞、郭玉萍、朵宏鑫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民乐县法院于2019年年8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邓积德等八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邓积德等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邓积德等人提出上诉,张掖中院于2019年9月2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掖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
于国金案恶势力团伙案
自2015年底至2017年,被告人于国金为牟取非法利益,受他人委托为他人追讨债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收车,充当地下执法队,在全国各地多次实施非法收车的违法犯罪活动。期间雇佣、指使郭徽(批捕在逃)、王尧、史天义等人从事拖车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于国金为首,王尧、史天义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甘州区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团伙首犯于国金有期徒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张掖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
黄立福恶势力团伙案
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刘寿德以甘肃邦贺实业公司、张掖市邦贺建筑工程公司为据点,为获取高额利息和虚增债务的高额利润,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追索费”“高额利息”,肆意认定违约金等手段虚增债务,与被害人签订房屋(车辆)抵押、买卖转让合同,合同到期后,为讨要债务,使用殴打及滋扰、纠缠、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敲诈、占有财物,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被告人黄永林、黄立福、刘寿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强行占有他人房屋、车辆、财物、非法讨要债务、胁迫他人出具借条的方式,勒索被害人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刘寿德在强行索要债务过程中采取殴打、滋扰、纠缠、锁门、强拿硬要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及经营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用虚增债务的借据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利用司法资源以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甘州区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立福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刘寿德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黄永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刘寿德提出上诉,张掖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
陆尚上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陆尚上等34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插手民间纠纷,在甘肃临夏、定西、甘南、庆阳、青海玉树、四川德格等地,通过控制被害人通讯工具,威胁、恐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拖走他人工程机械12台,被告人陆尚上、王晓珠纠集他人实施犯罪11起。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永靖县法院经依法审理,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陆尚上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甘谷县公开宣判
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全红多次纠集康四忠、苟文革、潘树礼等人在甘谷县磐安镇组织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潘全红从中抽头渔利,发放高利贷。为索要高利贷,潘全红纠集潘茂红、杨胜文等人威胁、殴打被害人,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钱财,形成了以潘全红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康四忠还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城乡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全红等12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赌博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潘全红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公开发布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11月5日,城关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陈军强等8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案件和朱津良等2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判决结果。
陈军强案庭审现场
陈军强等8名被告人
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军强纠集被告人陈龙龙、陈彩军、田坑坑等人,经常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附近娱乐场所活动,在某KTV开业期间提出要为该场所充当打手收取保护费遭拒后,便经常在该KTV及雁滩附近挑起事端、肆意殴打他人、敲诈勒索,严重扰乱该经营场所的正常经济秩序。2017年10月,被告人陈军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采取强制措施,至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后,纠集刘权搏、周家旭等人,继续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附近其他娱乐场所活动肆意殴打他人、打砸店内物品、消费拒绝付款。形成了以陈军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龙龙、陈彩军、田坑坑、刘权、周家旭为积极参加者,以杨红成、刘权搏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危害当地的社会治安、扰乱行业正常经营,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理中,法庭认为,被告人陈军强伙同被告人陈龙龙、陈彩军、田坑坑、周家旭、刘权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陈军强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陈龙龙、陈彩军、田坑坑、周家旭、刘权搏属该犯罪集团的固定成员,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红成、刘权搏系其他成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军强等人系恶势力集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判决首要分子陈军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朱津良案庭审现场
朱津良等24名被告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津良在盛世豪门娱乐会所担任副总经理期间,以总管盛世豪门内务为基础,通过招聘等途径,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大力吸收、扩张其犯罪集团成员,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模式。该犯罪组织通过干涉其他娱乐行业经营、聚众斗殴、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黑道立威,逐步由恶势力发展壮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津良为首,以被告人秦文龙、张兵、祝帅、胡嗣远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靳建云、哈建川、李正强、杨滨、常勇明、赵世忠、赵立腾、马元昊、徐祥、邓富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的层级结构基本固定,组织成员有相对明确的层级关系,并通过在盛世豪门娱乐会所领取工资报酬,提拔重用、恐吓殴打组织成员,为参与违法犯罪的人员发放报酬、提供娱乐消费等手段加强对组织成员的人身控制。在被告人朱津良的组织、领导下,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17万余元,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纠集多人,使用棍棒等作案工具,致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2016年以来,该犯罪组织在组织意志支配下,由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朱津良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或者由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等按照组织惯例而共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共计15起,其中聚众斗殴2起,敲诈勒索2起,寻衅滋事10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以及违法事实3起。该犯罪组织长期盘踞、称霸兰州市城关区南关什字、西关什字及其周边等地区,干涉其他娱乐行业经营、收取保护费、充当“地下执法队”、非法讨债谋取经济利益,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并对上述地区娱乐行业的经营、竞争形成重要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朱津良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朱津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带领组织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判决首要分子朱津良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另外10名被告人未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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