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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销售伪劣找哪种律师,北京诈骗案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12:49:01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刘高锋:粗谈销售假货是否构成诈骗罪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刘高锋:粗谈销售假货是否构成诈骗罪

销售假货行为过程中势必存在欺骗的成分,包括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产品材料、原产地以及生产厂家等,从而达到完成销售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构成何罪,在实践中有不少的疑惑。有的认为应当构成诈骗罪,有的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

那么,对行为人以何罪定罪处罚更为适当呢?如果认定构成诈骗罪,则需要审查是否具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因其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销售的产品属于假货,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实质上是以销售之名行诈骗之实,所以,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样判断是否妥当呢?

一、从非法占有目的谈

在此,我们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区分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间的关系。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重要的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为侵犯市场秩序犯罪,其侵害的是市场(商标)的秩序和管理制度。这样讲听起来太过抽象,确实不易区分。

举例而言,张三为了销售假的耐克运动鞋而贴标、虚构厂家等事实,进而达到高额销售货物的目的。请问张三构成诈骗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呢?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就需要从以下问题讲起。行为人是否能够交付货物?第一行为人是否有履约的能力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如果张三根本没有履约能力而收取买家定金或者全款的,构成诈骗。第二张三销售的货物对买方支付的对价是否差距较大。比如同样的耐克运动鞋,真假之间的价格差异较大,张三销售的耐克鞋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不应当认定张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应当认定其具有赚取利差的意图,而不能认定其具有诈骗的故意。

虽然从结果上看,行为人确实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但是就行为人主观上看,其是为了获取利差还是直接占有他人财物。

在前述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张三销售假货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取得利差,其交付的鞋子本身的价值并非可以忽略不计。同时,其行为更严重的危害后果是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所以,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更为适当。

二、从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谈

是否构成诈骗罪还需要审查买家是否陷入错误认识。通常而言,对于买家来讲,真假鞋子的价格相差较大,若被害人以较低的价格购买的鞋子,其本身就存在辨别意识,通常不能认定其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我们知道,构成诈骗罪的基本逻辑是行为人实施了捏造或虚构事实的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财物→发生了被害人财产损失且行为人受益的结果。在整个犯罪逻辑链条中,核心在于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

当然,如果张三销售的贴标鞋子被认定属于伪劣产品的,也会出现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相竞合的情形,此时则将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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