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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7 12:19:14
我儿也是村民为啥没补偿款 母亲代理诉讼诉求被集美区法院驳回

台海网8月23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村民小组获得了拆迁补偿款,随母迁移户口的5岁孩子却没有获得,纠纷由此产生,村民小组被起诉至法院。近日,经集美区法院审理,这桩纠纷有了结果。

【起因】

随母落户补偿款母亲有儿子没有

小川(化名)的母亲陈女士是集美区灌口镇某村民小组组员。2018年,因征地拆迁,小组获得了政府的土地补偿款。根据2018年底制定的分配方案,小组内按人均6万元发放。2019年8月,村民小组将享有分配资格的人员名单和金额进行公示。之后,陈女士领到6万元补偿款,5岁的儿子随她落户,却没有享受到同样的权利。于是,陈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儿子名义起诉村民小组,要求获得6万元补偿款。

【回应】

条件不符孩子不是村民小组成员

被组员起诉,村民小组组长很着急。他说,补偿款一共就那么多,都已经平均分到每个人头了。又多出来一个,岂不是要追回所有钱款,再重新分配?

有了分歧,村民小组首先想到了村里的法律顾问——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清旺。受集美区司法局指派,林清旺担任该村的法律顾问。

林清旺详细了解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及小川一家的情况后,很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一方面,小川出生时落户在岛内,后来才迁移户口,而且还与母亲一起从原户口分户,另立新户,目的性比较强。另一方面,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仅以户籍来决定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小川2016年迁入村民小组,至土地被征收仅两年时间,加上陈女士一家一直居住在岛内,小川与村里未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不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些意见后来也作为村民小组的答辩意见提交给集美区法院。

【裁决】

驳回诉求是否有资格由小组决定

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是否为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基本考虑因素,再结合是否取得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等因素综合考量。小川是否能够取得资格,还应由村民小组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最终,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背景】

家门口的法律顾问

调解家长里短的矛盾,保障换届选举的公开公正,解答订立遗嘱、财产继承的咨询,“家门口的法律顾问”让村民、居民感受到了便利。我市从2014年底就提出“让每个村子至少有一名律师”,之后逐步实现了“村村设法律顾问”全覆盖,为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维护基层和谐稳定、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厦门晚报记者彭菲漫画/刘哲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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