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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我要找射阳律师,男子公开质疑法官枉法法院对法官侮辱诽谤拘十日罚十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06:12:33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卫佳铭

一宗普通合伙纠纷诉讼案经历一审判决胜诉、二审裁定维持、法院着手执行等环节后突然启动再审。

原告郑海涛不服再审决定,多次找到射阳法院再审主审法官沟通无果后,他从今年4月开始在微博公开投诉,详陈案情和历次判决结果,并质疑法官“瞎搞”涉嫌徇私枉法罪,更称“仿佛法院是被告的家奴”。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据此以郑海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官进行侮辱、诽谤,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罚款十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书。

郑海涛随即向盐城中院申请复议,7月22日,他的复议申请被驳回。盐城中院认为,郑海涛在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通过网络发微博的方式对法官进行侮辱和诽谤,射阳法院此前作出的司法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郑海涛委托律师杨卫华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射阳法院决定再审已有六月之久,却迟迟未送达任何被告提交的新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于民事案件再审的情形规定,因此郑的质疑和投诉情有可原。

郑海涛表示,对于复议结果,他不能接受,将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

8月18日,澎湃新闻多次拨打射阳法院院长及该案作出再审决定的该案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但据盐城中院7月15日民事裁定,因原审被告陈某莲系射阳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为便于此案公正审理,支持郑海涛提出的射阳法院集体回避申请,故指定滨海县法院审理。

男子公开质疑法官枉法,法院:对法官侮辱诽谤,拘十日罚十万

射阳法院7月8日作出对郑海涛的司法处罚决定书

民事诉讼原获两级法院支持胜诉

现年58岁的郑海涛是江苏宿迁人,早年从事酒类销售生意。2011年,他进入射阳市场后与射阳名酒行董事长陈某莲、第三方刘桂红签订了一份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伙经营洋河蓝色经典在射阳的特约总经销,总投资额为1400万元。其中,郑海涛和陈某莲各占股40%。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由陈某莲承包经营。

当日,三人还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在两年承包期满后,如郑海涛和刘桂红提出退股,陈某莲以现金方式无条件归还全部股本金,分别为郑海涛560万元,刘桂红280万元。协议经三方签字确认和公证。

签订协议后,陈某莲还向郑海涛出具了一份收条和两张欠条,欠条的内容为约定在承包期内的2014年和2015年农历腊月28日,给付郑海涛分红股金各200万元,共400万元。这三份字据的真实性在后续的诉讼审理过程中,均得到了法院证实。

2014年8月,郑海涛因强奸罪入狱,原判刑期为五年九个月。郑海涛称,他在狱内对经营项目的进展一无所知,此前约定的分红款也未能到账。2017年后,原约定的合作期满,尚在监狱服刑的郑海涛发起民事诉讼,将陈某莲和严某军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陈某莲返还股金532万元,并给付红利250万元。

2018年4月19日,射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郑海涛诉请,认定他与陈某莲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要求,陈某莲夫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海涛股金532万元和红利250万元,合计782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下达后,陈某莲等不服,遂上诉。2018年11月,在盐城中院已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她又自动撤诉了。当年11月24日,盐城中院裁定,准许陈某莲撤诉,并认可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生效后,陈某莲等仍并未履行法定义务,郑海涛向射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射阳法院2019年3月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时发现,陈某莲夫妇除了房、车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最终,经郑海涛同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

不过,此案并未就此完结。

男子公开质疑法官枉法,法院:对法官侮辱诽谤,拘十日罚十万

因陈某莲人大代表身份,盐城中院指定滨海法院异地管辖的裁定书。

原告发帖“吐槽”法院被司法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射阳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陈某莲等又向盐城中院申请再审。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获知,陈某莲在申诉中称,她在开始承包经营之后就发现很多应收账款是假的,她自称入伙是受到了原合伙人的欺骗,形成的《股东合作协议书》和《承包协议书》都属于民事欺诈。

据接近官方的消息人士称,这或是射阳法院决定再审的原因。

澎湃新闻注意到,《合同法》第54、55条规定,民事欺诈形成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不过,陈某莲在承包经营超过一年后并未行使撤销权。

2019年7月8日,经法院释明后,陈某莲主动撤回了再审申请。一个月后的8月8日,郑海涛经减刑提前刑满释放。出狱后,他找到陈某莲,催促对方尽快执行法院判决,“当时陈某莲说希望我能少要一点,我没有同意。”

数月后,2020年1月17日,射阳法院出具民事裁定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不过,这份再审裁定未指明原判错在何处。

郑海涛委托律师杨卫华向澎湃新闻表示,射阳法院决定再审已有六月之久,却迟迟未向郑海涛送达任何被告提交的新证据,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于民事案件再审的任何一项情形规定。

在与再审主审法官多次沟通无果后,今年4月起,郑海涛开始在微博上发帖,质疑射阳法院涉嫌违法启动再审,更称“仿佛法院是被告的家奴。”

澎湃新闻找到的多份名为“《强行变更,欺骗解保,违法再审,射阳法院搞的哪出》”的微博爆料帖,郑海涛在网络投诉中详陈了案情和历次判决结果,并质疑法官“瞎搞”,涉嫌徇私枉法罪等等。

他写道:“本案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案件从执行阶段就极不正常,被告步步为营,操纵法院,直至原审法院突然主动启动再审,不明白射阳法院为什么这样做?既不合法亦有悖常理。”

“俗语有云,事出反常必有妖”,郑海涛还质疑:“能步步为营、屡屡得手、直至惊动院长大人、让院长大人不惜违法主动挺身而出、牵着法院审委会的鼻子、为一个连中院都认为没有错的案子翻案的人绝非常人,其与射阳法院有着什么样不为人知的关系,还请相关部门明查。”

男子公开质疑法官枉法,法院:对法官侮辱诽谤,拘十日罚十万

射阳日报对陈某莲投身慈善事业的报道

澎湃新闻了解到,陈某莲系射阳县人大代表。在《射阳日报》等媒体的报道中,她热心公益事业,曾连续6年出资资助射阳当地的特困学生。

5月19日,郑海涛正式向射阳县法院纪检组寄送投诉函。未及法院纪检组回复,射阳法院就张海涛公开在网络发表的言论,于7月8日作出的司法处罚决定:郑海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微博发布文章,对法官进行侮辱、诽谤,应依法进行民事制裁,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4项,对其处以拘留十日,罚款十万元的处罚,限于7月20日前交纳。

郑海涛不服,随即向盐城中院申请复议,7月22日,他的复议申请被驳回。盐城中院认为,郑海涛在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通过网络发微博的方式对法官进行侮辱和诽谤,射阳法院此前作出的司法惩罚决定并无不当。

澎湃新闻注意到,因侮辱、诽谤法官被处罚的案件并不鲜见。据人民法院报2018年报道的一则案例,蒋某某在网上发布帖子,诽谤该案审判长李某某“办人情案”、“是害群之马”、“接受请托,徇私枉法,出卖良心”。法院认为蒋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法官名誉,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法官李某某侮辱和诽谤,依法决定对蒋某某拘留十日。

男子公开质疑法官枉法,法院:对法官侮辱诽谤,拘十日罚十万

盐城中院驳回复议决定书

案件已由盐城中院指定异地管辖

复议被驳后,郑海涛主动来到射阳法院。射阳法院却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据郑海涛描述,当时接待他的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他承认网上发帖并非他本人所写,司法处罚就可以撤销。

但该说法尚未得到射阳法院方面证实。

郑海涛对澎湃新闻表示,他认为自己的投诉有理有据,没有“不认”的理由,因此他拒绝了法院的要求。同时,他还质问对方,既是因原判有误为由决定再审,“可否明示错在何处?”但对方并未回答。

在郑海涛委托律师杨卫华看来,陈某莲向上级法院的申诉也早已主动撤回,案件也早已超过了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射阳法院突然决定再审确实有些不可思议,郑海涛据此怀疑院长“违法”提起再审,是情有可原的。

杨卫华还表示,郑海涛在投诉函中提及与法官有关的内容主要包含投诉法官强行变更财产保全、欺骗郑海涛同意解封陈某莲账户和违法提起再审三处。杨卫华认为,变更财产保全、解封陈某莲账户和启动再审均是事实,至于是不是“强行”变更、“欺骗”解封和“违法”提起,这是观点问题,不是事实问题。

对于解封陈某莲账户一事,澎湃新闻了解到,2018年中秋节前后,射阳法院的执行庭王姓法官曾和陈某莲、严某军一同去句容监狱会见当时正在服刑的郑海涛,会见过程有执法记录仪记录。郑海涛说,当时陈某莲夫妇表述手头紧需要资金周转,请求他同意将陈剔除处失信人名单,并解封其被冻结的账户。郑海涛当时没有多想,同时出于对法院的信任,便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同意了。

郑海涛出狱后才知道,正是他在监狱中作出的同意决定,使得原本已经被替换保全的100万元被陈某莲转移走,导致后续无资金可供执行。郑海涛认为,执行法官未向自己如实告知财产保全已变更等情形,行为涉嫌徇私枉法。

对此,该王姓法官向澎湃新闻解释称,当时郑海涛人在狱内,郑要求将钱转给其妹夫,法院是出于安全考虑,建议郑和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在出狱后再履行结算,“按法律规定,我们也不能把钱款转给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于陈某莲账上被冻结的100万元,该法官表示,当时没有留意到,但他强调,整个过程都做了笔录。

郑海涛告诉澎湃新闻,对于复议结果,他不能接受,将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撤销司法处罚决定。

杨卫华表示,法律意义上的侮辱应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是指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射阳法院的决定书并没有指出郑海涛投诉函到底何处内容侮辱、诽谤了法官个人,没有事实依据,只有最后结论。”

近日,郑海涛和杨卫华一同来到射阳县政法委,接待的工作人员表示,相关材料已经转至射阳法院。

8月18日,澎湃新闻多次拨打射阳法院院长及该案作出再审决定的该案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

另据盐城中院7月15日民事裁定,因陈某莲系射阳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为便于此案公正审理,支持郑海涛提出的射阳法院集体回避申请,故指定滨海县法院审理。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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