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明网报道了一则新闻:《一男子将价值4000万的3套房产赠与保姆,二审改判无效》。巨额房产赠与保姆的故事总是格外引人关注,所以该新闻引起了网友广泛讨论。今天作者和大家一起梳理下这起案件,看看为啥男子要将房产赠给保姆,讨论下保姆怎么才能得到房产。
实际上这则案子远比标题更复杂,其反映出的关于婚外情、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等问题非常有意思。本案原告是保姆,被告则是男子的妻子,可能很多人会很奇怪,为啥男子有妻子,却要把价值4000万的房子赠给保姆呢?这源自一场持续近30年的纠葛。
1、夫妻分居。事情发生在深圳,丈夫刘某,妻子陈某,因妻子长期打麻将且搞婚外恋,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后于1981年开始分居生活,当时双方均30多岁。
2001年,因生活需要,52岁的丈夫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某作为保姆,后男方与保姆日久生情,转变为同居关系,共同生活长达十七年之久。
对于这件事,妻子提出,其与丈夫虽然分居,但本来感情尚可,正是因为雇佣了杨某做保姆,其家庭才开始动荡不安,后丈夫与保姆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外公开同居并以夫妻相称。
2、第一次起诉离婚。2015年7月,66岁的丈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不准许男方与妻子离婚。对于这一点,妻子提出,是保姆杨某撺掇丈夫与自己离婚的,杨某就是为了争财产。
3、第二次起诉离婚。2016年8月,丈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已经分居多年,请求判予离婚。2017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其妻子不服提起上诉,然而男方上诉期间因病死亡,于是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的意思就是主张人不存在了,民事主体消失了,案子结束了,所以一审也无效。至此,事实就是,丈夫和妻子婚没离成。从法律上来说,陈某作为刘某生前的妻子,是刘某的合法继承人。
男方去世后,其位于深圳南山价值4000万的3套房产,以及村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等财产怎么分配,成了大问题。关于财产,男子立过两份遗嘱:
2016年8月,刘某立下遗嘱:我生前养育五个小孩,因子女不孝顺且打骂恐吓,我对子女已无亲情关系。我愿意将我的300平方米全部赠与杨某所有,股份公司股权份额也赠与杨某所有,杨某作为保姆十几年对我关心照顾,我过得很开心,以此财产赠送表示心意,任何人无权分争。
2017年6月,刘某再次在律师见证下立下《房产继承遗嘱书》:我跟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约在1981年间,陈某有婚外恋,最终导致分居。2001年因生活需要,我聘请了杨某作为保姆,由其照顾我的日常生活,后来随着岁月的推移,彼此间产生了感情,因而发展为同床共枕,共同生活至今已时过十七年之久,彼此间感情浓厚,不是妻子胜于妻子,两者已成为不离不弃、形影不离的老伙伴,我愿意将我的所有财产全部赠与杨某,包括………………。
虽然立过遗嘱,但是房产证上还是刘某的名字,保姆杨某如果想完成过户,需要刘某妻子、以及刘某子女等合法继承人的同意,如果其他继承人不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则不会同意为杨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刘某妻子显然不会同意将房子给保姆,于是保姆将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妻子配合其完成房产过户。
本案说到底是遗产继承纠纷,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刘某有遗嘱,只要遗嘱合法,就应该按照遗嘱来继承。刘某的遗嘱是在律师见证下,意识清醒的时候做出的,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遗嘱是有效的。
但还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刘某遗嘱中所说的财产,都是刘某的么?并不是,不要忘记,刘某与妻子并未办理离婚,还是夫妻关系,因此该遗嘱还是有点问题的: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男方与妻子仍属夫妻,其未与妻子约定擅自将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赠予保姆,该行为当然属于无效行为。这种情况其实也比较常见,遗嘱中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那么这部分就会被认定是无效的。
于是一审中,法院将男方的遗产进行了切割后再分配,判决将3套房子的2套给妻子,1套给保姆。妻子与保姆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姆杨某提出了两点意见,认为3套房子都应该给自己:
1、3套房子是刘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和妻子在分居时,就已经将双方和孩子们的财产做了切割,目前的3套房都是刘某自己的,其妻子本身也有多套房产,因此一审将3套房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当。
2、自己照顾刘某多年,而刘某的妻子陈某17年来对刘某不闻不问,完全未尽到做妻子的义务,刘某最后几年生病,都是自己在照顾,就连刘某过世都是自己操办的丧事,这种情况下判决陈某继承刘某的遗产,严重违背刘某生前的意愿。
妻子陈某也提出了两点意见,认为3套房子都应该给自己:
1、刘某与杨某存在长期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事实。刘某的出轨行为违背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刘某的遗赠行为严重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出轨行为与遗赠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的前后行为均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杨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非法同居,破坏他人家庭幸福,无视社会道德规范,为了钱财长期唆使刘某与自己离婚,亦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
2、刘某2017年6月17日晚上罹患“多发急性脑梗死”,杨某未在第一时间将其送院治疗,而是积极制作《房产继承遗嘱书》,6月19日刘某签名后,直至6月21日杨某才将刘某送院治疗。刘某在脑梗死状态中做出的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
其实妻子所提的这两条还是有道理的,《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很显然,本案中刘某与保姆长达17年的同居,确实不符合公序良俗,在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种情况下,其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全部赠予第三者,当然也是无效的。
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男方与保姆长期同居的行为不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男方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即:保姆啥也得不到。
1、认为判决不合理。毕竟保姆照顾了男方17年,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应该得到遗产;而且妻子出轨在先,双方分居那么多年,早都没感情了,却还要继承丈夫的遗产,这明显不公平。
2、认为判决很合理。不管怎么样,在人家夫妻没离婚的情况下,保姆和人家老公同居,实际上就是小三,小三就应该啥也得不到,要是判小三得到4000万房产,往后去会有更多小三的。
3、还有一派是比较理性的。认为如果男的真的对保姆有意,就应该早点离婚,给保姆一个名分,而不是等到同居17年了才想起了离婚,所以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来。
照顾男方17年结果啥也得不到,保姆肯定不服,那还有没有机会翻盘呢?
本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男方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如果有效,那当前的判决就没问题,如果无效,那就还有一丝转机。
必须认识到,男方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且法院已经判决准予离婚。但坏就坏在,其妻子不服一审准许离婚的判决,提起了上诉,而上诉阶段男方死亡了。因为民事主体死亡,这起离婚案就到此为止了,所以法律上女方还是男方的妻子。
这对男方不公平,也不符合立法精神,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刘某与其妻子已分居长达30年,早已符合离婚条件;当2015年7月法院判决不准其与妻子离婚,一年后的2016年8月,其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这是符合民法典精神的。
其妻子此时即便上诉,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虽然刘某在这个过程中死亡了,但事实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如果刘某活着,二审肯定也只能维持原判,二审应当考虑男方生前的意愿,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所以,如果这个保姆想翻盘,只能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就看省高院会不会从法理和人情两个方面综合来考虑了。
1、结婚证很重要。现在不少人认为两个人只要相爱就好了,何必拘泥于结婚证这种形式上的东西?事实上结婚证是双方关系的法律认定,如果没办证那彼此就是路人甲。如果夫妻双方没感情了,就早点办离婚手续,不要以为离婚手续不重要而拖着,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关于债务、收入、继承都是二人共有的,因此而导致的麻烦事很多。
2、婚外情不可取。本案丈夫和妻子因婚外情而分居,现在又因婚外情而争遗产,这一切都源自于不自律,毁了一个家庭。同时也告诫我们,没有得到法律承认的非法同居关系,不管存在多久,都不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对这个案子中,保姆照顾男方17年啥也得不到,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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