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长沙地区找刑事官司律师费用多少,醉驾找人被骗了,算不算贿赂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19:49:39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1月12日凌晨,谭强(化名)(另案处理)因醉驾被天心交警大队查处,之后谭强通过陈某(另案处理)的朋友关系找到长沙市天心区交警大队辅警方峰帮忙处理该醉驾案。被告人方峰(化名)原系长沙市天心区交警大队辅警,负责铁骑巡逻、协助交警查车、抄牌、路面勤务等工作。


方峰向陈某提出要谭强给自己10万元(人民币,下同)用于处理其醉驾事宜,可将醉驾变为酒驾,在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之后,被告人方峰联系自己的朋友——长沙市交警支队政工科的辅警刘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方辉同一批录用辅警,复杂管理支队的钉钉考勤和教育培训服务工作),向刘某咨询如何处理该醉驾案,刘某答复被告人方峰,大概需要6、7万元用于协调该醉驾案。


2022年1月13日23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的夜宵摊,被告人方峰收取谭强10万元现金。1月14日下午,方峰将其中7万元现金交给刘某用于醉驾案件协调关系。刘某在收下上述7万元现金后,计划找长沙市天心区交警大队民警将该醉驾案改成酒驾。


十万不是个小数目,谭强把钱给了方峰以后越想越觉得怕被骗。于是就到长沙市天心区交警大队了解自己的案情及被告人方峰的身份情况,本案案发。


被告人方峰于1月14日晚在接受长沙市天心区××队调查过程中,微信告知刘某其收钱帮朋友处理醉驾案件的事情案发,要求刘某将7万元现金退回。当晚23时左右,刘某将所收的7万元现金退回至被告人方辉所住的宿舍。


2022年1月14日,被告人方峰在接到GA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方峰主动退缴了上述10万元涉案款。被告人方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醉驾被查后行贿10万 怕被骗去派出所核查

嘉宾:何忠民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


方弘:方峰主动退缴了上述10万元涉案款,并且其中的7万是送给刘某的。事情应该还没开始办就案发了,这种情况也构成受贿罪吗?


何忠民律师:方峰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了


受贿罪分别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里。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受贿罪,可称为“斡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方峰系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系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自己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刘某企图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谭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醉驾改为酒驾以逃避刑事责任)。故方峰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虽然事情还没有开始办理就案发了,不过方峰既已收受了谭强的10万元人民币,又承诺帮谭强谋取不正当利益了。故其受贿罪已经成立。至于事情有没有办成,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因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受贿犯罪成立后,方峰主动退还10万元赃款的行为,是一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只有在一种情形下,当事人及时退款后不构成受贿罪。那就是当事人本来就没有受贿犯罪的故意,而送钱人将钱偷偷放在当事人家里或者办公室,当事人发现后就及时退还给送钱人;或者当时存在客观障碍无法退还,待客观障碍消除后当事人及时退还的,则当事人不构成受贿罪。而本案中的方峰不属于这种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形。故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方弘:本案被请托办事的辅警刘某是否也构成受贿罪?


何忠民律师:刘某同方峰一样构成受贿罪,不过其受贿金额只有7万元。即刘某与方峰之间仅仅是受贿金额不同,其他都一样。


方弘:介绍人陈某没有得到一份好处也构成犯罪吗?


何忠民律师:陈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陈某为谭强牵线搭桥,介绍谭强向方峰行贿10万元,情节严重(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超过2万元,即为情节严重)。故陈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方弘:本案10万元钱谭强不仅没有要回来而且还被收缴,另外也会被以行贿罪追究责任吗?


何忠民律师:是的,谭强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本案中,谭强为了谋取“将醉驾改为酒驾”这一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方峰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谭强已经送给方峰的10万元系赃款,依法应当追缴并上缴国库,不可能退给谭强的。


方弘:醉驾后托关系摆平案件的可能性多大?


何忠民律师:醉驾以后,托关系摆平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制越来越健全,工作人员工作程序也越来越规范,想通过找关系摆平案件几乎是不可能的。


醉驾后托关系摆平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


一是可能涉嫌新的犯罪。比如本案中的谭强,本来醉酒驾车就涉嫌危险驾驶罪,现在为了摆平这个事而去行贿,结果又涉嫌行贿罪了。


二是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比如本案中的谭强,偷鸡不着蚀把米,损失了10万元钱。在实践中,还有些人病急乱投医,结果被他人诈骗,损失了不少财物。


三是可能会丢掉工作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因醉驾被判处刑罚的话,一般会被单位开除。又如某些具有准入资格的职业,如果因醉驾被判处刑罚的话,其职业资格证可能会被吊销,也就无法从事相关职业了。这种损失往往比一些财物损失要大得多。

所以,要防范醉驾类法律风险,首先是做到严格自律。即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只有自己遵纪守法,才没有法律风险。其次,若确实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定要委托刑事专业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服务,不要乱花钱找所谓的关系去摆平。否则不但摆不平,还会惹出新的麻烦。如果案件本身有余地,也许经过专业律师的辩护,可能取得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良好的辩护效果,那么当事人就不会被法院判处刑罚,也没有犯罪记录(俗称没有案底),对自己和子女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方弘:确实,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相信关系,不相信法律,像何律师刚才所说,其实这种通过走后门走关系,想摆平一个案件,可能性基本上没有。但是很多人不相信,栽了跟头以后,再想通过法律来救济,要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有的时候已经为时已晚。所以,大家还是一定要相信专业的法律人士提供的相应的维权建议,而不是通过旁门左道来想办法。这样不仅害人,也害了自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