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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找专办行政案件律师选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18:59:31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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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我们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救济途径便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我们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间是否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经过查阅资料等多方途径,针对此问题谈一下粗浅认识,如有不对之处,请指正。



一、法律的冲突导致结果的不同


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这些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复议和诉讼期间是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

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些规定中又可以看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



二、行政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1)如果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但执行标的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在诉讼复议期间应停止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为减少国家赔偿的出现行政机关在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复议、诉讼期间应停止执行。

(2)如果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且执行标的物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情况,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3)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而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就要遵循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法律规定。“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机关的权利来源于法律,法律明确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执行,因此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自身权利。

(4)《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内容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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