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潍坊刑事辩护律师的技巧与策略?潍坊人人法务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
刑事案件中,律师越早介入对当事人越有利。就像找医生看病,越早找医生,就能越早诊断病情、对症下药,病情治愈的可能也就越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精神极度紧张、心理压力大,缺乏法律常识,对法律后果不能作出正确判断,从而无法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在这个阶段的会见可以为嫌疑人全面地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咨询,使其对罪名、量刑等有初步的认识,从而可以在供述时把对自己有利的线索提供给侦查员。侦查阶段的会见同时有安抚其心理的作用,从而尽可能保障其合法权益。
就律师个人来讲,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接触嫌疑人家属,也是展示自己才学和能力的机会。给当事人一个良好的形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打消当事人的顾虑,从而达到与当事人形成默契的效果,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如何把握第一次会见的机会,达到理想的会见效果呢?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尽可能详尽的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方面的问题,如:在主观方面,什么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什么是犯罪动机、目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认定;罪与非罪的认定;所涉罪名当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如何构成因果关系;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和情节;数额、数量对立案、定罪、量刑的影响;这样可以达到让犯罪嫌疑人正视自己行为,避免做出对自己不利供述。
2、针对不同案件,强调该案犯罪构成的关键方面。如:在办理贪污、渎职及职务犯罪时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主体方面;在办理抢劫、抢夺罪、挪用资金罪等罪时,着重解释犯罪侵犯的客体方面;在办理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破坏或过失损害设备罪等罪名时,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在办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走私罪等案件时,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3、讲解关于坦白、自首、立功的规定。详细介绍什么是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的情形。目的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了解这些法律知识,防止其被骗供、诱供。确有坦白、立功的条件,提醒其不要错失机会。
4、提醒被会见人注意口供的笔录和签字,认真比对鉴定结论。一定要告知当事人谨慎表达,在供述完毕后认真阅读讯问笔录,发现笔录与供述有出入的,务必要求记录人员予以更正,否则有拒绝签名的权利。
5、谈话过程应当制作笔录。一方面是对这次会见活动客观的交待,另一方面把一些重要的问题记录下来,会见之后进行必要的研究或者其他工作,为日后的工作打下好的基础。
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审查
刑事诉讼的核心是证据,刑事案件中律师审查案卷的重点是对证据的审查。审查证据说白了就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包括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规。对收集主体的合法性一般相对容易判断,但对收集程序是否合规的审查,不仅需要对相关诉讼法律的知识全面掌握,而且还需要有比较丰富的办案经验。一般来说,主要是通过反复、细致的工作来发现。比如:时间、地点、场所是否符合规定,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否符合程序;搜查是否出示搜查令、证件;司法鉴定中程序及鉴定资质合法性。
(2)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能否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须注意一下几个可能会影响证据客观真实性的情况:(一)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证言的角度切入,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否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二)注意审查证人特别是未成年证人、喝酒的人、精神状态异常的人,着重对有关人员感知和表达能力、生理状况和认知水平进行审查和质证,必要是在庭审中当面质证,效果或更佳。(三)审查环境因素对证据产生的影响。如气候变化、地理因素、生物化学因素等等,会给证人的观察、判断带来影响,会造成物证、书证一定的侵蚀破坏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到证据的准确性; (四)通过对证据是否是传来证据以及对传述、转抄的次数越多、时间的审查,发现是否有差错存在的可能性。发生差错的可能性也越大,其客观真实性也就越小;(五)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审查也是必不可少的。司法鉴定人员的鉴定方法、业务水平,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都是必须加以审查的。一旦发现鉴定结论有不客观、不科学、不公正的可能时可以考虑申请重新鉴定。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真实性通过反复细致审查以及通过对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的反复对比,从中发现对案件有利的线索。对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的真实性可通过见证人的质证发现问题。
(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证据的原则是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关联性是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只有各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时,没有客观统一的标准,主要依据思维逻辑、从事法律工作的实践经验来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
三、现场物证和鉴定结论的审查重点
对现场物证及鉴定结论的质证,首先要从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的审查开始入手。因为刑侦案件中的主要物证来源就是上述几个。现场勘验笔录看似复杂难懂,实则易于入手。因为现场勘验笔录由三部分组成: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而现场提取的物证肯定会在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中反映出来。通过细致的观察和对比,可以从物证的来源、是否有变动以及提取后的保存、保管来分析,以及勘验人员的主体、勘验的程序、是否有现场见证人的签字等来审查。
除了对现场物证在提取、保存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外,对物证的送检过程、检验过程也须严格审查,审查是否有污染的可能、是否有被调换的嫌疑、是否有检验不符合规范的问题等等。
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鉴定结论有:法医伤情鉴定、死因鉴定、精神病学鉴定、DNA物证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等。因为以上鉴定的专业性比较强,非专业出身的律师很难看懂,更谈不上发现问题。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不能随意放弃审查。我们可以通过对鉴定资质、签名去挖掘一些低级错误。更为专业和疑难的审查,我们可以通过请教专业人士、查阅资料甚至申请专家出庭的方式来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控方或法院依法进行重新鉴定。
四、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
(1)、刑诉法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注意,这里的严谨刑讯逼供是包括嫌疑人和证人等所有人的,此方法得来的供述、证言均可以被排除,而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是指针对证人证言。
(2)、对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怀疑的属于排除范围。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如非法定侦查人员调取的证据,主要审查侦查员主体身份,有时可能是辅警或文职人员参与并提取的;参与现场勘验、提取物证的侦查人员是否有回避情形?现场物证的照片和展现的原物是否一致?提取的物证是否附有清单,是否有确信可靠的提出来源?进行比对的DNA物证、指纹从提取、保存、送件、检验的全过程是否有可能被污染?发现的物证和检验的物证是否同一?以上都是简单概述,如果深入挖掘每个疑点都大有文章可作。
(3)、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鉴定意见没有瑕疵证据状态,也就是说发现错误可以直接排除,如果把握好证据排除时机,在不能进行重新或补充鉴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绝地反击、一锤定音的。但鉴定意见由于其专业性强,很多情况下刑辩律师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对其无可奈何。我建议大家可以从简单的资质、签名、鉴定程序等问题入手,久而久之便消除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惧怕心理。再通过每个案件与鉴定专家的接触、讨教,逐渐去发现提取、送件鉴定以及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错误。对鉴定意见有时要结合照片来审查,如对尸检意见的审查。其实这种对比审查是最容易发现问题的,虽然文字描述是很主观的,但照片是客观的,必要时可以要求对存档的电子照片进行审查,这样可以防止鉴定人通过设置,人为地引导大家认可其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是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情况下才可以排除的,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辩护律师辛辛苦苦花时间找出的错误之处很可能被公诉机关、侦查机关一纸解释或证明澄清,是律师的辛苦付诸流水。但如果把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意见结合起来审查,用勘验、检查笔录中证据提取、保存、送检过程中的疏漏与鉴定过程中物证是否同一?以及鉴定出来的结论与勘验、提取笔录的记载相违背来审查辩护势必会有不一样的效果。
对辨认笔录的审查重点。辨认笔录一般由笔录、照片组成,我认为审查的重点应放在对照片的审查。根据刑诉法规定:“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范的”可以予以排除。一般情况下,数量不符的低级错误不容易犯,如果存在的话也容易发现。在辨认对象应具有类似特征这个点,我们应该着重审查,通过仔细的审查,发现问题也不是难事。
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和策略是一个宏观的问题,针对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思路和策略,每个律师针对案件的辩护思路也是因人而异,想要把所有问题阐释清楚可以写出不止一本书。以上几点是人人法务结合专业和实践经验总结的一小部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刑事辩护取保,请网络搜索“潍坊人人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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