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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地区找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贵州省兴义市刑事最好的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05:22:38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关于放火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小某某。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债务纠纷酒后到同村组村民谢某2家中要钱,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后李某某用打火机点燃之前被自己打翻在地的谢某2的大架摩托车,后见火势很大无法施救,遂逃离现场到万屯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烧毁的摩托车价格3045元。事后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谢某1系同村叔侄关系。因有500元的经济纠纷。XX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寨邻家喝酒时看到路过的谢某1,遂趁着酒劲来到谢某1家院坝把谢某1叫出来问其要钱,谢某1说没有钱,李某某遂将院坝里的二辆摩托车推倒在地,二人因此起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遂拿着手中的打火机跑到倒地漏油的摩托车旁用打火机点燃了摩托车,摩托车被点燃后火势越来越大蔓延到了旁边搭建的棚子,周围的人见状都在扑火,李某某见火势控制不了,遂离开了现场。后李某某来到兴义市公安局万屯镇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烧毁的二辆摩托车价格共计3045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谢某14200元,谢某1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打火机一个。

2、户籍信息: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信息,李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于XX年5月24日17时许,李某某到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万屯派出所投案。

4、通话记录:李某某手机当日通话情况。

5、谅解书:李某某赔偿谢某24200元,谢某2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某某1牌摩托车及某某2牌摩托车的合计价格为3045元。

7、证人谢某3的证言:XX年5月24日下午17时许,我回家看见我爸爸在猪圈旁边蹲起,嘴角有血迹,我爸爸就说他被李某某打了头部和脸部,我就问李某某为什么要打我爸,他说:怪你爸爸欠钱不还,我现在不但打他,还要把他车子烧了,然后他就走到摩托那点,当时有两辆摩托车倒在地上,地上还有油,他就用打火机把油点燃了,火就顺着油把摩托车也烧了。

8、证人胡某1的证言:XX年5月24日下午17时左右,李某某到我姑爹家喊还他的500元钱,双方发生争执,我倒回去房间打电话出来,谢某2的大架摩托车已经是倒在车棚里面了,汽油漏在地上,李某某都还在门口乱骂,后面李某某用打火机将我姑爹的摩托车点燃了,李某某看到摩托车燃烧起来他又想去把摩托车拖开,但摩托车是挂着另一辆女式摩托车的,他一个人拖不动,后面有一辆小车来将李某某接走了。

9、证人张某的证言:XX年5月24日我喊李某某到我姐夫刘某1家去吃午饭,我和李某某、杨某三个人喝两斤左右的白酒,吃了午饭我开车送李某某回他家的。

10、证人胡某2的证言:XX年5月24日17时30分,我驾驶浙CXXXXX车到谢某2家那里看到李某某,李某某喝酒醉得有点老火,我看到谢某2家门口有摩托车燃起来了,我就问李某某怎么回事,他一会说是他抽烟烧的,一会又说是他用火机烧的,之后李某某就叫我送他到万屯派出所投案。

11、证人刘某1的证言:XX年5月24日9时左右,我小舅子张某、杨某、李某某到我家吃饭,我拿了两斤酒左右他们喝,到大约12点过左右,然后张某就开车送李某某回家了。

12、证人许某的证言:XX年5月24日下午17时许,我到谢某2家里,谢某2跟李某某在发生争吵,有两辆摩托车倒在地上,男士摩托车的油已经漏在地上,李某某告诉我找谢某2要利息,谢某2不承认。李某某还说准备把摩托车烧了,我劝说无效就走了。

13、证人谢某4的证言:XX年5月24日下午16时许,我看到谢某2跟李某某争执,有打架的趋势,我就上前抱住李某某劝他们。后来,李某某用打火机点燃地上的汽油,看到起火以后我们就全部退出他家门口,然后就有人开一辆黑色车将李某某接走。

14、证人解某的证言:XX年5月24日17时左右,表妹谢某3跟我说有人在她家闹事,我去看见我姨父谢某2蹲在猪圈门口,大架摩托车倒在地上,漏了不少的汽油,李某某还准备打我姨父,我就过去将他们拉开,拉开后李某某就打了一个电话就用火机去点漏在院院坝里面的汽油,瞬间摩托车就被点燃了,火势太大他们也没有去救火,之后有一个人开着车子来接着李某某离开了。

15、证人刘某2的证言:XX年5月22日17时许,我儿子李某某在外面喝酒醉了回到家中,过了10分钟左右,小武打电话给我说李某某在谢某2家吵吵闹闹的,我到谢某2家,李某某跟谢某1在争执要钱的事情,摩托车已倒在地上油洒了一地,然后我就转身看到谢某1摩托车燃了起来,我大儿子上了一辆车走了。

16、证人万某的证言:XX年5月24日下午17时许,有一个人来给我外公要钱,双方就吵起来了,那个男的又从客厅里面拿着板凳砸摩托车,还把摩托车推倒,我外公也走出去,那个男的就撵着我外公打,后来来了一些人都劝他,后来他拿一个绿色的火机点漫出来的油,火烧过去把摩托车烧了。

17、被害人谢某2的陈述:XX年5月24日17时许,李某某到我家问我要钱,李某某拿一把木椅子、砖头把摩托车砸倒,油也漏出来了。后面谢某4、解某、许某、李某某的母亲、我女儿谢某3都劝不走李某某,李某某用打火机点着大架摩托车漏出来的油燃起来,李某某就上前去准备把摩托车拖出来,没有能拖出来。

1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位于贵州省义龙新区谢某2家院坝内。

19、刑事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李某某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与勘查地点一致。

20、辨认笔录:李某某辨认作案使用的打火机。

2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XX年6月24日下行16时许,我到我二叔家谢某1家,和他发生口角纠纷,我就去把摩托车推倒在地上,我跟他发生肢体冲突,我头脑发热,一冲动就拿起打火机冲上去已经倒地漏油的摩托车旁边点燃摩托车,后面我就喊我朋友带我到万屯派出所投案。

上列证据,已经开庭审理时出示、宣读并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燃烧他人家庭院坝内被其推倒且已泄漏汽油的二辆摩托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李某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的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李某某一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打火机一把,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打火一把,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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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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